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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诱使证人作伪证

2009-03-25王世楠

检察风云 2009年4期
关键词:铁军证人东莞

王世楠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在担任莫铁军涉嫌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时,为“打掉”当事人的两起案子,竟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合谋,诱使两名证人出具虚假证明和证言,却不想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使这名昔日知法懂法的律师,犯下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律师面授机宜做假证

莫铁军,21岁,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鹤洞村坡尾组人,小学文化。2007年8月27日,由他参与的一个盗窃团伙被一举摧毁,莫铁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他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参与的作案有四起。这四起案子简单明了,证据确凿。

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男,58岁,研究生学历,曾在大学任教,先后在三个律师事务所做过律师。2008年1月1日,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经朋友介绍,到黄正红单位委托他做儿子莫铁军盗窃案的辩护律师,两人当即签订合同,黄正红收取委托费1000元。

1月2日上午,黄律师到梧州第一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得知莫铁军的案子已到法院审查阶段,并已收到起诉书。他从起诉书上得知,莫铁军涉嫌四起盗窃摩托车案。他问莫铁军,对参与的这四起案子有什么解释?莫铁军说,第一、二起盗窃案发生在2006年11月,他因外出打工没有参与。

1月7日上午,黄律师又去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对他说:“我已看过你的供述材料了,检察院现起诉你的四起案件,你在供述中都已承认有份,你怎么说你第一、二起案件没有做?怎么解释得通?”莫铁军说,他那时和爱人一起去了广东东莞打工,但对自己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已不记得了。经再问,他说一同去打工的还有同村的禤恒峰,可以通过父亲找到他。黄律师对他说,只要找人证实你在2006年8月至12月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就可以证实你没有作案时间。

当日上午11点,黄律师打电话把莫水平约到办公室来,谈莫铁军的案情真相。黄律师告诉他说:你儿子一共作案四起,现在关键的是2D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要想帮莫铁军脱罪,就要去找点“证明”。莫铁军说2006年去过东莞打工的,那么就要找个人证明,这期间他在那里打工,时间定在2006年8月至12月份吧。黄律师又说:你儿子说过,你村的禤恒峰曾和他一起在广东东莞打工的。你去找他一下,叫他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如不能出庭作证,你就叫他出张证明,证明2006年8月和莫铁军一起去广东打工,回来梧州的时间写超过11月份就行了。莫水平想了一下问道,那写2006年12月28日回梧州怎么样?黄律师说,无所谓啦,只要回来时间超过11月份就行了。这样的话,莫铁军20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就没有作案时间了,到时就可以“打掉”这两起案了!莫水平听后当即赞同。于是,黄律师把自己亲自起草的一份“证明”格式交给莫水平,授意让他去做禤恒峰的工作,让禤恒峰照着抄写一遍,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

莫水平听说这样做能减轻儿子的罪行,就马上回村去找禤恒峰。1月7日下午5点钟,莫水平找到了19岁的禤恒峰。他一直不停地劝说,禤恒峰的心软了下来,但不知道怎样帮忙。莫水平赶紧拿出一张草稿纸来,说要帮莫铁军出份证明。最后,禤恒峰明知自己不记得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但为能帮助莫铁军减轻罪责,就按照莫水平拿出的黄律师事先写好的证明格式,照着抄写了一份:“本人禤恒峰,2006年8月,本人与莫铁军夫妇到广东东莞打工,于2006年12月28日才回到梧州。”莫水平如愿以偿地拿到了禤恒峰亲手写的证明。

叫嫌疑人“打死也不要认”

1月7日,黄律师第二次到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与他统一口径。黄律师对莫铁军说:我见过禤恒峰了,也和他谈过了。他没空出庭作证,我叫他写了张证明,证明2006年和你一起去广东东莞打工这件事。然后,黄正红有些责难地说,你当初怎么承认四起案子?承认一起的话就好办了。明天就开庭了,到时法官问到你那两起案子时,你打死也不要认!如果法官问到你那段时间去了哪里?你就说和禤恒峰去了广东打工,明天开庭前我会将时间告知你的。只要你不承认那两起案子,就有机会帮你“打掉”这两起案,你就可能得到减刑或缓刑。

