警惕信用证中软条款设置的陷阱分析
2009-04-02艾萍
艾 萍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由于结算的及时与银行信用的相对安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随着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和蔓延,出口企业如果不加注意,信用证不仅不能维护出口方的利益,反而可能给出口方安全收汇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甚至风险。
一、小心信用证中软条款设置陷阱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论。综合国内外的相关描述可以归纳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除硬性规定的条款外,还故意设置隐蔽性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处于被动境地,或使申请人或开证行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条款也被称为陷阱条款。比如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这种条款表面看起来很合情合理,买方出于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才会这样做。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风险可是“非同小可”。假如进口商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者故意迟开证书,又或者对方根本就不派人来检验,那作为出口企业又能怎样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对该货物的需求状况并不乐观,要不对方也不会出此下策,这样出口商的损失就在所难免了。以下案例正好说明了这—点:
2008年8月上海市某外贸公司与法国某企业签订了出口鹅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中方须先付给法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法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后来,法方—再拒绝派人检验,致使信用证逾期,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信用证软条款陷阱的案例。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极具风险性的, 它使买方控制了货款的支付,卖方不因其自身履约行为就能获得货款,原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信用担保形同虚设,此时出口商不再享有原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其利益的保护。
二、信用证中软条款设置陷阱的常见形式
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信用证的必需单据上设置陷阱的软条款
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若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极易造成单证不符,安全收汇难以保障。信用证的单据中常见以下软条款:
1.要求提供不能获得的单据。如在海运提单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立为装运港,又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的所有议付单据的日期必须早于买卖双方的合同日期。这种提法使出口商无法适从,也根本无法做到。
2.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3 COPIES SIGNED BY XINDA INTERNATIONAL.LTD”(提交三份经由信达国际公司会签的商业法票)。出口商签发的商业发票本应只需出口商签字或加当地贸促会会签,而寄交申请人或指定人会签,很容易因各种因素造成寄单延误或会签人非授权签字人等麻烦从而影响收汇。
3.要求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 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 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一套正本提单中的任何一份生效提货,等于进口商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如果以后进口商以银行收到的单据有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此时,出口商就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在信用证的生效环节上设置陷阱的软条款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生效,出口商可以放心地发货、装船、制单和结汇。但是有一种软条款却是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A。”(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
这类条款对受益人相当不利,因为信用证是否生效主动权完全在对方手中,出口商单方面是无法控制的。倘若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必将占用出口商的资金,即使最后收到生效的通知,但如果临近装货日期,又极易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甚至有的信用证最终也未生效,这必将给出口商造成严重损失。
(三)在信用证装运条款上设置陷阱的软条款
装运条款是信用证项下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是否可以分批装运或转运、船籍和船龄等多方面的问题,开证申请人常在此条款上大做文章,常见的有:(1)指定船只;(2)限定装运船只的船龄;(3)规定若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运输的船名;(4)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
对于第一、二种情况,出口商能否在有限的船期内租到指定的船只,很难掌握;第三种情况,在实际业务中转船虽然预先有安排,但第二程船公司有可能临时改变船名,因此货代一般不会同意在提单上预先注明第二程船名;第四种情况使出口商处于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的两难境地。实际业务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或者即使发出通知也是有效期临近,导致延迟装运或造成其他不符点产生,以致无法顺利收汇。
(四)在信用证付款条款中设置陷阱的软条款
付款软条款即有条件付款的条款。《UCP600》明确规定,开证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承兑或授权议付,即承担不可撤销凭单付款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是,某些信用证加列的一些条款使得开证行在某种条件不能满足时,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第一付款责任,这就动摇了信用证赖以运行的基础。付款软条款表现为:
1.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例如:“THE PAYING BANK WILL NOT PAY TO ANY ENTITY WHO IS SUBJECT TO SANCTION ISSUED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付款行将不支付货款给实体是美国商业部点名制裁的对象)。这类软条款是进口商对贸易政策风险的自我保护,同时也可以此为由拒付。
2.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例如:“WE UNDERTAKE TO REIMBURSE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 UPON RECEIPT OF THE ACCEPTED DRAFT FROM APPLICANT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IS LETTER OF CREDIT”(一接到与本信用证要求相符并经开证申请人承兑过的汇票,我们将保证按你们的指示偿还货款)。换句话说,如果开证申请人拒不承兑,银行即不负付款责任。
3.规定以进口商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例如:“AT RECEIPT OF THE GOODS WE WILL CREDIT YOU AS YOUR INSTRUCTIONS”(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进口方得不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到货证明。又假如运输工具在途中出故障,货物到达目的地已经超过交单期,即使进口商出具证明,出口商仍无法议付。再就是买方蓄意欺诈,已经收到货物但是拒绝出具证明或延迟出具到货证明,出口商都会遭受损失。可见,这类软条款增加了收汇的难度。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1.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2.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与合作。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要仔细审查与核对,检查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如果缺少经验可求助专业审单员协助审查。在审证时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
3.重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咨询和调查机构调查,也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进行调查。总之,在进行贸易的时候一定要对将来的合作伙伴有一个尽量全面的了解以减少贸易风险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也要冷静面对。例如碰到“软条款”信用证首先应该拒绝接受,如果在货物发运时发现也要指出对方的不妥之处,同时制作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让对方找不到疏漏之处,争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
4.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悉国际贸易的法律条款和国际惯例,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有关法律知识,学习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外贸政策,可以更大程度的规避交易风险。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