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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2009-03-17朱生玉

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09年12期
关键词:民办大学产权大学

朱生玉 陈 晨

当前我国对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方兴末艾,人们从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性、特质、制度模式,以及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立应该处理好的内外部关系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已深入到了一些具体的实践方式的探索,如高校股份制的实践构想等等,但总的看来现有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处理上。在我国经济转型的今天,我国高等教育如世界高等教育一样正面临着规模扩张与提高质量的矛盾,大学体制的转型已势所难免,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应随经济发展走向实质性的操作阶段。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更应集中在实质性、操作性、建设性的内容上。民办大学作为我国大学的一个组织类型,在未来实现现代大学制度上将比我国公立大学的转型来得更容易,因而,在现代大学制度的架构下促进民办大学的发展将是实现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最有效的两条途径之一。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特质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对如何定义现代大学制度还有一定的争议,国外也没有这一词的确切定义,但都认为现代大学制度产生于19世纪德国的洪堡改革。洪堡大学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大学精神奠定了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基础。在随后的西欧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学习过程当中,更加丰富了这一制度的特质。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大学已从“象牙塔”里走了出来,从社会边缘走到了社会的中心,成为了社会进步的“动力站”,它的存在不仅是探索高深知识,保存、传承和延续这些知识,直接服务社会已成为它的另一个主要使命。正如布鲁贝克所说,现代大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有两个,一是认识论的,一是政治论的,但主要的还是政治论的。即现代大学不仅是人们出于闲逸的爱好而探求知识的地方,更是为社会进步在经济、政治上做出贡献的地方。纵观大学使命的这一变迁,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大学的发展是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当现在我们反思大学的理想时,我们看到了大学的本质是无功利性的探求、创造知识,这是大学的一贯传统;放眼当今世界一流的大学及那些研究型的大学,这也是很好的佐证;但我们同时也认识到了大学的理想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随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变迁的,大学到了今天已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必定处于社会大组织之中而不是之外,因而服务社会、与社会经济发展保持一致也就必然成为现代大学理想的新内涵。这正是现代大学时代性的体现。

回顾到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的德国到20世纪初的美国,从传统大学到现代大学的转变,及现代大学的蓬勃发展,似乎是顺理成章、极其顺利,它们并没有像我国现在一样讨论过现代大学制度建立问题。如果要深究其中缘由,历史是最有说服力的。在我国百余年的大学历程之中,我们也曾建立起过现代大学制度。蔡元培先生当之无愧是这一制度建立的功臣。经蔡先生改革后的北大成为了我国现代大学的样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秉承了德国现代大学的传统,大学内部管理机构的重构吸取了法国、美国现代大学管理的精华。但时代的变迁使得这一传统发生断裂,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这段时间,由于政治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大学成为了政府的下属单位,大学事务成为了政府事务,在我国政府高度统一的集中管理下现代社会的大学却失去了它的现代性。时代的发展暴露了它的弱点,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凸现了它重要性、紧迫性。和世界大学相比,我国大学的问题和处境仍然是十分独特的,现实的大学里运行着官、学、商三种不同的机制。历史和现实造就了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独特性,它既不是19世纪的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也不是20世纪初美国和20、30年代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具有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特质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现代大学制度实践途径的选择

现代大学制度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大学制度,它要求现代大学与当今时代发展相适应,至少需要做到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的社会功能是否与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程相适应;第二,大学的管理制度是否与当今社会的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基于这两点来关照我国的大学,可以看到,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以来。我国的大学已取得了巨大发展,初步建立起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大学体制。从由国家行政权力单独干预、管理大学事务,到现在引入市场、重视学者权威两个因素,我国的大学已基本上脱离了早期由国家单一的、集中控制的局面。我国已建立起了多层次、多类型的大学体制,大学为社会发展培养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需求人才。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是不同层次的需求,更多的是同一层次人才的多种适应性的需要。这反映在大学教育里就是要求培养跨学科、多学科的人才,要求不断拓宽学生的培养口径。但在我国以前的大学管理体制下是不可能适应的,高等教育改革后国家开始放开大学的资助管理,并注意按照教育的规律来办教育,一改以往唯一的行政管理方法,这种适应能力已得到了一定的增长。前几年大学的合并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例证。大学通过强强联合不仅增强了自身的生存、竞争能力,提高了自身跻身世界名牌大学的实力,更重要的一点是其通过综合不同学校的资源,增强了自身的市场应变能力,为跨学科、多学科、宽口径的培养人才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都说明我国大学在适应社会发展方面已经作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我国大学现在多类型、多层次的培养人才和我国当今社会发展是基本相适应的。