1月8日上午,莫铁军等人的案子在万秀区法院开庭。9点半即将开庭时,莫水平急匆匆赶到法院,将禤恒峰的证明及时交给了焦急等候的黄律师。有了这个证明,黄律师松了一口气。当时法官还没有到庭,莫铁军被法警带到被告席后,黄律师趁机走到莫铁军面前小声说:“开庭后,法官问到你去广东东莞打工的时间,你就说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莫铁军点头意会。

在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对莫铁军指控的四起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莫铁军当庭翻供。由于过于紧张,莫铁军辩称在2006年6月至12月底,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1月份的两起盗窃案件。辩护人黄律师则在法庭上出示了禤恒峰出具的证明,并为莫铁军作了11月份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

有意思的是,闭庭后因为莫铁军说错了时间段:将8月说成是6月,黄律师走到他身边生气地责怪说:“我说得这么清楚,你都听不见吗?你脑子想什么了?连这点小事都记不住!”

2008年1月22日,万秀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黄律师提供的禤恒峰的证言缺乏充分的证据相佐证,不能排除莫铁军在外打工期间回梧州参与盗窃作案。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莫铁军的四起案件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以莫铁军犯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上诉期诱导证人出证明

2008年1月27日,黄律师收到莫铁军的判决书后,打电话问莫水平是否要上诉?如果上诉要交上诉费1000元。莫水平说,他儿子没参与第一、二起案件,肯定要上诉,叫他先递上诉书,诉讼费等开庭后再给他。

莫铁军被判有期徒刑,他对自己的案子心中有数,本不想上诉。但黄律师将打印好的上诉状拿到看守所对他说,你父亲已同意上诉,如果你上诉,我有机会帮你“打掉”2006年11月的那两起盗窃案,你的罪就会判得很轻。于是莫铁军同意上诉,在上诉书上签了字。几天后黄律师又来看守所,再次嘱咐他等二审开庭时,一定要记得说是“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东莞打工”,不要记错时间。另外他说,还会再找其他证人作证的。

2月23日,莫水平打电话约黄律师吃饭,商讨上诉事情。黄律师让他一同约禤恒峰出来谈谈。几人一起吃饭时,莫水

平不解地问黄律师:一审时禤恒峰不是写了证明吗?怎么还判参与四起案子有罪?黄律师说:法院认为禤恒峰的证明没有相关的佐证,所以不采信。要想这个证明被采信,还得再找个人作证。然后他又让禤恒峰再提供个证人。禤恒峰提供了一个叫张某的妇女,说她当时也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黄律师说可以找她作证。

饭后三人一起打出租车,找到已有43岁的张某的家。讲明来意,莫水平就让张某帮忙出份证明。张某说,莫铁军是什么时候离开东莞回梧州的,记不清啦。于是,黄正红便以律师的身份提出要求说,你证明莫铁军是2006年12月28日离开东莞回来就可以啦,没事的。张某碍于情面就同意了。

黄律师以诱导的方式,起草了一份证明:“……2006年8月,莫铁军夫妇、禤恒峰也先后来到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其间以上几人一直在厂打工,直到2007年12月28日一起离厂……”因张某不会写字,黄律师就叫禤恒峰帮她抄写,然后张某就在证明上签字、按手印。

后来黄律师发现,他在草拟证明时,将“莫铁军夫妇2006年8月至12月28日离厂”的年份误写成了“2007年”,致使张某出具的证明年份也有误。黄律师又亲自按原内容书写了一份证明,在二审开庭时让张某在证明上签名、按手印,并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审查。

2008年3月4日下午,梧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莫铁军的案件,律师黄正红要求禤恒峰、张某两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莫铁军仍以同样的理由作了翻供狡辩。而禤恒峰、张某两人则按黄正红的授意,做了莫铁军夫妇于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从没有离开过该厂的证言。黄正红仍为莫铁军辩护称,他没有作案时间,用“两个相互佐证的伪证”说明莫铁军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莫铁军在法庭上的翻供,禤恒峰、张某二人的虚假证明,给庭审带来突如其来的变化,法庭宣布休庭。

