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诗学中的艳诗论
2009-03-19崔海峰
崔海峰
摘要:在中国诗学史上,很少有人像王夫之那样对艳诗有较充分、系统的评价,而学界对王夫之的艳诗论缺乏应有的关注。本文从艳情与淫情、艳诗中的宫体诗、艳诗与亡国之音、艳诗佳作的衡量标准等方面探讨王夫之诗学中的艳诗论。
关键词:艳诗;艳情;淫情;宫体诗;亡国之音
中图分类号:B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387(2009)01-0027-06
艳诗,与艳歌、艳词、情诗、艳情诗、艳体诗的意义大致相同,包括今人所说的爱情诗在内,泛指自古以来吟咏女性、抒发恋情的诗。艳诗一词,较早见于南朝齐梁时期宫体诗人作诗所用的题目中,如《三妇艳诗》(王融)、《戏作艳诗》(萧绎)等。从唐代起,艳诗一词成为约定俗成的批评术语。王夫之在《古诗评选》、《唐诗评选》、《明诗评选》等著作中选录艳诗多首并有较细致的评价,他的评价因随感式的文体而显得零散,他对艳诗的概念和衡量标准也缺乏明确的界定,但我们从中仍能看出他的既独特又切合中国诗学精神的基本观念。
一、艳情与淫情
艳诗有多种形态,并不都是富于艳情意蕴的。很多艳诗描摹女性容貌、姿态、服饰、用品或闺中陈设,是诗人以咏物的旨趣和格式写出的,通常具有词采华艳、旋律柔婉、格调轻靡的特色,其中缺少即物达情、情景双收、情深韵远的佳作。王夫之说:“宫体一倡。咏物者惟有掇拾,漫无思理,此篇殊矜风味。”(《古诗评选》卷五鲍泉《咏剪彩花》评语)他赞赏文情并茂、文质相生的佳作,例如:“有文皆有情。不似官体他篇之徒为字事使也。……‘文以气为主,虽时出浮艳,亦岂能有此哉?”(《古诗评选》卷一简文帝《陇西行》评语)“简文诗非艳不作,顾有艳字而无艳情。此作亭亭自立,可以艳矣。”(《古诗评选》卷五简文帝《怨诗》评语)南朝梁简文帝萧纲是官体诗的旗手,《梁书,简文帝纪》说他雅好题诗,伤于轻艳。“轻艳”可谓后世对萧纲的诗、宫体诗乃至齐梁诗的定评。王夫之不因萧纲的诗非艳不作、时出浮艳而对其人其诗抱有成见或抹杀其出色之处。他不希望艳诗有文无情、“徒为字事使”或“有艳字而无艳情”。因为真正动人的艳诗不一定词采华艳却总是富含艳情的。
在中国古代,人们通常把各种形态的男女恋情泛称为艳情。艳情在诗中不一定都是夫妇以外的,如简文帝萧纲的《咏内人昼眠》,其结尾两句云:“夫婿恒相伴,莫误是倡家。”艳情在诗中也不见得都是男女之间的,如南朝梁吴均的《咏少年》和萧纲的《娈童》,这两首诗都被选人《玉台新咏》,带有男性狎戏的口吻和浓重的男色意味。同为写艳情,由于创作意图、视角、口吻、韵味、词采等因素的不同,作品的格调、境界和效应就有很大差别。因而,王夫之对诸多艳情并不一概加以褒贬,他采取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他所贬抑的是淫情。从贪色、淫乱的层面看,淫情是艳情的特殊形态;从沉溺、过度的层面看,淫情与艳情不一定有直接或密切的关系。
就人生而言,王夫之对男女之间的情、欲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在他看来,甘食悦色是天地之化机,饮食男女之欲是人之大共。共而别者在于度:人之有情有欲乃天理之宜然,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情欲为“血气之所乐趋”,君子弗能绝,男女之间的幽昵之情顺势而发,乃以保舒气之和平,“故知阴阳、
