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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丧葬制度的伦理根基及其伦理意涵

2009-03-19刘喜珍

船山学刊 2009年1期

刘喜珍

摘要:传统丧葬制度作为宗法等级制的载体和宗法伦理的重要体现,以孝道作为伦理根基。其伦理意涵主要体现在感恩为重、丧主敬哀、哀而不伤、追思承志、丧祭致和五个方面。

关键词:传统丧葬制度;伦理根基;伦理意涵

中图分类号:G1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387(2009)01-0091-04

“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在我国古代社会。“礼”贯通于人生的整个过程。是关涉生与死的人伦总则。丧葬制度作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善终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总和。善终既是人生最后阶段的伦理选择,也是孝子的道德义务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投有这个‘终,孝子之德,生命的意义就未完成。”我国传统丧葬制度十分复杂,主要包含丧礼、葬礼、祭礼。每种礼制各有不同的规定。《礼记》中的《丧服小记》、《丧大记》、《祭法》、《祭义》、《祭统》、《奔丧》、《问丧》、《三年问》、《丧服四制》,以及《仪礼》中的《丧服》、《士丧礼》等是研究我国古代丧葬制度的主要典籍。

自从有了人类,伴随着无可逃避的死亡,丧葬活动就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丧葬作为一种民俗文化,起源于人类对死亡的恐惧。远古时代的人们相信灵魂是不灭的,人死后灵魂离开身躯继续活动。如果灵魂无“家”可归,那么它或者成为旷野孤魂,或者要依附于一个活着的人,而给这个人带来种种厄运。为了安顿逝者的灵魂,同时使活着的人平安无恙。人们举行相应的丧葬活动安顿死者、表达哀思,并祈求赐福。“鬼神之明必知之”、“鬼神之罪必胜之”反映了古人对灵魂不灭、鬼神有知的体认。

殷商时期,建立在死亡恐惧与鬼神崇拜基础之上的祖宗崇拜发展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殷人看来,先祖虽已离世,但他们只是到了另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种翻版,有着等级之分、贫富之别,死而不灭的先灵与活着的人一样,仍然享用世间的一切。而这一切是由活着的后人提供的。“幽明两界好像只隔着一层纸,宇宙是人、鬼共有的;鬼是人的延长。权力可以长有,生命也可以长有。”子孙后代要像孝养现世的父母长辈那样,为已逝的父母长辈找好安身之所,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告知世人他们与此在世界的分离。也作为其向另一个世界的“报到”,由此逐渐形成了一套丧葬礼仪制度。它在死亡的神秘化中使另一个世界的父母先祖比在世时地位更高、更神圣,因为他们能在冥冥之中静观世事、荫庇后人。可以说,以丧葬制度作为载体的祖宗崇拜是中国人的国教,是中国人的人间世界和神灵世界的主要联系。

一、传统丧葬制度的伦理根基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伦总则,是宗法等级制度和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丧礼属于凶礼之一,包括丧、葬、祭三个部分,“丧”是关于活着的人即死者亲属在丧期内的服饰及其活动的规范,主要是指丧服制度。“葬”是关于死者应享待遇的礼制,分为葬制与墓制,前者包括死者服饰、明器、棺椁及葬礼仪式等,后者指陵、墓的规格,如占地面积、高度、形制及墓前神道、石刻等。“祭”是丧葬之祭,即丧期内之祭祀,具体分为丧祭与吉祭。前者指百日卒哭内(从死亡到下葬以及死者神主移至宗庙)之祭祀,后者指卒哭祭后至丧期期满之前的祭祀。丧葬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在于“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这正是孝道之根本。