二审涉案伪证案犯落网

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证人禤恒峰、张某、辩护律师黄正红以及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等四人,有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嫌疑。为查清案情及追诉漏罪漏犯,3月4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对上述四人进行侦查。

经侦查机关远赴广东东莞某五金厂调查核实,终于查清莫铁军在该厂仅工作逗留了几天后便离开该厂的事实。后又多方补充侦查,终于查清莫水平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禤恒峰有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3月17日,禤恒峰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8日,莫水平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4月3日两人被逮捕。

也许黄正红听到了莫、禤两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开始慌张起来,抓紧采取应变行动。3月19日上午,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一坐下就问他:最近还有公安来提问你吗?莫铁军说没有。黄律师从包里拿出几份材料,没让他看就叫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做完后就走了。第二天一早,黄律师又来找莫铁军打探情况。莫铁军告诉他,昨天在他走后,公安人员就来讯问他了,他们已去广东调查了等。黄正红听后思考了一会儿,假装镇定地对莫铁军说:明天要第二次开庭了,在庭上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做了就承认。如果法官问到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打工这件事,你就换个说法,说是在这个时间段去打工过,但具体的时间不记得了。

3月21日,梧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2006年9月份莫铁军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仅工作了几天后便离开了;莫铁军也在庭审中供述记不清时间了。两位证人禤恒峰、张某推翻了上次在法庭上的陈述;律师黄正红也承认莫铁军原来所讲的打工时间有不真实之处。

庭审出现了与上次截然不同的情况。上午11时庭审结束后,当黄律师走出法庭时即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万秀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3月24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莫铁军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律师,证人谁在说谎

2008年5月4日,万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正红、莫水平、禤恒峰以涉嫌伪证罪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在法律界少有。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施后,扩增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等权利。因此,此案的审理及结果,对今后如何保护律师的权利意义重大。此案的出现,引起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开庭时吸引不少法律界人士旁听。广西律师协会派出来自南宁、桂林的两名知名律师为黄律师辩护。

万秀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黄正红受被告人莫水平委托,担任盗窃案嫌犯莫铁军的辩护人。同月7日,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开庭前,黄正红与莫水平合谋,由黄正红拟稿,莫水平拿去给禤恒峰照抄并签名,指使禤恒峰作出虚假证明……二审庭审前黄正红、莫水平、禤恒峰又找到张某,仍由黄正红拟稿,让禤恒峰照抄后给张某签名,使张某作出虚假证明……

被告人莫水平、禤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证罪无异议。

被告人黄正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黄正红辩称,为当事人调查事实真相、搜集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和工作职责;为证人草拟证明格式和证明文稿,亦是律师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其对莫铁军的准确打工时间毫不知情,绝无作伪证的故意和行为以及动机;证人作虚假不实的陈述,只能是自负其责……

黄正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犯伪证罪也有异议,他们提出,黄正红在本案中并不是知假而作假,事前黄正红并不知道莫铁军在广东打工的真实时间;黄某也没有作伪证的客观行为,不具有作伪证的动机;黄正红拟写证明草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自己的合法职责,不足以构成作伪证或是引诱证人作伪证……

那么,黄正红是否指使、合谋伪造证言内容?这在庭审的质证、辩论阶段,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由于案情复杂,经广西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7月18日,万秀区检察院向万秀区法院提出延期审理,于8月18日提请恢复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正红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莫铁军的罪责,诱使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9月22日,万秀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正红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莫水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禤恒峰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另案处理的张某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律师,在百姓眼中是正义的化身,不想却犯下如此罪行。此案给人以警醒:辩护是实事求是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正当与合法的。而不顾事实地为被告人辩护以逃避法律责任,则是不正当和非法的,将构成犯罪。

编辑:韩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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