庾蔚之《礼记略解》评述
2009-03-19焦桂美
焦桂美
摘要:庾蔚之是南朝刘宋时期重要经学家。其《礼记略解》体现出的郑注之外兼采他说;以义理阐释为主,较少文献互证;注重校勘,多得其正;力求对异文做出合理阐释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南朝经学注疏的一般特点。《札记略解》的成果不仅为唐修《礼记正义》所吸纳,而且为历代尤其是清代《礼记》研究者所借鉴。
关键词;度蔚之;《礼记略解》;阐释特点;意义
中图分类号:B2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387(2009)01-0130-03
南北朝时期《礼记》注疏兴盛,诸家注疏为唐修《礼记正义》奠定了基础。孔颖达曾于《礼记正义序》中列举当时注疏名家:“其为《义疏》者,南人有贺循、贺埸、庾蔚、崔灵恩、沈重宣、皇甫侃等。北人有徐道明、李业兴、李宝鼎、侯聪、熊安生等。”这里的“庾蔚”即刘宋重要经学家庾蔚之。因庾氏著作早佚,影响了后人对其学术成就的关注与评价,这与其学术贡献不相符合。本文据《礼记正义》所引,对庾氏《礼记略解》之特点、成就及由此反映出的南朝经注风格等略作评述。
一、庾蔚之生平、著述
庾蔚之,《宋书》、《南史》无传。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在“庾蔚之《略解》十卷”下云:“字季随,颍川人。宋员外常侍。”阿《宋书·隐逸-雷次宗传》云蔚之于元嘉中儒、玄、史、文四学并立之时,与雷次宗、朱膺之并以儒学监总诸生;《宋书·臧焘徐广傅隆传》中史臣论有“颖川庾蔚之、雁门顾野王”云云,“皆话志经书,见称于后学”。则蔚之是以儒学著于时者。又据《宋书·礼四》记载,蔚之于孝武帝大明中为太常丞,多次参与朝廷议礼活动。对其活动的记载止于大明七年(463),则当卒于大明七年之后,其他无考。
严可均《全宋文》卷五十二、五十三辑有庾蔚之文七十余篇,全为议礼内容,主要讨论皇族公卿及一般人特殊情况下的用礼问题。对这些疑难问题,庾蔚之皆立足经传本文,参以先儒尤其是郑玄之注,对各种情况的用礼力求做出裁断,并提出可供依据的礼制,以适应刘宋礼制建设的要求。由现存庾氏礼文的数量及内容推断,蔚之当是其时朝廷议礼倚重的大臣。
庾蔚之经学著作,《隋书-经籍志》著录有《丧服》三十一卷、《丧服世要》一卷、《礼论钞》二十卷、《礼答问》六卷。其《丧服要记》,《隋志》不言卷数,《旧唐志》云十卷,《新唐志》为五卷;《礼记略解》十卷,两《唐志》皆云“庾蔚之撰”,《隋志》题“庚氏撰”,误。清马国翰从《礼记正义》、《经典释文》、张守节《史记正义》等书中辑出《礼记略解》104条。合为一卷,置于《玉函山房辑佚书》中。
二、《礼记略解》的阐释特点
庾氏《礼记略解》从内容上看,有少数释音义及句读者,大部分则为阐释《记》文之义。通观《略解》,其特点主要有四:
(一)宗郑为主,间采他说
从学术宗主上看,宗郑为庾氏《略解》的突出特点,阐明、申说郑注构成了庾氏《略解》的主要内容。如《檀弓上》第三“县子琐日: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条,郑注:“古,谓殷时也。上不降远,下不降卑。”按:“卑”本应与“尊”相对,此郑注以“远”对“卑”,庾氏申郑云:“上下犹尊卑也。正尊,周礼犹不降,则知所明者旁尊也。郑恐尊名乱于正萼,故变文盲‘远也。”
庾氏因宗郑,有时不免弥缝郑说。比如遇有郑注对同一问题的阐释前后不一之处,庾氏往往调和其说,如《王制》第五“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庾氏云:“谓大微五帝,应于五行,五行各有德,散谓五德之帝。木神仁,金神义,火神礼,水神知,土神信,是五德也。”按:庾注此之“大微五帝”与“五德之帝”显为异名同义。二帝之名源于郑注,郑释此条之“上帝”为“五德之帝”,云:“帝谓五德之帝,所祭于南郊者。类、宜、造,皆祭名,其礼亡。”而于《月令》“祈谷于上帝”条,注“上帝”为“大微之帝”,与此条不同。庾氏弥缝郑氏两注之异,将“五德之帝”与“大微之帝”牵合于此注中。
庾氏虽以申郑为主,但也有对郑注进行修正者,如《檀弓下》第四“有若之丧,悼公吊焉,子游摈,由左”。郑注此条认为唯“相侑丧礼者”称“摈”,云:“摈,相侑丧礼者。”而于《周礼?大宗伯》注则称“出接宾日摈”。庾氏综括两处郑注,认为凡“相主人以礼接宾”者皆为“摈”,与吉凶无关,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当于吉凶。”说以郑注为基础,却对郑注进行了整合,故对问题的认识更全面,较郑注仅释其一、未能前后观照略高一筹。
庾氏宗郑之外,也偶有兼采他说者。从现存佚文看,郑注之外,主要引及卢植、王肃二家之说。用卢植说者,如《曲礼上》第一“水潦降,不献鱼鳖”条,郑注云:“不饶多也。”卢植云:“天降下水潦,鱼鳖难得。”此条庾蔚之弃郑用卢,其说误。台湾学者简博贤析之云:“此庚从卢说而误也。郑玄注云:‘不饶多也,谓水潦盛则鱼鳖丰足,故不必献,献则饶益其多,此‘不饶多之说。庾从卢注,以为鱼鳖难得,是以不献,殊失郑义。考王充《论衡?无形篇》云:‘礼曰:水潦降,不献鱼鳖。何则?雨水暴下,虫蛇变化,化为鱼鳖。离本真暂变之虫;臣子谨慎,故不敢献。王充不献鱼鳖之说。虽异郑义,然以水潦降,为鱼鳖益多,义则不殊也。孙希旦引《左传》、《月令》之言,证水潦降为夏月之时,古者三时取鱼,惟夏不取;不献鱼鳖者。谓取非其时也,亦不谓鱼鳖难得也。庾说非也。”
