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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及风险防范

2009-03-14

新媒体研究 2009年4期
关键词:可兑换结汇管制

刘 昕

中图分类号:F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220196-01

人民币可兑换是我国金融开放的重要内容。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该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有关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在我国顺利实现了人民币可兑换的第一个阶段性目标后,人民币要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因而,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一)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二)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三)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已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资本外流现象严重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一项资料表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项目数额一年比一年增多,从1995年的178.10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270.45亿美元。误差与遗漏项目的数字如此之大与资本外逃有很大关系,资本外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①出口不收外汇或出口报价低,将外汇截留境外,虚报进口,付汇后货物不进来,或进口报高价将差额截留境外,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逃汇、逃税严重。这方面也再次显示中国有关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漏洞。②我国在境外的投资企业所赚利润、利息等收入不及时汇回或截留境外。

(二)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

虽然从1995年以来,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进行了多次利率下调措施,初步实现了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但是,国内利率水平仍高于国际水平,人民币利率决定的市场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用利率工具调节

短期资本流动的作用尚难以发挥。

四、资本项目可兑换战略选择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汇率水平还不能完全反映外汇市场的供求水平;并且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金融体制国际竞争力未有明显增强、金融监管不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实现资本项目完全自由兑换的风险仍然很大。因此,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一)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

目前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二)逐步放宽金融机构海外融资

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主权。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三)掌控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参考文献:

[1]李瑶,《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ISBN:7801903471,2004.12.

[2]华红梅,现阶段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条件分析[J].《经济师》,2005.8.

[3]赵庆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及国际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ISBN:750493682,2005.7.

[4]张辉、谢开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路径选择和对策建议[J].《海南金融》,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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