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国家命运之间关系的历史考察
2009-03-19邓联繁
邓联繁
摘要:从1908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刚好百年。要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刻反思宪法与国家命运的关系,既看到宪法确实有利国功能,又看到宪法的利国功能奠基于宪法的治国本性。宪法既是普通法律之母,又是现代国家之母。国家应该以宪法为本位,宪法则要以国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住。
关键词:宪法;宪法本位;国民本位;权利本位
中图分类号:G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387(2009)01-0214-04
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历史文化绵延不断的国家,是众所周知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然而近代中国却不断遭到外国的侵略,沦为被欺凌被宰割的对象。为什么一些国家领土没我国辽阔、人口没我国众多、历史没我国悠久。也敢侵略我国并打败了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对此有多样化的回答,如康有为曾于一百多年前在《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言简意赅指出:“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立以宪法开国会之故”。孙中山先生亦有类似论断:“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是焉非焉,在立宪百年——从1908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至今刚好百年——的背景下,不妨从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有关史实说起。
一、英国、美国、日本:宪法领域的先行者与受益者
专家们认为,宪法是人类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发明,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英国通常被作为宪法的母国,其立宪可追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内忧外患的产物,是斗争与妥协的结晶。由于法国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的大部分土地,英国贵族们强烈要求国王收复失去的国土,约翰王遂于1214年发动了对法战争。战争不只是人力的较量,也是财力的比拼。为了筹措军费。约翰王横征暴敛,不得民心。于是。在英国惨遭战败后,贵族们联合发动了对约翰王的武装起义。约翰王在接连吃败仗后,不得不同贵族们谈判,谈判的主要成果就是《自由大宪章》的签订。《自由大宪章》对英国宪法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英国一些学者视之为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石,认为美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在“光荣革命”后取得了对封建势力的整体性胜利,英国立宪体制逐步确立下来,并在18世纪前期形成了基本格局。这对英国的强大产生了重要作用,正如专家所指出:“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
俗话说得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虽然英国是宪法的母国。且美国与英国有深厚的渊源,但美国在宪法领域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英国。与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不同,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当今世界除极少数国家外。基本上都制定了成文宪法,而且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影响。
1776年,英属北美殖民地在费城通过了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是名正言顺地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邦联条例》接着在1777年通过。作为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一个“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怪物”,邦联日益显示出其弊端。1787年,经过了3个多月的反复讨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获得通过,并在之后陆续获得各州批准。众多美国官员与学者曾称赞宪法对美国繁荣的基础性、关键性、不可或缺性、不可替代性。如美国第42任总统克林顿1998年6月29日在北京大学演讲时指出,每当实践《独立宣言》与联邦宪法的诺言,美国历史就出现最光明的时刻。
也许是巧合,也许是天意: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成功,扫除了宪法发展的主要障碍,《权利法案》这一极其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于1689年诞生;100年后。美国和法国分别代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开始了成文宪法的制定;再过100年,日本揭开了东方国家立宪的序幕,于1889年颁布了又称“明治宪法”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日本明治宪法是明治维新的结果。日本天皇在各方面巨大压力下,于1875年颁布诏书宣告。“应逐渐确立国家的立宪政体”。一年后。他又在给元老院议长的敕语中,提到“制定与我国建国以来的基本特色相适应的宪法”。1880年,元老院起草的“国宪”出笼。但被认为不符合日本国体而未得到采纳。尽管如此,立宪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信念,各界要求立宪的声音高涨。于是,天皇在1881年宣布1890年正式开设国会。钦定宪法。1882年,参议院议长伊藤博文等受天皇派遣。赴欧洲考察宪政。1883年,伊藤博文负责起草宪法。1889年2月11日,天皇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该宪法生效。明治宪法对近代日本崛起的意义是不能否认的,正如有专家指出:“由于《明治宪法》的颁布,日本成为亚洲唯一的立宪国家,为进入国际社会,成为欧美先进国家的一员创造了条件。”
二、近代中国:宪法领域先行者与受益者的受害者
