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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音乐审美的主体意识

2009-03-29

商情 2009年37期
关键词:音乐审美

李 柳

【摘要】音乐审美关系具有价值关系的特征,并存在于审美主客体的协调之中。一方面,音乐审美客体将现实生活中的动态美作为内在的情感,经过抽象、提炼,升华为音乐情绪的动态形式;另一方面,在音乐审美主体的把握下,外在的音乐情绪的动态形式转化成为其内心情感的丰富体验。这种存在于音乐审美主客体之间的是一种双向的、动态的价值关系。客体的价值形式在主客体的协调、融合中不断提升和发展,而主体的审美意识也在与客体的交流中不断变化与丰富。

【关键词】音乐审美 审美主体 审美表现 主体把握

音乐审美就是在感受、感知和创造音乐时所进行的审美活动。音乐审美是音乐整体艺术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曲创造音乐美,音乐表演呈现音乐美,而音乐审美发现音乐美,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揭示音乐艺术最有价值的东西。

音乐审美意识是以音乐感知、情感体验与审美评价为基本环节的意识活动,这是从审美意识形成过程的角度对于审美意识所做的较为简洁的概括。但是,就审美意识本身的结构来说,相对主观的个体审美感受、相对客观的审美理想以及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作品才是审美意识的最为基本的层面。其中,前两者是最为基本的层面,它们的矛盾互动,清晰体现在具体的音乐作品中,而两者的承载工作音乐作品,其实正是音乐审美意识的物化凝结。

一、音乐审美对象及审美活动

人和音乐构成审美关系,二者处于审美过程中。音乐审美,只对审美主体有“对象”意义,只在审美过程中体现。

从初始情况看,当音乐用于满足人自己的感性需要的时候,他就是人的审美对象了。音乐美学研究的就是人对音乐的感性需要和满足的规律。音乐审美活动,只能发生在不同的个体身上,而不是虚空的存在。因而音乐审美意识首先是由个体美感体现出来的。个体音乐美感的最为突出的特征当然是因个体对于音乐的差异感受而来的多样性。

个体对于乐声的感知常常是片面的、模糊的、甚至肤浅、杂乱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也是真实的,充满活力的。它的随机性、偶然性常常令个体音乐美感表现出偏离常规的任意性与盲目性。

尊重个体音乐审美感受,其实正是尊重人本身,它促使音乐文本成为一种无限开放的存在,并使之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同时这也暗合了音乐艺术欣赏日渐注重接受与反馈的发展倾向。

二、音乐审美的主体把握

人类具有对音乐艺术的审美把握能力,是由于音乐的声音形式比视觉形式更富于运动性和抽象性,同人的内在心理生活的关系更直接、更为密切。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在他的《美学》中,有很精微的观察和思考。他指出,音乐是一种不通过占有空间去实现自身持续存在的声音形式,它稍现即逝,它的每个音在刚一出现那一瞬间又消失了,充满了运动和不稳定,具有无形的、抽象的性质。音乐艺术不同于其他艺术之处,正在于音乐的声音形式同人的内心生活的形式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音乐占领住意识,使意识不再和一种对象对立着,意识既然这样丧失了自由,就被卷到声音的激流中去,让它卷着走。”

在欣赏一部音乐作品时,审美主体往往正是从富于个性的旋律、丰富的和声、声部之间借综复杂的对位关系、不同乐器组合产生的奇妙色彩、乃至纯曲式结构的匠心等等,这些纯粹的形式因素的听觉直观中,获得难以言喻的、最直接的审美感受。不可否认,形式所激起的美感,也是一种情感,心理学家不仅承认这种审美情感的存在,而且认为这是一种高层次的情感。但是,音乐形式中所蕴藏的情感,具有更为广阔得多、深刻得多的社会历史内容,音乐审美主体应该通过对感性声音形式的直接感受,进入到其中的情感内涵的体验,在更为广阔的天地中,去想象它、填充它、创造它,同作品的声音结构一起“完成”这部作品,最后达到对这种情感内涵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内容的领悟。这才是音乐审美主体对音乐形式的审美把握的完整过程。另一方面,对音乐形式的审美把既能力,由于主体的文化素养、音乐修养水平、生活阅历以及情感体验的储备等方面的差别,而存在着不同的层次的。但是,各个层次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深化的辩论关系。只有对不同的历史风格范畴具有最低限度的把握能力,对特定的声音形式具有最起码的直观感受能力,音乐审美主体的审美能力才有可能向更深的层次发展。与此同时,审美主体也只有对音乐形式的深层内涵具有了一定深度的领悟之后,才会对感性的声音形式有更深刻的直观感受。音乐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的形成也是审美实践的产物。审美个体的意识既有人类审美意识的积淀,又有个体特定的文化环境中群体实践的影响与个体自己审美经验的积累。

三、音乐审美主观标准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这句话说的是个体差异产生不同审美趣味,不同审美趣味导致不同审美偏爱,差异和偏爱具有合理性。现实中,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审美趣味选择音乐,也就是说,各人心中都有一个依照个人偏爱建立的审美标准,这就是主观标准。是主观世界构成的一部分。以个体主观世界的审美理想或审美趣味为审美标准的依托,审美标注自然带着强烈的主观性。

显然,每个人的审美理想、审美趣味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各人的主观标准也不相同,即便相近,也不尽相同。这就是主观标准的相对性。另外,音乐审美的主观标准还具有非定量性特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模糊性”。人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标准,,对审美对象仅仅能做出大致判断,而不是确定数字的“分数”。因为各人的审美判断仅仅反映内心的感受。

总体上说,无论“小异”还是“大异”,各人审美的主观标准总是不同的。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主观标准进行审美评判的权利,但是却不能够以自己的审美判断作为唯一合理的判断,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审美判断或审美选择的合理性。同样,外力也无法改变人们的主观标准,人们内心的审美尺度永远支配着各人的审美判断和审美选择。

参考文献:

[1]缪天瑞泽.里曼H.音乐美学基础(上)[J].音乐艺术,2002,(3):96-104.

[2]缪天瑞,冯长春泽.里曼H.音乐美学基础(中)[J].音乐艺术,2003(1):93-101.

[3]缪天瑞,冯农春泽.里曼H.音乐美学基础(下)[J].音乐艺术,2003(4):85-93.

[4]宋谨.音乐美学基础.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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