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anda Warnings
2009-03-19唐荔
唐 荔
You have the righ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one will be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an attorney present,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are you willing to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但几看过警察抓罪犯的香港警匪片,就很熟悉警员的这套“咒语”,但很少人知道这被称为“米兰达权利”,与一个名叫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的墨西哥裔美国人案例有关。
米兰达一案源自美国凤凰城警察局地下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当时受审的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23岁青年,他是从墨西哥移民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哥哥们参军,但因擅离职守被开除,他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这次被逮捕的罪名是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那少女事后发现了他的帕卡德车,认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
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就是供词。那天晚上,德布斯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他的同事们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德布斯说:“我们拼命使他供认。最后他招了。”
后来,米兰达这么说起往事:“那次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了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米兰达被判有罪,刑期30年。
对米兰达的盘问是那个时代的一个典型,对一个“墨西哥小子”尤其如此。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初仍然存在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南侧,白人居民区在北侧。“对路北的人审慎周到,而对路南的人却粗手重脚,”德布斯说,“在路北,把一个家伙塞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头上,免得他碰脑袋,还会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进他妈的车里去!要是他的腿还在外头,你会冲着他腿把车门给摔上。”
法庭指定给米兰达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种族将是个问题。因为刑法制度没有规定要像对待一个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他。但是,米兰达上诉的核心问题是警方的行为,而不是种族。上诉由凤凰城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弗林负责。米兰达只是想出狱,当时没有人想到这会成为美国司法史上里程碑似的事件。而这一切是因为他遇到了厄尔·沃伦法官。
沃伦曾帮助艾森豪威尔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艾森豪威尔许诺,最高法院一出现空缺就安排给他。1953年,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意外死亡,一个月后,沃伦当上了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从这时一直到他1969年离职,被称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沃伦时代。这段时期是最高法院最有活力的时期之一,在民权和个人自由领域做出了里程碑似的决议。1954年沃伦废除了国立学院中的种族隔离制度。他的所作所为远远超过艾森豪威尔标榜的“进步的共和主义”。
1966年,对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沃伦亲自撰写了以5票对4票通过的裁决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确立被告在被捕前应该被通知拥有4项权利:有权保持沉默;所说的话可能被用做对他不利的证据;有权请律师;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有责任为他请。
米兰达权利并不是凭空出世,它起源于一种逐渐增长的认识和实践: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时候,警察会不择手段地对待他们认为的罪犯。
1935年,三个犯罪嫌疑人被密西西比州警察强迫认罪。当时的最高法院最高法官查理休斯,认为严刑逼供不能作为证据,所以推翻了原判。1964年,丹尼·埃斯科韦多在请律师的要求被拒绝后,承认了谋杀的罪名。后来,法院推翻了他的供词。米兰达原则是保护被告权利这种趋势的顶峰。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权利出台前,美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而且犯罪率居高不下,美国议会不得不在两年后的1968年出台了《犯罪控制法》。
所以也有人说,米兰达原则好像认为罪犯的人权比受害者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米兰达案被重新审理。结果,仍然判决有罪。1973年米兰达才获得假释,出狱后,米兰达和他哥哥住在一起。没多久,由于违反假释规定他又被送回监狱。1975年被释放后他又和哥哥住在一起。一天,他去了市中心的酒吧。一场扑克牌戏演变成了拳打脚踢的殴斗。米兰达被人用弯菜刀刺戳致死。
凶手始终没有捉拿归案。那天夜晚抓到一名帮凶。把他带往警察局前,凤凰城一名警察掏出一张卡片,开始念道:“你有权保持沉默……”
(王宝梅摘自《世界博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