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09-03-14李小群
李小群
编辑老师:
我有个好同学的哥哥是个有经验的拖拉机手,姓林。一天,林某驾车外出作业,途中发现他的初中同学郭某在路边行走。林某想和她开玩笑,吓唬她一下,遂故意将拖拉机紧贴她的身边驶过。林某预见到这样做有可能撞上郭某,可是他自恃技术好,加上车速慢,在关键时刻可以避免事故。由于那天道路泥泞,路又不平,车开到郭某身边时车轮打滑,将郭某挂倒。林某听到郭某惊叫,就立即刹车,但因路滑未能马上停住,车后轮将郭某轧死。请问老师,林某想开玩笑而致人死亡,犯的是什么罪过?
× × 中学 龚心田
龚心田同学:
林某因开玩笑而致人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就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分为两种: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做事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不认真负责。例如,开汽车时打瞌睡,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时候,相信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客观的有利因素等事实情况,如本人体力充沛、技术熟练、经验丰富、行动敏捷、熟悉环境等,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行为人的主观估计是十分轻率的,所凭借的事实根据并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
本案中,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林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上并未能够避免。因此,林某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关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林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肯定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编辑老师:
我的邻居杨某自幼因意外伤害而双耳失聪,后又变成了哑巴。虽已30出头了,还是经常遭到他人的嘲笑和欺负。一天,杨某干完农活回家途中,遇到几个放学的孩子,孩子们对他又推又搡,杨某急怒之下,用手中的扁担朝一个孩子腰部打去,结果导致其肾脏破裂,属于重伤。法院对杨某做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我国刑法规定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法院对杨某的处刑比法定最低刑还低?
× × 中学 刘育林
刘育林同学:
聋哑人、盲人由于其重要生理功能的丧失,从而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导致他们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如正常人那么完备。因此,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说,对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即原则上,或者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只是对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从宽处罚。本案中,杨某自幼耳聋,后又丧失语言功能,属于又聋又哑的人,应予以从宽处罚。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严重,所以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法院考虑到杨某是聋哑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再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如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为3年至7年,判处3年至4年。“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如杨某所犯的重伤害罪,法律规定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杨某只获判两年徒刑。“免予处罚”,就是对行为人只定罪,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