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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英国富裕农民公共政治生活探析

2009-03-11徐华娟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英国

徐华娟

[摘要]1450—1650年是英国由传统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该时期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的研究已经成为欧洲经济一社会史的重要内容,其中富裕农民群体的公共政治生活尤其引人瞩目。本文将蒙焦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英国乡村社会精英群体的公共政治生活状况,即富裕农民担任地方行政管理职务、担任陪审员等方面情况,从一个方面反映英国这一时期地方自治的特点,同时有助于理解和说明富裕农民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骨干作用。

[关键词]英国,社会转型时期,富裕农民,约曼,公共政治生活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2-0062-05

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之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当地人管理地方公共政治生活。在英国的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郡及其以下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地方官,一般由那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与习惯、具有浓厚的乡土情结、生活根植于所在地区的本地人担任,其中大部分是富裕农民一约曼或约曼出身的人。约曼热心于地方公共事务,而他们的经济实力也可以支持他们担当这份不拿薪俸的官职。本文试图从富裕农民在地方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活动,来考察英国“国王统辖下的地方自治”,同时也有助于从一方面揭示富裕农民一约曼群体在英国社会转型中的骨干作用。

一、担任堂区乡警维护堂区公共安全

英国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百户区、堂区三级。各郡有郡守和他们的副执行官,每个郡还设有治安法官。百户区是郡与堂区之间的行政单位,但随着堂区管理地方事务范围的扩大,百户区的职能逐渐弱化。堂区(pafish)虽然是最基层的行政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几乎囊括了堂区的公共安全、税收、济贫、修缮道路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堂区这些数量众多的管理职务大多由富裕农民—约曼担任。

乡警(constable)一职设立于1242年,是堂区唯一负责治安的官员,几乎全部由约曼垄断。“乡警”一词原来写作comes stabub,是法兰克时期法庭中的高级职务。根据惯例,乡警最初由堂区民事法庭(court leet)的陪审员负责遴选,当然是从本地人中选出。14世纪时切尔西庄园就是这样任命乡警的。乡警任期一年,其选举通常在每年的米迦勒节或者复活节举行。少数堂区的乡警任期两年。在没有民事法庭的地方则由当地有威望的乡绅集体负责推选。苏塞克斯郡李维斯堂区的乡警就是如此选出的。根据萨金特·霍斯金斯(Serjeant Hawkins)和马修·黑尔爵士(Sir Matthew Hale)研究,认为乡警是仅次于郡长和治安法官的重要职务。后来,改由治安法官负责乡警的遴选工作,并由郡法庭宣布任命。1644年,肯特郡埃顿布里奇堂区的约曼罗伯特·布鲁克担任了乡警,其过程是两个治安法官组织了推选工作,并由郡法庭任命。但有时也有例外,如赫里福德郡的两个乡警仍是经过当地的乡绅托马斯·考宁比负责和组织选举产生的。显然,治安法官管辖乡警,并在许多情况下负责组织选举乡警。然而却没有直接任命一个乡警的权力。1612年,王室法庭审理过某案件,即一个治安法官将斯特普纳村庄一名乡警免职,同时任命了一名新的乡警,法庭审判的结果是治安法官的任命无效。法官指出,治安法官无权任命一名堂区乡警。不过,17世纪中叶后治安法官的权限有所扩大。根据1662年议会授权法案,当在任的乡警突然去世或者中途卸任,治安法官可以临时指定一名新乡警。

乡警的职责是直接执行地方事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逮捕所有闹事者或者破坏王国安宁的人;逮捕所有重刑犯,当罪犯试图逃跑到另一个堂区的时候,乡警要前去追赶并以呼喊来示警;逮捕所有不法之徒、无业游民、夜游者和其他嫌疑犯。乡警的这一职责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十五六世纪的英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震荡和变革,以及都铎时期普遍而严重的流民问题,对社会统治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威胁。根据统计,从1495年到1628年,英国都铎政府为解决流民问题所发布的法令竟多达53个。而中央政府鞭长莫及,只有依靠和强化地方基层政权。当时英国政府针对流民问题的指导方针是恩威并济,即一方面采取严厉惩罚的手段,另一方面实行救济政策以安抚民心。作为比较了解地方民情的乡里头面人物,富裕农民无疑是执行上述政策的合适人选。乡警还负责监视经营啤酒馆、旅店的业主,防止不法行为和饮酒过度。啤酒馆问题是十六七世纪英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宗教改革之后清教徒反对酗酒,认为这是违背神意和教规的。这种对啤酒馆的抨击和管理引起新兴中等收入者阶层的共鸣,这个阶层在乡村中以近代资产阶级的前身——富裕农民为代表。他们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勤劳节俭,精于计算,办事井井有条。约曼担任乡警来监督管理啤酒馆反映了这个阶层的立场。乡警还有权逮捕所有不参加英国国教仪式的天主教徒及其不定期参加教会仪式的孩子和仆人。另外,他们要在农忙季节应该协助寻找雇工帮助收割谷物。乡警还要监督堂区教徒选拔复活节一周期间的公路检查员。负责检测啤酒馆酿酒原料的质量,即检测麦芽的质量和数量,看其是否符合法令的要求。他们执行本郡治安法官和其他上级长官的所有规定和授权法令。另外,附带一项:“乡警必须做所有乡警职务分内的其他事情。”从乡警的记录中可知上面所说的“其他事情”通常指在特定时间或者地点发生的事情。如战争结束后,乡警有时候征收给残疾士兵的救济金。

