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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山林纠纷产生类型及解决途径

2009-03-20寿平台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20期
关键词:解决途径

寿平台

摘要: 根据庆元县山林纠纷的现状,分析了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类型、解决途径及解决山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以利于庆元县山林纠纷的处理,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加快林区经济发展。

关键词:山林纠纷;产生类型;解决途径;浙江庆元

中图分类号:F30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20-0247-01

山林纠纷是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阻碍了林业发展,影响了边界的安定团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山林纠纷,已成为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1庆元县山林纠纷的现状

庆元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是浙江省重点林业县之一,林业用地16.24万公顷,森林总蓄积6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2.4%,是一个典型的“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2000年以来,庆元县发生山林纠纷近500起,山林纠纷已成为山区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由于山林纠纷引起乱砍滥伐,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有时甚至引起械斗,酿成人员伤亡的惨剧,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庆元县把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树立加快调处山林纠纷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加大对历史遗留山林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积极性,抓重点,抓难点,分类指导调处,使山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形成上下齐抓共管调处山林纠纷案件的局面。

2庆元县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类型

2.1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山林纠纷

一是无证山林。土改时,山林坐落在边远山区,人烟稀少,交通不便,也未进行土改分配和核发土地证。解放前长期没有解决的山林纠纷,土改时也没有土地证。二是土改时重复分配的山林。主要是国有山林被农民冒登了土地证;土改时原山主和原耕农民双方都登记了土地证;历史上的争议山林,土改时双方都作为己有登记了土地证,由此产生了山林纠纷。三是行政区域的变更、定标划界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山林四至界线不明确,并因工作不细致,手续不完善,留下后遗症。四是合作化以前属于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或嫁娶)外地,把山林带到迁入地,但有的未办理户口迁移和土地过拨手续,结果造成迁入地和迁出地之间的山林纠纷。

2.2人为因素的山林纠纷

一是因原协议书或裁决书写得含混不清或处理不当所致,被一方钻空子。二是随着老一辈人的自然减少,加之20世纪80年代前均为集体经营,一方错把对方山林误认为己有而产生争执。三是因一方以种种借口推翻原协议,有意侵占对方的山林,如口头协议或协议人去世等情况。四是由于界址不明显,一方故意扩大山林四至界限范围,蓄意侵占对方山林。五是由于人为活动,界标毁损,林界难以确定,过失越界经营而造成争执。六是因一方伪造凭证,有意侵占对方山林而引发的山林纠纷。

2.3政策变动及管理工作中的疏漏所致

一是“大跃进”年代遗留的问题。当时送给国营林场的大片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经过国营林场40多年的经营,所造之林已郁闭成材。目前一些干部、群众借口落实政策,手持土地证,向国营林场争要山林。二是林业“三定”遗留的问题。林业“三定”目的是划清山界,稳定林权。但有的填证马虎,对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记录不准或不清楚,造成山、证不符。三是在自留山、责任山签订合同时林权规定不清楚,承包造林分成比例不明确。有的实际上是把集体所有的山林划分到户,由于分配不均,使乡、村、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山林纠纷不断发生。四是由于各地经济开发区的建立,高速公路、城市扩容建设对林木、林地的补偿,出现了新的山林纠纷。

3庆元县解决山林纠纷的途径

3.1当事人协商解决

发生山林纠纷后,当事人应当从大局出发,本着互让、互谅、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3.2行政解决

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则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或不愿意协商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由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或处理。提交的申请应写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区域的情况、所在位置及争议的事由等。同时,对提出的主张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后由人民政府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没有异议,必须执行政府的处理决定,并且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3.3司法解决

如果当事人不服政府决定,可依法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纠纷处理的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另外,山林纠纷解决完毕后,当事人要及时凭有关法律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权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庆元县解决山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4.1是否超越职权

在实践中,注意掌握和区分超越职权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恰当的处理。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在解决当地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在确权的同时,责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对确权部分经司法审查后,可依法分别情况予以维持或撤销,对决定中责令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部分则一律按超越职权予以撤销;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县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有错误并给双方当事人纠正或撤销县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三是同一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予以最终确认的,行政机关又作出与法院裁判结果相反决定的,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按执行法院裁决予以处理。

4.2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山林纠纷解决的行为必须遵照法定程序,否则,就属程序违法。在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一是看是否进行了先行调解,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这类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行政机关方能做出处理决定,未经调解程序便做出处理决定的,属程序违法;二是看是否对采用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林业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所采用的证据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裁决,亦属程序违法。

5参考文献

[1] 吴剑,吴林森.工业原料林建设现状与发展初探——以庆元县为例[J].林业建设,2008(2):59-61.

[2] 叶元诚.试论山林权属纠纷及其对策[J].林业经济问题,1991(7):51-54.

[3] 潘家永.如何解决山林权属纠纷[J].农业知识,2009(2):54.

[4] 汪恭.林改当防山林权属纠纷激化[J].中国财政,2008(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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