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产生于1908年。相对于英美日等国宪法而言可谓严重迟到。“不进则退”,慢进则退。虽然古代中国有过令他国艳羡的汉唐盛世与四大发明。一些文献中也出现过“宪”、“宪令”、“宪禁”、“宪章”、“宪法”等字眼,但作为近代文明重要标志的宪法确实是舶来品,它在中国的引人注目,发生在中国屡受外国侵略之后。而且,这些侵略中国的国家,以英美法日等在宪法领域的先行者为甚。如,英国是人类宪法的最早探索者,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也是近代以来最早侵略我国、第一个逼迫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西方国家;美国是成文宪法的最早探索者,也是紧接英国之后逼迫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第二个国家:日本是我国以东国家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先行者。也是最早侵略我国、逼迫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位于我国东方的国家。
为什么近代中国会由盛而衰,以至于屡屡被动挨打?清政府在1906年宣示的“预备立宪上谕”中指出:“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险,忧患迫切……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从立宪主义这个角度而不是其它角度来看,清政府的上述认识有一定道理。或者说具有片面的深刻性。可以这样说。宪法既是根本法。是法律体系之根本与核心,也是国之根本与象征,以至于哈贝马斯主张“宪法爱国主义”;宪法既是母法,是普通法律之母,也是国家之母,以至于近现代文明普遍强调先有宪法,后有国家,宪法权威高于国家权威。由此不难理解,纪念美国宪法颁布200周年委员会认为:“这三个重要文件是我们国家的章程:《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将我国定义为一个国家的不是其他的渊源,诸如宗教、种族、语言或民族的渊源。等等,而是这三个文件。”布莱克法官干脆说美利坚合众国完全是宪法的产物啕。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个宝……没有妈妈最苦恼,没妈的孩子像根草”。作为国家之母的宪法之有无、之迟早、之优劣,对于国家命运之影响,由歌词可见一斑。宪法领域的先行者英国、美国、日本在立宪后超过迟迟未立宪的清王朝,且至今位居世界大国、强国前列,从立宪主义角度来看也就不难理解。当然,英国、美国、日本的崛起与强大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结为宪法因素,切不能以偏概全、挂一漏万,但宪法因素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切不可舍本逐末、避重就轻。正如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达尔就美国联邦宪法对美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所指出:“支配美国政治生活的不只是这一文件,然而它对于形成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形式的特殊性、实质和程序。从而使其区别于其他政治制度所起的作用。比任何其他单个因素都要大得多。”
三、宪法与国家命运之间关系的基本道理
从学理上讲,宪法与国家之间关系极其密切。不能否认宪法的强国功能,但要充分发挥宪法的强国功能,就必须在处理宪法与国家的关系时,以宪法为本位,而不能以国家为本位。
第一。宪法事关国家命运。但不能陷入宪法工具主义与宪法功利主义的泥潭。“宪法强国论”遭到了不少学者的反对与抨击,但也有学者肯定了其合理性。“从完美的宪政理论出发,宪政应当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和工具。但现实告诉我们的是,促使国人认识到宪政是国家发展的有效工具较之使国人认识到宪政是国家发展的目的更为紧迫和必要。”相对于人这一目的而言,宪法当然有其工具性的一面,强调宪法的利国、强国功能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正当性、世俗性、话语权,但不能将宪法工具化,不能推销宪法工具主义与宪法功利主义。
所谓宪法工具主义,就是只把宪法当作工具,忽视乃至否定宪法还具有价值理性。宪法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是规范体系与价值体系的统一,宪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制约国家权力与保护个人权利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明确宣告:“凡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让宪法承担促进国家富强的重任无可厚非,但不能忘却宪法制约权力与保护个人权利的本职,而应通过制约国家权力与保护个人权利来促进国家富强,否则就是缘木求鱼。
所谓宪法功利主义,就是只从世俗功利的角度来看待宪法,忽视乃至否定宪法还有超脱、神圣的一面。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影响广泛,宪法功利主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体现。如简单地把国家富强作为采用宪法的主要目的,并希冀宪法迅速实现国家富强,如果此愿望不能很快实现。则怀疑宪法的功能。国家富强需要积累、需要时间、需要机遇,不能把国家一时的不富强怪罪于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高级法,处在普通法律和“自然正义”之间,是连接规范和实证、道德与法律、天堂与人间两个世界的桥梁,特别需要人们真心实意与失志不移的信仰。急功近利地对待宪法有悖立宪主义原理。
第二。国家以宪法为本位,既利宪法,更利国家。宪法当然不能脱离国家来谈论。但近现代文明的精义在于国家宪法化,而不是宪法国家化;在于国家服从宪法。宪法支配国家,而不是相反。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为了保障人们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命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成立政府。法国《人权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权利。国家是一种不得不需要的“罪恶”,它既有保护个人权利的一面,又有侵犯个人权利的一面。宪法的使命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控制国家,控制国家构成了宪法从古到今的基本主题。美国宪法在极其简洁的序言中强调是“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宪法,而不是“美利坚合众国”为“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制定宪法,实在是切中要害。要言之。在处理宪法与国家的关系上,应以宪法为本位,而不能以国家为本位。在以国家为本位的条件下。不仅宪法的强国功能只能以扭曲的方式发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不安全性:而且国家会因为失去宪法的强有力束缚而恣意任性,甚至误入歧途。在这方面,日本提供了十分深刻的负面教训。明治宪法促进了近代日本的崛起,在相当长时期内被日本人誉为“不灭大典”。但它以国家为本位,成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主义的帮凶。给日本也给邻国带来了灾难,其覆灭也就不可避免。