用王肃说者如《王制》第五“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于家,期不从政”条,郑注认为据民之迁徙而言,庾氏用王肃说。认为据仕者之迁徙。是从王而乖郑也。
由《礼记略解》佚文来看,庾氏以郑注为主。又不独尊郑氏,郑注之外兼涉卢、王之说。虽然援引数量较少,但已体现出南朝经学在宗主一家的基础上兼采众说之倾向。南朝四代立学皆宗郑注的《三礼》尚且兼采他说,余经可知。但庾氏间用王、卢之处往往申说错误,是《略解》有瑕而未醇者也。
(二)注重义理。文辞简约
庾氏主要从义理上阐释礼仪,明义为其主要目的,很少旁征博引,以文献证成已说,故《略解》往往三言两语,几乎看不到长篇大论。如《玉藻》第十三“听事不麻”条,庾疏:“无麻,谓不当室也。”《杂记下》第二十一“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条,庾疏:“盖以变除事大故也。”诸如此类,庾氏无论阚释大义、解说原因还是申述具体礼仪皆以阐明义理为主,简约而不枝蔓,此为庾氏《略解》文风上的总体特点。
庾氏较少采用文献互证的方法阐释《礼记》,即使偶引上下文或他书互证亦以简约见长。如《檀弓上》第三“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于大庙三日,君不举。或日君举而哭于后土”,庾疏引《周礼-膳夫》为说,云:“举者,谓举馔。《周礼?膳夫》‘王日一举,又王斋日三举。”《玉藻》第十三“听乡任左”,是论
人臣侍君之仪,庾疏引郑注《少仪》为证,云:“听上及听乡任左,皆备君教使也。郑注《少仪》曰‘立者尊右,,则坐者尊左也。侍君之时君坐,故侍者在右,是以听乡皆以左为任也。此谓臣以左耳近君,故云任左。”喏撇开庾氏疏解的正确与否,仅就阐释风格来看,以上两例虽引文献互证。然约简之风未失。
笔者认为,庾氏注重义理、文辞简约的阐释特点与魏晋以来玄学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玄学思潮的兴起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逻辑思辨能力,这一思潮对儒经注疏的直接影响是在阐释过程中弱化了名物训诂成分而增强了义理阐释的分量。南朝经学继承了魏晋玄学化经学继续发展,重视义理阐释也因此成为南朝经学注疏的共同特点,这一特点也体现在庾蔚之的《礼记略解》中。
(三)重视校勘,多得其正
至南北朝,诸经注在辗转传抄中讹误甚多,为使经注恢复或接近原貌,该时期不少经学家很重视校勘文字,庾蔚之是其中之一。庾氏不仅订正经文之谬而且订正注文之误,并对致误之由做了一些分析。如《杂记下》第二十一“功衰,吊”条,《正义》引《经典释文》云“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庾云有‘大,字非。”即庾氏认为“大”为衍文。郑注云:“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己族者。”《正义》申郑说:“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元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是庾氏能够订正经之衍文者;《杂记下》第二十一“如三年之丧,则既在颓,其练、祥皆行”。郑注:“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正义》引庾氏之说,云:“有‘父者,误也。当应云‘今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是庾氏能订正注之衍字者;《杂记上》第二十“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于殇”,郑注:“此兄弟之殇谓大功亲以下之殇也。”《正义》云此注诸本或误云“大功亲之下殇”,“范宣子、庾蔚等云‘下殇者传写之误,非郑谬也”,是范宣、庾氏并能指正他本传写之误者。诸如此类,庾氏多能勘正文字错谬,羽翼经注洧功郑学删。其校勘成果多被后世沿用,以上诸例即被孔颖达《札记正义》、朱彬《礼记训纂》、孙希旦《礼记集解》等吸纳。
(四)力求合理,阐释异文
《礼记》四十九篇杂采群书,成于众手,又非一时完成。故诸篇记事文字上常有出入,或因记者不同,或因源出有异,或因语境不同,或因风俗有别,致异原因不一而足。遇有诸篇文字相异之处,庾氏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三:
1以记者传闻异辞释之。如《丧大记》第二十二“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条与《间传》所记不同,庾氏认为“盖记者所闻之异”。
