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遗产征收税
2009-03-25袁媛
袁 媛
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的一种财产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遗产税的适时开征已成为理论与实践的紧迫课题。本文对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拟出了我国遗产税制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遗产税税收调节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1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76-01
一、征收遗产税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步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资产归属于社会相当小一部分个人手中,这种现象的出现有着必然的经济因素,但是。如果缺乏有效控制,将最终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而通过适当的遗产税征收以及遗产税的有效利用,可以大大缓和贫富差距这个矛盾。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的利用各类财产资源,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遗产税的征收,也是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统观世界各国实践,遗产税征收后均作为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予以使用,且大多用于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遗产税的征收数目将越来越可观,那么,通过国家、政府的集体征收,就能最大程度的集中资金,为社会发展提供最大程度的财政支持,从而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标。
最后,遗产税的征收,也是国际总体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维护我国国民利益的有效措施。
目前,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可见,我国设立遗产税制度的形势已相当严峻。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若在他国征收遗产税情况下,我国仍不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将使我国成为他国公民在本国或资本国逃避遗产税征收的避风港,另一方面,对我国公民和国家而言,也存在不公,将使大量资金流失国外。
二、我国建立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第一,征收面要窄,主要对象是超高收入者。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整社会分配,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当是少数有产阶层的巨额遗产,限制以继承方式导致财富向个人积聚。
第二,简化税制便于征收。世界各国开征的遗产税可分为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0由于我国有关财产继承,财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所以,我们宜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既可保证税源集中,便于征管,又可保证税额及时入库。
第三,不宜同时开征赠与税。我国则不宜同时开征赠与税。因为我国的个人财产和收入没有建立登记和申报制度,要掌握私人之间的捐赠信息很难,征收成本很大。为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避税,可采取将一定时期内的赠与计入遗产一并征收的办法,同时引导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
第四,采取属人与属地结合的征收原则。遗产税的征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办法,采取属人和属地结合的原则,凡属“居民”纳税人,死亡时应其境内境外全计遗产纳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纳税人,死亡时就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征税,即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第五,税额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遗产税款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主要用于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但可给地方一定的返还,充实地方的社会保障资金。
综上所述,要在我国尽快设立遗产税制度,我们必须首先落实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遗产税的宣传和思想引导,让民众对遗产税产生准确的认识,为遗产税的确立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要明示遗产税的用途,有一个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保证其有效利用,也能让民众更易接受和认同该税收制度。
第二,尽快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实行严格的存款实名,加强金融机构和税收部门的沟通联系,可以通过坚强单位或基层组织的相关部门管理,来掌握个人财产状况,避免偷税漏税情况出现。
第三,建立遗产税收后征收后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有制度。发达地区的上缴国家比例可以高一点,而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开发区,可以适当扩大地方比例,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财政收入的调剂,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四,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统一的遗产税法制度,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赠与税,免税项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遗产税法律制度,鼓励措施等配套制度,同时,及时修改《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遗产税的确立,需要一个准备的过程。需要一个恰当的时机。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政府执政能力日益加强。民众社会意识不断觉醒的情况下,其制度终将在我国得到有效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