受前苏联的影响,宪法在相当长时期内被称为国家法。精确地说,宪法是治国法,是规制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权力的根本法,而不是笼统意义上的国家法。近现代立宪主义原理强调的是宪法控制权力、权力尊奉宪法,而不是宪法服从权力、权力驱使宪法:强调的是权力在宪法轨道上的分立制衡而不是专制独裁,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是选举制而不是世袭制。美国宪法正文仅7条。前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从横向上分权;第4条详细规定了联邦和州的权限,是从纵向上分权;第5条、第6条、第7条则只是简略地规定了宪法修改、宪法效力、宪法批准等事项。这样的结构安排再清楚不过地表明美国宪法是以规制国家权力为重任的治国法。
虽然宪法确实有助于强国。但治国乃强国之基,强国往往是治国之果。紧盯着宪法的强国功能而忽视其治国本性,难以顺畅地达致强国之效。1906年,清政府考察政治大臣端方在著名的《请定国事以安大计折》中断言:“臣等以考察所得见夫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于强盛者,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叫,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外,盖无他术矣。开启我国百年立宪先河的清末立宪就是在这种舆论下开始的。然而千呼万唤才在1908年出台的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却是以皇权为本位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正文“君上大权”,共14条,如第1条和第2条分别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臣民权利义务”则仅以附录形式出现,共9条。这样的宪法性文件自然得不到社会大众的支持,无法实现其初衷。
第三,以国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动态宪法,既利民,又利国。民主与人权是宪法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可谓宪法的灵魂,也可谓“宪法的宪法”。美国第38任总统福特在赦免尼克松的演说中说:“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制约着我们作为公民的行为。只有制约我们良知的上帝的律法,才高于它。叩,但上帝在哪?不如从人本主义出发。把人本身作为上帝,把上帝的律法转换为人权法。这恰恰符合宪法学的一条基本原理——权利先于宪法,不是宪法赋予权利的合法性,而是权利赋予宪法的正当性。民主对宪法也极端重要。日本现行宪法在序言第一段明言违背国民主权原理的宪法也须排除——“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的普遍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以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及诏敕,我们均予排除。”可以说,作为法律的法律,宪法确实是最高的法律;但人权与民主不是宪法的附属,人权先于宪法,民主检验宪法,宪法必须以服务人权与民主为旨归。必须以权利为本位、以国民为本位。盖因为国民是宪法的力量源泉和决定因素,而权利又是国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一言以蔽之。国民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也是国家的主人和依靠,以国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宪法,既利民。也利国;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宪法,往往既不利民,也不利国。
进一步说,利国利民的宪法不仅要以国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还必须是动态的宪法或者说活着的宪法。动态的宪法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方面,宪法必须得到实施。纸上的宪法写得再好,也只能是看看而已,关键是要将纸上宪法的内容转化为现实。而宪法要得到实施。就必须有以宪法审查为核心的保障机制。美国宪法在美国社会中处于极其尊崇的地位,与美国宪法的充分实施分不开,与美国通过普通法院实行的宪法审查分不开。另一方面,宪法必须适时变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当然要保持高度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宪法不能僵化。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变迁的两种基本机制,各有优劣,适用哪种机制须看具体情形,但一般原则是能通过解释的就不用修改,以免损害宪法的稳定性。美国宪法典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迄今为止最长寿的宪法。但美国不只是有宪法典,还有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更多。美国宪法是稳定的,也是发展的,其稳定性与适应性的有机统一,是其在美国成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基本保证。反观一些国家,重宪法修改而轻宪法解释。甚至只有宪法修改而没有宪法解释,宪法权威难以树立;重宪法文本而轻宪法实施,甚至只有宪法文本而没有宪法实施,宪法不幸沦为花瓶:重宪法运动而轻宪法建设,甚至只有宪法运动而没有宪法建设,宪法终究只是道具。这样的宪法自身难保,更不用指望它能对国家、对国民产生多大正面影响了。
总之,宪法不仅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也是一国命运的重要影响者,国家要以宪法为本位。敬畏宪法,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宪法要以国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努力实现从文本宪法到现实宪法的跨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宪法与国家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