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索赔
2009-03-17王雪梅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类与食品相关的投诉呈下降趋势,但商场、超市乃至农贸市场中销售的散装食品却成为维权难点。据了解,散装食品的标识往往比较模糊,甚至有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现象,消费者被侵权后举证比较困难。消费者买到问题散装食品后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来维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散装食品标识不全
北京市消费者陈女士日前向记者反映,前几天,她在超市购买了一些散装玉米酥,货箱标签上没有标出生产日期。近日,记者在这家超市里看到,散装食品货箱上方的标签里只注明了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没有标出。记者购买了一些散装玉米酥,发现超市销售人员现场打出来贴在包装袋上的标签上,除了商品单价、重量、总价外,只有包装日期和保质期被标出,生产日期和保存条件这两栏是空白,而该食品的保质期是包装日期的一个月之后。面对记者的质疑,销售人员表示,这些食品都是最近几天生产的,因此只标了包装日期。
其实,这种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现象早在几年前就被媒体报道过,而散装食品标识不清也非超市独有。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附近的一个菜市场记者看到,不少摊点销售的散装糕点、干果,标签上没有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内容。存在标识不清问题的还有散装茶叶,记者走访了北京市马连道茶叶一条街上的多家店铺,发现散装茶叶虽然一般都放在冰箱中保存,但是其外包装上没有标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刚上的新茶,由于收的茶叶来自很多茶农,无法确认是什么时候生产的。”
缺乏标识的还有商场里销售的水果。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海南省都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水果后,发现外表光鲜而内部已经腐烂变质的事例。当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维权时,经营者则以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以及水果难以确定生产日期等为由,只愿给消费者退换而不愿赔偿。
索赔有不少难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显然,在记者的上述调查中,部分经营者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据此向经营者10倍索赔呢?
“从目前的法律来看,消费者很难据此提出10倍赔偿要求。”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告诉记者,“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里对构成10倍赔偿有限制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条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照第四十一条标出法定信息,不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然,如果这些食品已过了保质期,销售者又没有标出生产日期、保质期,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依法索赔了。”
邱宝昌表示,还有一种可以索赔的情况是,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未在标签上进行标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第九十六条进行索赔。“因为作为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必须掌握的,在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销售,可以推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邱宝昌说。
对于水果之类的食品缺乏标识的问题,北京农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董景山表示:“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按照分段监管来进行的,《食品安全法》监管的是其生产和流通环节,水果作为一种直接入口的食品,其在流通过程中也应该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因此也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告诉记者:“也就是说,虽然水果作为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是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调节的,但是和食用水果相关的安全信息,应该由《食品安全法》来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都和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也应该按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标签上和包装上进行标注。”
“这样操作在现实中面临着难题。”董景山说,“目前,农村的生产结构较为分散,果农将采摘的水果短暂储存后卖给收购商,一户农民的水果可能有不同的采摘日期,更何况收购商收购的是不同果农的水果,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生产日期。”
散装食品标识应更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标注不是一件难事。在北京市马连道附近的一家超市,记者发现其在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上都贴上了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条件等信息的标签,而消费者购买的散装食品包装标签上,只标有包装日期。由此可见,超市经营者并非其没有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邱宝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在散装食品的存储容器、包装上标明相关安全信息的义务,未标明则不管是因为疏忽还是故意,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促使经营者能够认真履行义务,可以考虑出台规定,对不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视同为“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可以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为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促使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而对于水果保质期标注问题,今年6月,浙江省湖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组织志愿者开展消费体察活动,并公布了超市食品安全体察报告,其中建议对生鲜水果设立保质期,超市可以标明进货日期,从而让消费者心中有数,明白消费。
“通过10倍赔偿促使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只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措施。”董景山对记者说,“如果能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加强执法检查,促使经营者主动采取措施,让散装食品也能跟上《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则对建立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有着更明显的作用。”(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