性情、男女、悲愉、治乱之理者,而后可与之言《诗》也”(《诗广传》卷三)。但情、欲有多种形态,不一定都具有使人兴发感动的审美价值,情、欲不等于诗情。王夫之说:“诗达情,非达欲也”,“但言欲,则小而已”,“欲之迷,货私为尤,声色次之”,“不得于色而悲鸣者,其荡乎!不得于金帛而悲吟,荡者之所不屑也,而人理亦亡矣”(《诗广传》卷一)。他不赞成人们沉溺、迷乱于货私、声色之欲,不希望人们对此加以长言嗟叹,认为“欲有大,大欲通乎志”(同上),也就是说,人的欲望不应局限于狭小的境地而应与深远广大的情志相通。这样,欲通过情志或性情而与诗有不解之缘。王夫之对情、欲的态度与宋代道学家扬天理抑人欲的观念有很大差别。与晚明文艺思潮中的自然情性论有很多共同点。但不像后者那样既疏离儒家传统又缺少新的理性思维的支撑。他不拘泥于传统观念。也不盲从时代思潮,以博古通今的方式为诗学确立新的哲学基础,以求同存异的精神为众说纷纭的诗学思想寻求整合的通路。本着诗达情的美学原则,王夫之在品评艳诗时把情视为不可或缺的要素或指标。
情有贞、淫之分。王夫之说:“情之贞淫,同行而异发久矣”,“贞亦情也,淫亦情也。……情上受性,下授欲。受有所依,授有所放,上下背行而各亲其生,东西流之势也”(《诗广传》卷一)。贞、淫相背是显然的,但其间的界限却并非泾渭分明,王夫之似乎无意严格划定其间的界限,因为宇宙人生中没有“截然分析而必相对待者”。他对贞情未作明确的解释,根据他的有关言论的上下文,可以说,贞情合乎仁义礼智之性,富于侧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与委琐、顽鄙、浮靡的淫情相反,是真挚、专注、纯正、有节度的情感。淫情,具有过度、沉迷、贪色等多层面的涵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往往各有所指。王夫之说:“谈艺者日:‘《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伤。好色而不淫,未能谅怨诽之不伤也。怨诽而不伤,则以之好色而淫者,未之有矣。淫者,非谓其志于燕媒之私也。情极于一往,汜荡而不能自戢也。”(《诗广传》卷三)戢,意为止息、禁止。在王夫之看来,自戢并非要人在闭塞、压抑中“矜其清孤”,是指人能“有所私而不自溺”。“情挚而不滞,气舒而非有所忘。萧然行于忧哀之途而自得”,无所伤故无所淫,“知不伤之乃以不淫者,可以言情矣”(同上)。由此可见,怨诽而不伤,大体上不是说诗人机械地保守某种政治教条或维护某种道德准则。而是指诗人不因“极于一往”而使情感流落到放荡、损伤的“淫”的地步,意味着顺应情感缓解和舒泄的心理规律,把握恰到好处的分寸感和自由度。取得最佳的艺术效果。
朱熹说:诗以道情,诗人不会总是讥刺他人。他把《小序》所谓旨在刺淫的十几首诗视为男女自叙其事其情的“淫诗”,另把《国风》中《小序》_认为与淫奔或淫乱没有关系的十几首诗也解作“淫奔之诗”、“淫者相谓”、“男女相悦之词”等。他基本上把“淫诗”归结为诗中的“淫”者之言,认为“淫诗”并不意味着作者“淫”,他说诗人温醇,必不乐于讥刺他人之短。“如诗中所言有善有恶,圣人两存之,善可劝,恶可戒”(《朱子语类》卷八十)。按照这个逻辑,朱熹试图避免“淫诗”论与“好色而不淫”、“思无邪”等儒家诗学准则的冲突。
王夫之不认为朱熹所指称的二十多首诗都是淫诗,指出《卫风·木瓜》、《王风·丘中有麻》、《郑风·山有扶苏》等算不上淫诗,他说事关风化,不敢曲徇朱熹。他也赞同或采纳朱熹的一些观点。例如:朱熹说《邶风,静女》是“淫奔期会之诗”,王夫之说《静女》之情适用于“床第绸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