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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及其策略

2009-03-18邱锡丹

经济师 2009年2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邱锡丹

摘 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也是我国金融组织结构演进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影响着微观金融的运行效率,值得引起实业界、理论界和政府的重视。文章就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着重从外部法律环境、内部运行机制、金融协作支持及风险转移机制等方面指出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并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与完善的途径构架与策略。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2-051-02

所谓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银行做法。目前,全世界已有5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1992年起,我国各地开始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至2002年底,我国已成立了848家信用担保机构,它们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政府为间接支持中小企业设立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由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民间投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这些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然而,在担保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担保机构模式多样,普遍规模不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从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然而由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远远不能适应目前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需求。

2.担保资金渠道单一,资金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同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质量不高,以国有存量资产为主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易变现,担保资金严重不足,影响担保公司的信用度,银行很难接受,降低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作为金融杠杆工具的乘数放大效应。

3.担保品种颇为有限,期限趋于短期。目前发达国家担保品种包括创业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担保期限一般在2年以上。而我国多数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3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很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

4.市场定位偏差,盈利能力较差。由于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利润空间非常小。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扣除经营成本、税费负担,利润空间非常小,且未考虑经营风险。况且,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成因分析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中的存在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政府支持力度有限,资金补偿机制缺乏。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但地方财政资金划入大都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交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而过高地提高收费标准只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不利于贯彻政府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服务的意图。

2.金融机构认同度低,银行协作意愿不强。目前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的认识还存在差距,与担保公司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部分商业银行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法规没有完整系统的认识,对担保公司的信用度很难接受,对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存在担心,从而导致与担保机构协作的金融机构较少。

3.外部环境建设滞后,缺乏配套法律支撑。信用担保发展至今,已经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急需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引导担保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环境相比较,我国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这严重制约着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信用担保法律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一是担保行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尚未形成。二是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三是担保行业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缺乏配套的法律支撑,《担保法》对担保行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

4.内部运行机制不畅,风险转移机制缺失。目前,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来看,很多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在担保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等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而我国设立担保体系之后,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实力过于弱小而缺乏有力的谈判地位,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分担风险的比例较低。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应策略

1.明确战略定位,加强市场规范运作。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们要尽快转变观念,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战略定位,实行商业规范运作。从金融活动的实践看,担保机构实行商业化运作,更能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接受,因为商业信用比单纯的政府信用更直接,更有形化,更易于操作。所以,信用担保机构从建立初期就要定位于企业化架构,按商业化机制运作。为此,我们必须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完善担保公司产权制度,与此同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利用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2.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配套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担保行业还缺乏一个整体的法律构架,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担保公司的准入问题和资格认定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世界各国担保计划的成功实践表明: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应该体现在环境建设上,着重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要设法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外部运行环境,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信用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从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市场准入、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风险分担、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使担保机构的存在、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以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笔者建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担保有关法规,对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和运作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使担保行业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的保障。同时出台有关法规,健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协作机制。

3.加大扶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该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为此,政府应继续采取扶持政策,把建立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定量投入,定期拨付,帮助解决启动资金,在预算中安排补偿基金,建立基金定期补偿制度。政府应该在财政中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投入,逐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同时,要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避免过多行政干预。要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约束行政执法部门的“四乱”行为,减少担保公司的各种不合理的税费负担。政府除了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优惠政策、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外,还应帮助担保机构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扶助资金,努力扩大担保机构入股企业的范围。

4.强化外部监管,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担保责任分担比例问题上,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同时,要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或坏账准备的办法有效实现风险补偿,以保证担保机构的长期、持续发展。

5.调整运作方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要切实加强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当前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严密完整的防风险操作规程,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二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三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四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

6.完善服务体系,明确担保业务范围。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信用担保与综合辅导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担保机构也必须牢固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确定担保重点,择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应限定在以下方面;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科技专项资金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只要是中小企业需要的所有担保内容,又是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都可以有计划地稳步拓展。

当前,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在我国现有财税体系下,采取再担保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总之,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是政府、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在融资关系上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制定担保政策,既要借鉴外部经验,又要根据我国财政、金融和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制的特点,努力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参考文献:

1.曹凝蓉.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统计与决策,2000(10)

2.吉振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初探.新疆金融,2000(7)

3.邹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

4.李庚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亟待解决的的问题.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5)

5.郭永昌.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商业研究,2003(9)

(作者单位:茂名学院财务处 广东茂名 505000)(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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