孝道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根菱。传统丧葬制度作为宗法等级制的载体和宗法伦理的重要体现。正是以孝道作为伦理根基的。孝道从本质上是对家族内部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及父母死后的丧祭。孔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孝”不仅表现为现世的“亲亲”、“尊尊”,而且体现在父母、长辈死后,也要一如既往地奉行孝道。《孝经》日:“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曾子》曰:“故孝子之于亲也,生则有义以辅之。死则哀以莅焉,祭祀则莅之以敬,如此而成于孝。”都是讲子女对父母生、养、病、死、祭均有不同的伦理要求,但都是围绕“孝”进行的,生要敬养、死要礼葬、祭要虔敬,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亲亲”、“尊尊”一方面体现为家庭内部子女对父母、长辈的孝敬之情:另一方面,体现在将家庭内部之孝道扩展至整个社会,移孝作忠,所谓“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为父斩衰三年,为君亦如此。将孝道贯穿于由生到死的整个过程,并由家到国普遍推行,“亲亲”、“尊尊”之道就能世世代代延续下去。由此,丧葬制度成为传统礼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调节宗法人伦关系的重要机制。

“天子死日崩,诸侯日薨,大夫日卒,士曰不禄,庶人日死。”在“死”的称谓上,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各不相同。直观地体现了儒家丧葬制度的等级伦理特征。“死”的称谓。尚且不同。丧葬礼制自然存在很大差别。

《礼记·大传》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这是制定丧服制度的六条原则,体现了“亲亲”、“尊尊”在丧葬制度中的纲领性地位。“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血亲关系深厚、恩重的,丧服也重,为父斩衰三年,就是因为父亲的恩情最深。不同等级的官吏与庶民在殓服、复衾颜色、尸口所含、铭旌、明器规格、柩饰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不得乱用。同时,由于宗法制度明显偏重父系血亲关系,丧葬制度亦如此,如《礼记·丧服四制》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在先秦服叙中。宗亲即父族与外亲即母族呈现出极不平等的地位,所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谁何者矣。”父为至尊,母为至亲,为了突出父亲的至尊地位,必须压制至亲的地位,此为“压降”。父亲在世,为母之服“压降”为齐衰杖期;父亲已死。而余尊犹在。为母之服仍需“压降”为齐衰三年。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这是丧葬制度的总原则。“杀”意为递减。“上杀”是由父而祖父而曾祖父而高祖父,“下杀”是由子而孙而曾孙而玄孙。均是共四世而穷,血亲锁链一层远于一层,彼此情感渐次疏远,丧葬礼重一层轻于一层。服丧期就是依血缘亲疏而渐次递减。

二、传统丧葬制度的伦理意涵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

者智也。仁、义、礼、制,人之道具也。”“仁”、“义”、“礼”、“智”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是丧葬制度所依据的伦理准则。“有恩”指丧葬要依据亲情恩德对死者表达感恩之情,“有理”指丧葬应循理守义,“有节”是指丧葬要适度,“有权”指丧葬的权变性。传统丧葬制度的伦理意涵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感恩为重。《荀子·礼论》云:“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瘠。君子贱野而羞瘠。”不论“事生”,还是“送死”。都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儒家认为,事死与事生是并重的。孟子甚至认为“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在一定程度上,事死似乎更能体现孝子的一片孝心。因为孝养对象已经辞世,丧葬是否适宜,完全在于人子的道德自觉,因而更能获得孝的荣耀。“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为逝去的父母服丧三年,这种最隆重的葬礼为历代王者所遵循,古今一致。这是为什么?孔子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斯礼也,达乎诸侯、大夫,及士、庶人。……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阎父母生下儿女,至少要抚育三年,儿女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所以,子女对父母也要服丧三年,自天子以至庶民概不例外。“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故曰‘无易之道也。”三年之丧符合人之常情,表明父母恩情最重,是区分群己、亲疏、贵贱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更改的人伦之道。三年之丧的普遍推行对于巩固宗法等级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丧主敬哀。《礼记·少仪》曰:“丧事主哀。”《礼记·杂记下》载:“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丧葬是发自内心地敬重死去的父母而表达哀痛之情的一种礼制,衣、食、住、行、容各方面都有严格规定。《自虎通,丧服篇》云:“丧礼必制衰麻,盖服以饰情,情貌相配,中外相应,故吉凶不同服,歌哭不同声,所以表中诚也。”“中诚”指发自内心的敬重之情,丧葬活动是敬重之情的外显,丧服要饰情、情貌须相宜。“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为父母送葬时,如同小孩啼哭。葬毕返回时又象依恋父母而迟疑不愿回。“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居丧时,内心充满哀痛,食佳肴无味、听歌乐而不悦、居而不安。“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块,非丧事不言。君为庐官之。大夫、士袒之。既葬,柱楣,涂庐,不于显著。君、大夫、士皆宫之。凡非适子者,自未葬,以于隐者为庐。”“倚庐”是古人守丧时住的房子,用草木等物盖成。不涂泥。为表达对逝去父母的哀思,居倚庐、睡草苫、枕土块。警示自己不忘父母之恩。孔子的学生高子皋为父服丧,“泣血三年,未尝见齿”。鲁大夫显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服三年之丧心痛如刀斩,服一年之丧心痛似刀割。内心哀痛必外显于容,并以丧服表之,如《礼记,间传》云:“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呆,大功貌若止,小功、缌麻容貌可也。此哀之发于容体者也。”

