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员制的改革方案研究
2009-03-14陈磊
陈 磊
[摘 要]高校实行职员制对于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高校管理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高校现有管理体制向职员制过渡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高校 管理 职员 改革
本文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发展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磊(1975-),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一、高校职员制综述
高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高校职员分为若干等级,称为职员职级。各级职员都有明确的责任、任职条件和期限。职员的职级反映了管理岗位的层次、类别和职员的专业水平与工作能力。
《教育法》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教育法》第49条规定:“高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根据高校发展的需要,教育部拟定了《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了新的高校职员制度,并在武汉大学等六所直属高校试行了职员制度。
高校职员制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依法为高校职员量身而做的人事管理制度,即把高校职员作为一个区别于教学与科研人员、工勤人员的独立系列。目的是建立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建设一只优化的管理队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以提高效率和有效履行职责,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高效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各级职员的岗位设置、职责、任职条件、聘任、考核、待遇等。高校职员制是适合新形势下高校特点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能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从根本上与党政机关干部脱钩,淡化政府色彩和“官本位”的影响。
二、高校管理队伍现状及存在问题
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是职称职务双轨制,管理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这样形成了管理体制的二元性,或者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或者是套用国家行政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的二元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一,“政府化”色彩浓厚,“官本位”意识明显。高校长期以来沿用这种二元模式,各级党政管理人员按照行政级别来聘任,与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相对应,“政府化”色彩十分明显。“官本位”是指以拥有权力(官位)的大小来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高校的管理人员,无论他们从事何种工作,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称呼即“干部”。因历史原因,官本位思想一时还难以退出人们的意识范畴[1]。其二,岗位设置不科学、不专业。高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相比,屈别在于有不同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和岗位责任。行政的二元模式必然导致岗位设置的不细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对人员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高校内部管理也日趋复杂,各岗位分工越来越细,这就要求科学地进行岗位分析,按专业进行岗位设置。如果岗位设置不科学、不专业,会导致岗位职责模糊不清,影响责任的落实。第三,重使用,轻培养。管理人员大多数是非管理专业毕业,一般都没有系统学过教育学、管理学等,不具备适应现代管理岗位的合理知识结构,管理水平停留在经验型的层次上,分析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较弱。特别是校院两级机关管理人员肩负着制定学校政策、解释和执行政策的任务,业务不精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发展[1]。第四,管理人员待遇偏低。待遇主要指非物质和物质待遇。前者指管理工作常被看做是辅助性的工作,不被重视,对管理队伍的培养又缺乏长远规划。后者是管理人员只能获得国家工资和学校津贴,其待遇与职务紧密挂钩,只有在职务提升时,才能提高工资级别,兑现相关待遇,与拥有科研项目资助和课酬的教师相比,待遇较低[1]。
三、高校职员制的改革方案
(一)高校职员制的试点
目前,国家已在六所部属高校实行了职员制试点工作。试点的内容有:其一,设置较为科学的职等职级即“三等十级制”。试点将高校职员的岗位职责、专业水平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分类;在职级上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与其他职员的界限;充分反映了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第二,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制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和雇员建立契约,定期考核聘用的用人制度。采用聘任制既可以保证合同期限内工作稳定性,又有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高校实行职员制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第三,确立独立的薪酬体系。过去,困扰高校管理工作的难题是:工资既随职务又随职称走,工资变动频繁,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岗位。实行职员制后,管理人员工资独立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可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逐级晋升职级,兑现职级工资,从工资上体现了岗位,实现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职员制的试点已进行多年,实践证明,高校职员制符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对于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二)高校职员制的改革方案
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管理队伍现状、存在问题,高校职员制改革方案除了以上试点内容,还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职员职数。6个职员制试点高校首次聘任时,职员总数皆控制在学校编制数15-20%内。对于非试点高校来说,职员职数应控制在教育部下达的职员编制数内。高、中、初职员职数比例应合适,试点高校的高、中、初级职员岗位的比例多数为35:55:10。
2.职员职级。确定职员职级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首先,行政职务是确定职级的基础。担任了行政职务,就自然进入该职务对应的职级。其次,任职年限。第三,学历。高校职员的起点学历一般应为大学本科。实施职员制的初始阶段,可考虑历史原因,适当放宽,但以后晋升职员时应严格要求。第四,专业技术职务。这一因素只在首次聘任职级套定时和转岗时使用。除了上述四个因素为基本确定因素外,工作业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2]。
3.向职员制过渡中的“通道”。其一,进出通道。在现有管理制度向职员制转轨过程中,为了平稳过渡,必须设立一条“通道”,既能吸引优秀的、有志管理事业的教师加入到管理队伍行列,也能让无心于管理工作、志在其它的人员流出管理队伍。一方面,要确定好专业技术人员转岗聘任职员的任职条件,充分考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年功业绩和贡献,在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间设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对应,保证转岗通道的畅通[3]。其二,职位通道。过去,管理人员因行政管理的二元特点,既评职称又评职务,造成了一些问题。职员制要求管理的专业化,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但凡事不能一棒子打死,如对财经统审等专业性强的岗位,为了科学地进行职业分类和职位分析,评职称还是有必要的。这部分管理人员,在首次聘用时,应该有选择权,是选择职称系列,还是职务系列。
参考文献
[1]]尚子扬,关于高校教育职员制改革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2]毕宪顺,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1)
[3]盛连喜,深化职员制改革,为高校管理人员设计好跑道[J]中国高等教育, 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