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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与分析

2009-04-02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3期
关键词:交单进口商卖方

董 勤

国际贸易支付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的收付。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费用负担。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尽量选择对收付双方都较为公平合理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目前,国际货款结算的常用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间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中小企业普遍接受,此外国际保理在当前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也增加迅速,由于它不占用买方的资金,对贸易双方来说又手续简便,所以很受大公司的欢迎。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任何一种支付方式都不是完美的,只有充分了解它们的利弊才能在使用中发挥优势减少风险。

一、不同支付方式的性质与特点

汇付,又称汇款,属于买卖双方的一种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后交出单据,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同时汇付也可以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在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时采用汇付外,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

托收,也称银行收托,其性质也为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如果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同时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时,除非事先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在货物已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出口人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尤其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相当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托收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买方就可减少费用支出,也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所以采用托收方式应特别注意对进口商资信的考察,一般只采用付款交单方式,采用承兑交单要从严。

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信用,它体现了银行向受益人做出的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在实际使用中符合: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即主债务人,出口商通过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获得付款的,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其开立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旦生效,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完全符合要求的单据付款。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确已装船、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港等都不负责。也就是说,如果进口商碰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据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银行不能以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据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银行对信用证中的非单据化要求可不予理会。4)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相符”原则,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银行及时付款,必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国际保理,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它的信用取决于保理商的性质。国际保理业务有别于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大传统国际结算手段,其无论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具有独特的应用优势:对出口商而言,保理商可以代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监督,从而为出口商的销售提供依据和信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70%~80%或以上的融资,提高了收汇速度,加快了资金融通。只要出口商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商破产或拒付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相比L/C付款方式,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对进口商而言,由于保理业务由保理商先行付款,可以省去买方高昂的开证费用及押金等支出,从而降低了买方的交易成本。

二、不同支付方法的融资做法

汇付方式下的融资主要是通过买方付款时间来体现的。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对卖方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所以当买方先付款,卖方后交货时,相当于卖方获得了资金便利;相反,当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时,相当于买方获得了资金的便利。

托收方式下的融资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主要由托收行在付款人(合同买方)付款之前先买入卖方的单据,使卖方在交单后就能获得资金的便利。进口押汇则是通过允许买方延期付款,或在先得到单据并提货后再付款,从而获得资金的便利。托收方法下的远期付款交单,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进口人就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付款。而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其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种信托收据做法通常包括有经出口商授权和未经出口商授权两种。由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经过出口人指示代收行才借单的,即由出口人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代收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因此,使用时必须从严掌握。另外,承兑交单本身即是由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再由进口人到期付款,只要付款期限足够,进口人就能因此而得到资金便利。

信用证在融资方面也是通过出口融资和进口融资来实现的。出口融资有:1)打包贷款。由出口商在装船前,凭信用证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放款,并可在装船后,凭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做押汇。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信用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叙做押汇,然后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求付款。2)预支信用证。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以在交单前先行支款的信用证,而后在交货之后再向银行交单,这种预支的货款通常不会被追索。3)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在交货交单后即可从议付行得到垫款,早于开证行的付款。出口人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得到资金便利。进口融资有:1)提供开证便利。进口商在银行开证时,可以无需付给银行全部开证金额,只需提供一定数量的押金。由于进口商只交部分押金或少量押金,从而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2)远期信用证并信托收据。进口商可通过出立信托收据先从银行借出单据,提取货物而后再与银行结算货款。这样使得进口商获得资金便利。

国际保理的融资也分为出口融资和进口融资两类。出口融资由出口商在发货或提供服务后,将发票通知保理商即可获得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提高了收汇速度,加快了资金融通。这种预付款不要求出口商做有关担保或抵押,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即可;另一方面,保理业务由保理商先作付款,然后才向进口商结算,也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进口商可以因此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其资金利用率。在发达国家,国际保理紧随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不同的贸易支付方式会有不同的风险表现。由于每种支付方式都有利弊,在选用支付方式时应慎重考虑,并从多方面着手注意防范风险: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防范支付方式的风险,首先要从交易对象选择开始,对贸易商而言,选择资信好的贸易伙伴是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新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做出正确的选择。对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

作为出口商在调查和考虑了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后,应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还要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作为进口商应了解出口商的生产情况和经营作风,以减少由于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或由于货物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要选好相关中间方

国际贸易支付需要通过一个中间方帮助买方和卖方共同来完成,因此选好有关中间方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从这几种支付方式来看,参与支付的中间方主要是银行或保理商。要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的银行,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资信好的银行能为进出口商提供良好的服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对开证行的资信把握非常重要,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开证行是受益人得到付款的基本保证;在国际保理方式下,选择信誉好、财力雄厚、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是成功的关键。信誉好、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帮助出口商进行风险把关,并选择好的进口保理商进行合作,好的进口保理商能迅速准确地评估买方资信,与买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同时迅速收取账款。优秀的保理商还可帮助减少履约问题和风险的发生或使之降低到最低限度,能适当处理争议及区分真假争议。另外,优秀的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产品或服务避免产生争议。

3.签好相关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将国际贸易支付事项明确写入贸易合同,是减少风险的有效途径。对汇付和托收而言,在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应该对具体支付方法、期限、金额做到明确约定。在信用证方式下,应将开证事宜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予以约定,约定有关开证方式及其条件,开证期限,信用证基本内容及出口商有权依据合同修改信用证等事宜;同时出口商要对信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有问题的内容坚决要求修改。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需与保理商通过保理合同明确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保理合同可设立诸如:出口商保证条款,及时通知条款,附属权利转让条款,货款追索条款等,为出口商和保理商作出保障。

4.注意支付方式与交易条件的协调

支付方式的选择还应考虑到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在不恰当的贸易术语情况下可能导致卖方收汇风险的产生,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应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又未办理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类似由买方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贸易条件都不应与货到付款和托收一起使用。如不得已采用这类术语成交,卖方应另行投保卖方利益险。

5.注意单据的制作

国际贸易单据在支付中有着重要作用,而制单的责任主要在出口方。采用信用证支付时,出口商尤应认真对待单证,因为严格相符的原则是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是受益人安全收汇的前提条件。在审证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信用证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会给卖方带来日后的风险。保理项下的商业单据一般由出口商在发货后自行寄给买方,这是保理业务比信用证简便、灵活之处。但出口商仍应注意商业单据的质量,保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检验证书、装船前要求的其他单据、以及其他履行销售合同的证明等内容完整一致、准确清晰,这些证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处理争议时处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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