如果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名牌大学相比较,我国大学的缺陷又十分明显,我国现在的大学制度仍制约着我国大学的进一步发展,与真正的现代大学制度还有一段距离。首先,在大学自主性上,我国大学还远远达不到现代大学制度架构下的大学自主性的要求。没有大学的自主性就无从谈起现代大学制度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要赋予大学以法人地位,但是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统一管理下,以往那种制度模式还在大学管理当中扎有很深的根,严重影响着大学自主性的发挥。表现在大学的外部关系上是政府仍然管得过多,政府放得不够,甚至还是不敢真正放开,怕一放就乱;大学里的官本位思想还没有得到清除:大学的等级制等等都显示出了政府统一管理模式在大学内部的延续。表现在大学内部管理上,我国大学内部的官、商、学三种模式使得我们对大学的精神、现代大学制度这样概念的理解已十分陌生了。大学内部盛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学术管理的行政化,使得大学在面对时代性的同时正不断失却大学追求纯学术和纯研究的精神本质。其次,在多样性办学上。我国大学更需要努力。多样性办学指的是学校举办者主体的多样性。现在盛行的大学举办者多是政府和个人团体。学校是公共产物,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因而决定了大学的主要举办者或支持者是全体利益代表的政府。但是,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在同一时期

都将面临多个发展项目,它必须对什么是其优先发展项目做出选择,简单的原因是政府可调配的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中更是表现得尤为明显。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所有的人都明白教育的重要作用,但在确定教育方面的资金分配时,还总是被其他支出项目所瓜分,剩下给教育的资金总是不足以供给教育的优先发展。因而,个人团体的办学就显得格外重要,它不仅为国家分担了教育资金方面的压力,更为国家提供了多样性的教育形式。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一流大学教育,私立大学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更为甚者私立大学的教育质量已早遥遥领先于公立大学,世界著名大学大多是私立大学这已经足不争的事实。

私立大学在国外取得的巨大成就,有其内在的因素。但就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践而言,私立大学更加适宜这一制度的运用。私立大学的经济独立保证了它的法人独立地位的实现,私立大学的董事会运作模式保证了它的现代管理模式的运用。现代大学制度的实现就足要保证大学的法人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谈及大学适应社会的灵活性,才能谈及实现大学的自治、学术自由,也才能谈及大学追求纯学术的传统与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性相结合。

国外的经验放置到我国就是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我国现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有两条途径:一是改革公立大学,这是重头戏,这是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符的。另一条就是民办大学的发展,由于我国已有几年民办大学经验,相对于公立大学的改革,这一条途径将是更为便捷的。其原因有二:一是,我国大学要彻底打破以政府行为为主的纵向约束的制度环境,集中控制与服从模式的制度特征需要很长时间,再者由于这一制度已深深的扎根于人的行为模式当中,延续在大学内部的组织行为之中,大学要彻底从“等、靠、要”中走出来,学会以新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竞争中自食其力求生存,同时,改革已有的制度不仅涉及到了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更涉及到大学内部各种关系的厘清,这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政府从外部提供保证条件,还需要从大学内部帮助大学树立新的管理理念。这样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要比新建一个制度的运用实体来得缓慢。二是,民办大学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实体在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尤其是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同时民办大学在落实大学法人地位和实现大学产权上也同样有这一优势。因而,在现代大学制度的架构下大力发展民办大学将是我国实现现代大学制度的不可缺少的一条途径,尤其是在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改革背景下,这条途径将更显得重要。