2以权礼与常礼不同释之。《丧大记》第二十二“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条,郑注云:“此常礼也。”同篇下文有“君既葬,王政人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郑注:“此权礼也。”庾氏看到了此“既葬与人立”与《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者不同。既以郑注“常礼”、“权礼”之别阐释上下异文,又以“有事”、“无事”释此篇与《曾子问》文字之别:“案:《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此言既葬而与人立,得为常礼者,郑以下经君既葬王政人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权礼。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大判为常礼也。且《曾予问》据无事之时,故不群立。不旅行,此有事须言,故与人立也。”。
3从文字训诂上寻因。《明堂位》第十四“昔殷纣乱天下,脯鬼侯以餐诸侯”条。此言“鬼侯”与《史记》称“九侯”异,庾氏认为此因“九”、“鬼”声近而致:“《史记》本纪云‘九侯有女人于纣,侯女不好淫,纣怒杀之。‘九与‘鬼声相近,故有不同也。”叫
由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庾氏处理异文使用的方法虽不够丰富,但因其谨守郑注,少主观臆说,故得者为多。
三、《礼记略解》的成就与不足
庚氏释礼。以疏通郑注、引据有征见推后世,南北朝《礼记》学家已有多本其说者。如南朝梁贺埸释《丧服小记》“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即用庾说;梁皇侃勘正《杂记》“大功衰,吊”之衍文。亦本庾解。北朝熊安生解《杂记》“大夫居庐,士居要室”、徐彦《公羊传疏》哀公六年传解“中雪”之义,亦用庾说。知庾氏《略解》在南北朝时已产生了广泛影响。
唐孔颖达所修《礼记正义》虽据皇佩为本、以熊安生为补,然于庾氏所解丧礼,援引独多,其中原因诚如马国翰所云:“盖蔚之尝注《丧服要记》,又撰《礼论钞》、《礼答问》,究心于《礼》、《服》,此其所长也。”
至清朱彬《礼记训纂》、孙希旦《礼记集解》仍多据庾氏之说,如《曲礼上》第一“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条,郑注:“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于祖名。孝子闻名心惧,讳之由心,此谓庶人。适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庾疏:“讳王父母之恩。正应由父。所以连言母者,妇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为体,讳敬不殊,故幼无父而识母者,则可以讳王父母也。”是庾说补充了郑注未释“母”之阙文,其说为孔颖达《正义》、朱彬《训纂》、孙希旦《集解》等直接承用。《檀弓上》第三“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此段郑玄仅注“行道”之义,云:“行道,犹行仁义。”庾氏则以本服、报服之礼诠释之,云:“子路缘姊妹无主后,犹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于降制已远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过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丧,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庾氏此说同样为孔颖达、朱彬、孙希旦所本。孙氏《礼记集解》云:“愚谓丧服为姑、姊妹在室期,适人则大功。子路之姊,盖已适人者,可以除之,谓既蹄大功之限也。子路以己既寡兄弟,而女子子适人者为昆弟之为父后者期,故欲缘报服之义,伸其本服也。”是直承庾说无疑。由以上诸例,庾注影响之深远可以想见。
然庾氏虽深于《礼》、《服》,仍不能无疏。其用卢、王之说而致误者,前已举例。除此,庾氏《略解》中也有因臆说而误者,如《檀弓上》第三“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条,“防”为地名,孔子父墓在防,母卒,奉以合葬于防。故郑注“防墓崩”云:“言所以迟者,修之而来。”庾氏误释“防”为“防守”,云:“防守其墓,备拟其崩”,是违经背注也。他如《曾子问》第七“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庾疏:“昏夕厥明即见其存者,以行盥馈之礼,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同篇“其吉祭特牲”,庾疏:“吉祭通四时常祭”等,庾说显误。
综上所述,庾氏《礼记略解》体现出的郑注之外兼采他说;以义理阐释为主,较少文献互证;注重校勘,多得其正;力求对异文做出合理阐释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南朝经学注疏的一般特点。其成果不仅为唐修《礼记正义》所吸纳,而且为历代尤其是清代研究者所借鉴,同列入《清人十三经注疏》中的孙希旦《礼记集解》、朱彬《礼记训纂》等即对庾氏成果多所吸收。庾蔚之为《礼记》研究做出的贡献、其在《礼记》学史及中国经学史上的地位不应因其著作的亡佚而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