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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实现方式的探讨

2009-03-30

北方经济 2009年2期
关键词: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养老

张 晶

摘要:养老方式可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家庭养老方式一方面在沉重地负担着中国农村的养老责任,另一方面却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养老需求。实行农村养老模式转变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方式分类分层次保障

从1992年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启动,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陷入宣传难、发展难、给付难、生存难的“四难”窘境,就制度本身而言,有许多弊端急待解决。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

(一)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

我国农村总体现状是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强。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首先表现在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农户家庭纯收入水平差距逐年扩大,此外农村居民内部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逐年加大,不同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差距愈来愈大。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一事实。可是民政部于1991年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却忽略了这一现状。中国农村另一特有现象是劳动力流动性强,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或是流向乡镇企业成为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时应该区别对待。

(二)保小不保老

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即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投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这种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度使得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长,受益越多。目前投保对象为20-60岁的农村居民,如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60岁时领取保险金每月能拿104元,对于现在40岁的人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的人来说,60岁时每月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是未来老年人受益,而现实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三)保富不保贫

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其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的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这种自我储蓄的养老保险计划受益者必将是交费者。这种制度对那些有稳定收入或较高收入的农民是适用的,而农村贫困人口无法从这一制度受益。一言以蔽之,保富不保贫。

(四)保障水平低

农民投保档次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方案》规定,月缴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计算,投保2元/月的农民交费10年后,每月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领取9.9元,如果考虑管理费上涨,银行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保险金会更少。

现行制度存在种种弊端,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究其根源,个人认为在制定制度时脱离了农村的实际,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和个体差别大这一特点。所以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时,应注意这一特点将农村人口分类分层来保障。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分类分层次保障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群体逐步分化。因此,最简单最具针对性的分类方法应属贫富了。按贫富程度将农村居民群体作了如下划分:第一类农民,但将其细分为贫困农民和富裕农民;第二类农民工;第三类乡镇企业职工。下面就针对这三类群体分别解决其养老问题。

(一)农民

1.贫困农民

贫困人口在我国农村中占了绝大的比例,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是人均年收入625元。以这一标准衡量,那么我国的贫困人口大约有4000万,次一级的贫困人口数将更为庞大。使这部分贫困农民的养老有保障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国家可以建立农保基金,根据各地的实际,从财政中预算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也可以从对农村的相关补贴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定向扶持农村养老保险,集体可以搞农业产业化经营,积累基金,补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辅以家庭养老模式。

解决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利用当地的特色农业。以赤峰为例,该市率先启动了绿色养老保险计划,将一定数量的优质蓄群放到贫困户滚动养殖,将获得的养殖收入部分投保,这种办法叫做蓄群滚动养老保险。

对于粮食主产区的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我们可用产品换保障的方式建立农民养老制度,农民直接以粮食缴纳保费,国家可以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由农民交纳的保费来满足国家粮食储备的需要,低成本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富裕农民

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交纳为辅的原则,引入商业化运作系统。首先,依托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可以大大减少人力物力,还可以避免由政府垄断经营农村养老保险易出现的官僚作风、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现象。其次,可以参照城镇老年公寓和托老所的运作方式,由国家集体出资修建,个人按季、按月、按年缴纳费用,老年人既可以得到较优质的生活料理和医疗护理,又因于其他老年人一起生活精神上也得到了满足。

(二)农民工

我们习惯上把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称为农民工,那些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却又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希望融入主流社会和得到相应社会保障成为愈来愈多的农民工的共同追求。对于这部分人应直接融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当然对于雇主缴纳的这部分国家应加强监管力度强制执行。

但是有一部分农民工最终仍然愿意回到农村,在其外出务工期间,养老保险问题可以采取土地换保障的方式解决。这部分农民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所得收益中的一部分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安排。

(三)乡镇企业职工

改革开放之后乡镇企业吸纳了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乡镇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多、原始积累少、国家没有投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效益参差不齐,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却有困难。所以我们解决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问题时应注意:一是乡镇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差距大,各地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强制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通过扩大覆盖面来解决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三是乡镇企业竞争能力普遍不强、职工收入普遍较低,国家应在税收、利息政策方面给参保企业以优惠;四是应允许乡镇企业的职工在乡镇企业之间以及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流动,使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力保证

(一)城市化

城市化的核心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机制。首先,取消其排斥农村劳动力和人口流动的政策,鼓励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其次,推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以减轻城市的压力。再次,可以将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到城镇所有劳动者。最后,鼓励小城镇的发展,可以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防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大城市,这是城镇化的基本措施。虽然城市化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但是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双管齐下,一边大力推动城市化,一边加强政府的支持引导。

(二)政府的支持引导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一大堆“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实惠,这其中就包括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资金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多么沉重,与农民所作的贡献是极不相称的,所以政府是时候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了。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保工作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责任,政府可以考虑: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还要有一定的约束措施。二是健全约束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等。特别是对基金、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制定农保基金增值优惠政策。如:亏损补贴,大额高息储蓄,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增值等办法,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的新领域。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忽视了农村发展不平衡,农村居民群体分化,因此本文提出了分层分类保障的办法,但对现行制度的缺陷,如老年人和中年人是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可行的解决办法,我们只能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我国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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