《礼记·檀弓上》云:“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丧葬是表达哀思的形式,寄托对逝去的亲人的哀思是丧葬的主要社会功能,内心之敬哀重于外在的礼数。因此,儒家并不主张厚葬,而是主张丧葬要适宜,所谓“丧祭械用皆有等宜”。《论语,八佾》载:“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礼”既不可多。也不可少,“礼贵在得中”,“唯其称也”。既然“礼”不以奢为本,那么,丧葬之礼也不以厚葬为重,当然也不能过于简单、草率,寄托哀思是其根本。

第三,哀而不伤。古代丧葬制度虽十分繁琐,对丧葬期间的服、食,住、言、行、容等都有严格规定,但要求“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所谓“丧致乎哀而止”,体现了儒家仁爱的人伦精神。“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举行丧礼时,人子虽悲哀至极,但要节哀,要考虑父母最初生我之不易。“丧事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服丧期间饮食虽极为清淡,但要能充饥,因为饥饿而影响它事,那也是违反礼制的。孔子曰:“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人子既要表达哀痛之情,又不能因此而伤了身体,甚至生病而死,那样将被看作不孝。“居丧以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这段话详细说明了哀而不伤的具体要求。

丧期太长必毁伤身体,因此,三年之丧为最长。“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三年之丧是最高的丧礼,贤者不得超过此期限,不孝者也不得少于它,这就是丧葬之中道。

第四,追思承志。儒家言礼,以丧、葬、祭为一体,目的在于“慎终追远”。丧与葬更多表达的是“慎终”即丧尽其哀嗍,而祭祀更多体现了“追远”即追思承志。斯人已逝,其高尚的德行与人品却是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未竟之业有待后辈完成。孔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孔子认为,“孝”就是善于继承先人的遗志,善于秉承先人的事业。“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丧祭是孝道之延伸。“养”、“丧”、“祭”是人子的道德责任。父母在世时,以敬顺之心赡养之;父母去世,以悲哀的心情依礼葬之;葬后,虔诚地祭祀他们,在追思中继承遗志、旺续祖业。这是孝子事亲须遵循的三条原则。此所谓“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生弗辱也。”

第五,丧祭致和。孔子曰:“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教以慈睦,而民贵有亲;教以敬长,而民贵用命。孝以事亲,顺以听命,错诸天下,无所不行。”以孝道为根基,由“亲亲”而“爱人”、行“仁”于天下,使家庭和睦、天下太平,是儒家行仁的理路,也是传统丧葬制度的价值目标。“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是以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孝养、礼葬、敬祭,始终如一,是孝道的内在伦理要求。也是代际伦理关系和谐发展、天下太平的治道。《礼记·祭义》云:“祭日于坛,祭月于坎。以别幽明,以制上下。祭日于东,祭月于西,以别内外,以端其位。日出于东,月生于西,阴阳长短,终始相巡,以致天下之和。”祭祀日月要合于“阴阳长短”之变化,以达天下之和平,祭祀逝去的父母先祖也是这样,所谓“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