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的爱巢,分手昨就无份
2009-03-25江中帆
江中帆
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了结婚的高潮,他们赖以结婚的经济基础,特别是结婚用房,很大一部分是由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的。那么,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婚房,应当归谁所有呢——永强、刘亚莉的儿子钱伟明与孙国庆、黄秀兰的女儿孙婷是江苏省苏州市一所著名大学的同学,在校期间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成为一对亲密恋人。钱伟明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孙婷是江苏省盐城市人,两家相距并不遥远。2005年7月,钱伟明与孙婷大学毕业了。双方父母决定为儿女购房成婚。2006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大户型新房作为钱伟明与孙婷的结婚用房。孙国庆为了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在征得钱家的同意后,所有购房手续均是以其名义办理的,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其名下。
2006年8月初,房款付清交房后,钱永强心中总有一丝不安的感觉:买房的手续全是以孙国庆的名义办理的,房屋的产权又登记在孙国庆的名下,自己付了几十万元房款,却没有任何凭证,如果两个孩子分手,或者结婚后又离婚,那自己付出的几十万元不就打了水漂了?!让钱永强父子感到欣慰的是,孙国庆也十分的开明,对于钱永强父子的担心也十分的理解,为了打消钱永强父子心中的疑虑,同意就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立下书面字据。
2006年8月6日,钱伟明与孙国庆签订了出资说明书一份,表明:孙国庆共计出资21万元整,钱伟明父母共计出资23万元整,剩余部分由孙婷和钱伟明两人共同负担。
分道扬镳争房成仇闹上法庭
买好房子后,双方便着手装潢房屋、购买结婚用品。可是,在营造爱巢的过程中,钱伟明与孙婷彼此发现,两人其实在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他们也试图改变自己去适应对方,可是,他们觉得这样两人都很痛苦。经过一次长谈后,两人决定分手。
说分手倒是容易,可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却成了无法解决的难题。在经过多次商谈后,双方对如何解决新房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2007年8月6日,双方约请朋友徐玉梅就儿女分手后双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的意见,于同月19日,由孙国庆与钱伟明签订了一份声明,表明:同意新房户主孙国庆两个月内共需支付钱伟明房款50万元整,房款付完,债务两清,从此与户主无任何纠纷。签订完声明后,孙国庆、黄秀兰夫妇支付给钱伟明3万元,钱伟明出具了收条。同年9月g日,钱永强、刘亚莉夫妇及儿子钱伟明与孙国庆、黄秀兰夫妇又来到小区的物业处磋商余款47万元的支付及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协商及支付了余款后,钱伟明又出具收条,表明:今收到户主孙国庆所欠余款47万元整。证人徐玉梅、王大军分别以见证人和在场人身份在收条上签字。
按理说,所有问题到此都解决了。可是,钱永强、刘亚莉夫妇听说,他们购买的房屋已经升值了。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既然已经升值了,凭什么我只拿回购房款,房屋归对方所有,应当按照房屋的现在价值及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想到这里,钱永强、刘亚莉夫妇心中不免失衡,决定争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因先前的纠纷,他们也知道和对方已没有协商的可能了,于是,2007年9月11日,钱永强、刘亚莉径直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孙国庆、黄秀兰夫妇告上了法庭。
钱永强、刘亚莉诉称,我们的儿子钱伟明与孙国庆、黄秀兰之女孙婷原系恋人关系。2006年3月,我们与孙国庆、黄秀兰及其双方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孙国庆、黄秀兰称为便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所以,购房手续都以孙国庆、黄秀兰名义办理。2006年8月,房款付清交房后,我们为明确自己的房屋权属比例,委托儿子钱伟明与孙国庆、黄秀兰进行结算并签订房屋出资说明书,该协议明确了我们出资23万元。现钱伟明与孙婷已分手,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出资额确认我们对诉争房产享有30.367%的产权份额。
房屋归谁相持不下法院断明
对这起因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纠纷官司,因涉及法律的热点问题,法院十分重视,于2007年10月18日、1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为双方共有还是归产权登记人所有,以及房屋出资说明书能否作为确认钱永强、刘亚莉对诉争房屋有共有权的依据两个争议焦点,双方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钱永强、刘亚莉认为,“房屋出资说明书”能确认其对诉争房产有共有权,房屋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孙国庆、黄秀兰因出资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么,自己也应因出资依法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他们还认为,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只能证明名义上的产权人,而实际的产权人和产权份额应当以说明书中确定的出资人和出资份额为准。
孙国庆、黄秀兰认为,出资说明书仅说明双方的出资情况,未有内容提到该房产应按出资额来确认按份共有,该出资说明书最多只是一张债权凭证。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取得程序,而钱永强、刘亚莉用一张债权说明书不能主张其物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并产生公信力,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未有反证,房屋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他人是否享有共有权也应依据产权登记。本案中,钱永强、刘亚莉以房屋出资说明书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按份共有权,但该说明书仅证明钱永强、刘亚莉与孙国庆、黄秀兰双方购买房产时各自的出资额,未约定应按双方出资额共享房屋产权,并非产权划分协议,不能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效力。且双方出资购房用于子女结婚,钱永强、刘亚莉表示该房作为子女婚房使用,出资时也无分享房屋产权之意思。事后,房产登记于孙国庆名下,房产登记上也未载明钱永强、刘亚莉对诉争房产有权属份额。因而,出资说明书不足以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有效性,钱永强、刘亚莉以出资说明书主张房屋共有权,不符合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定程序,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钱永强、刘亚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钱永强、刘亚莉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钱永强、刘亚莉诉称:出资证明书说明诉争房屋不仅属于孙国庆一人所有:虽然房屋是作为子女结婚用房,但钱永强、刘亚莉出资目的是为了享有房屋的产权;一审法院未行使释明权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欠妥。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钱伟明、孙婷关系不和后钱伟明向孙国庆要回房款50万元看,钱永强、刘亚莉与孙国庆、黄秀兰的关系已不可能出现今后双方再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其次从证人证言看,当时将房屋归并给孙国庆、黄秀兰一方时钱永强、刘亚莉并没有异议;最后从钱伟明出具的收条看,钱永强、刘亚莉对钱伟明对孙国庆“户主”的表示也无异议,即当时房屋产权人应当只有孙国庆、黄秀兰。因此钱永强、刘亚莉对讼争房屋主张按出资比例共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债权与物权不同,钱永强、刘亚莉与孙国庆、黄秀兰是否存在债权关系,可由钱永强、刘亚莉另行主张。
2008年12月12日,苏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