三、民办大学与大学法人地位的落实

现代大学制度的实现关键是大学法人地位的实现,大学法人地位的实现的关键是大学法人财产权的实现。回顾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过程,可以看到,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企业中国有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中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财产法人所有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明显特征。作为在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提出的现代大学制度,它的实现前提将是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尽管,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了大学的法人地位,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大学制度,大学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学校的一切行为服从于主管部门,大学的运行依据是政府的文件和规定,大学的法人地位并末得到实际的实现。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构成法人必须有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法人足与自然人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由于我国的高等学校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成立之初就获得了法人资格。因而作为与私法人相对的公法人,它应该享有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人事权、资产权、对外交往等一系列权利。但是,我国目前的公立大学均是由国家出资。要实现大学的法人财产权并不是像现代企业改革一样来得容易,毕竟大学是一个与企业不同的组织,大学使命的独特性使得大学组织和管理均呈现出与企业不同的独特性。与公立大学相比,民办大学更适于法人财产权的实现。一是,大学的改革必将受到大学原有传统的影响和限制,使得改革出现路径依赖现象,这正是公立大学改革过程中必然遇到的困难之一;二是,民办大学作为私法人存在,它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取得了一致,法人财产权的享有正是民办大学的先天优势。有了法人财产所有权,民办大学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用自己的全部财产自主建设和运行大学,真正做到政校分开、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四、民办大学与大学产权的落实

产权的出现和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与资源的稀缺相联系的,在只有一个人或资源无限供给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产权问题。高等教育、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发展满足不了日益高涨的教育需求,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特别是我国现在正面临规模扩张与质量提高的突出矛盾时更是如此。因此,明确界定教育产权,以实现对教育资源的排他性使用就非常重要了。产权理论最初出自西方经济学。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就是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利,更严格地说是一组权利束,即经济行为主体在划分、占有、支配和使用特定财产时所形成的经济权责及利益关系”。产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产权可以使财产主体人格化,排除财产所有和财产运营中的非主体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从而明确界定财产的归属。财产的归属确定以后,尤其是财产的收益权明确之后,能够有效地激励产权主体积极有效地从事财产的运营,从而减少短视行为的发生。对于教育这一项投资周期长的行业来说,避免短期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同时,产权确立后的另一个好处是。在客观上可以使产权主体的责、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对约束和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将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现有的大学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公立学校政校不分、产权不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矛盾日益暴露。政府既享有办学的所有权,又享有办学的管理权,通过行政系统归属权的划分,政府直接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学校开展高等教育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完全由国家按计划提供。学校所有者、举办者、管理者和教职工在责、权、利等方面的关系难以理顺。这些使得学校自身的发展缺乏动力,更不用谈及学校的创新能力。这些症结的解决只要依靠学校产权的明晰化,只有这样学校才能对所有者负责。

在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今天,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更加要求确立高校独立产权,使其能独立行使权能,获取相应利益并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大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大补充,由于它的私人所有性,能很好地将大学的财产所有权和产权进行明晰或进行有机的统一,它的运行更易于采用现代企业的运行方式,能很好地运用大学董事会制度,从而避免大学非主体因素的影响,使民办大学能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有效运营体制。

正是因为民办大学具有公立大学所没有的先天因素,它更适宜从内部采用现代大学制度的管理体制。而作为政府。现在所要做的则是,从外部为民办大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从法律的高度为民办大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使民办大学取得与公立大学一样的国民待遇。政府更应该把精力放在支持民办大学的发展上,在宏观上把握民办大学的准入,重视中间的评价程序,将民办大学的评价放置到市场中,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评价。将政府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有效的市场的评价制度相结合,即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又能营造出一个好的大学竞争氛围,在有了自身财产独立的基础上,民办大学不仅可以实现自治,更有了充分培育、发挥自身创造性的环境。这样的大学才是现代大学制度下的现代大学,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大学的自治和学术自由,所以说,在现代大学制度的架构下大力促进民办大学的发展是现今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条重要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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