乡警如果希望完成自身的职责,就需得到堂区居民的协助;而他们在执行政务中往往触及堂区居民利益,甚至引起他们的抱怨和不满。当时一首歌谣流露了普通乡警的为难心态:“假如我们做得不好,法官会来责怪;假如我们认真执行政务的话,一些居民又会发怒,如果有可能的话,许多人都想吊死我们。”正如肯特所指出的:“简而言之,在都铎王朝晚期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乡警这一官职继续植根于当地的习惯中,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一个部分。”有人这样评价英格兰的乡警:“议会是一个伟大的机制,而不取任何报酬的堂区乡警则更令人印象深刻。”

虽然商业店主、旅馆业主和贸易者也可以担任乡警,偶尔还会有绅士担任,但是,因为“这项工作如此占用时间以至于担任乡警的人一些重要的私事都被耽搁,这个职务没有福利也不会带来乐趣,又不可想象的疲劳”,所以绅士认为这个职务既非他所爱又不适合他的身份,经常逃避担任此职。其实,约曼也不喜欢担任这个职务,但是根据习俗和流行的观念,担任乡警已经成了约曼这个阶层的公共义务,正如治安法官职务大多由当地乡绅来担任一样,约曼担任乡警的数量超过了其他群体。根据麦克尔·道尔顿写于1618年的《乡村法官》一书记载,一个乡警应该忠诚地履行其职责,没有怨恨和偏袒。他有一定的财富和地产,对他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并且能够勤奋工作。根据当时代的文献,财富和能力均低于富裕农民一约曼的人是没有资格担任这个职务的。而约曼被

认为比其他阶层的人更称职,道尔顿的书中就用“给我们亲爱的朋友——约曼”这样的字样来表示这些富裕农民担任乡警工作的尽职尽责。根据琼·肯特的分析,1583—1642年斯特福德郡帕丁汉村担任乡警的81人里有63人是富裕的约曼。

有一种官职是高级乡警(high constable),即百户区乡警,任期3~10年,通常被认为是由乡绅担任,而实际上,也大多由约曼充当,其职责是帮助治安法官在堂区中执行法令,另一方面又负责呈递下级的报告。高级乡警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还可以担任郡法庭大陪审团成员。诺福克的约曼菲利普·库里耶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个好心肠的高级乡警。约翰·默莱斯海德是德文郡的另一个约曼,根据他孙子的记载,他担任斯坦伯里百户区乡警长达20年。德文郡法庭文书中记载了很多担任过这一职务的约曼的名字。1572年埃塞克斯郡丹伯里的约曼托马斯·埃默里请求法庭同意他辞去柴姆斯福德百户区高级乡警的职务,因为他已经担任此职务长达10年之久。

二、担任教会执事等维护堂区秩序

由富裕农民一约曼担任的重要职务的还有堂区的教会执事(churchwarden)。一个堂区通常有2~4个教会执事,一般由治安法官任命,也可以由堂区委员会通过公开的或非公开的会议选举产生,例如16世纪早期牛津郡奥维斯考特堂区的两名教会执事,就是由堂区委员会任命的。另外,教会执事还可以由退休的教会执事提名产生,或者由教会牧师任命等。根据教会法的规定,这个职务应从所在堂区的居民特别是从富裕农民中选出。尽管一些大城镇的商人和小乡绅非常向往这个职位,但依据惯例约曼具有担任此职务的优先权。

教会执事的首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堂区教民逝世后遗赠给教会的物品。这些遗赠物从价值2便士的摇铃绳或者圣餐仪式上盛面包的银盘子,到数目可观的土地和钱财,不分巨细,一律要经过教会执事之手。通常,遗赠者将所遗赠财物交由教区执事自行处理,有时这项工作还要有乡警参与。其次,负责修缮教会房屋和家具,以及一些相关物品的购置,同时为了这些开支用度从乡村中征收税款。此外,教区执事和乡警一起监督和落实王室令状的执行,共同维护堂区的治安。从教会执事的这些职能上看,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处理教民与教会相关的一些事务,同时也协助维护堂区的社会秩序,呈现出一定的世俗化特征。一些资料表明,他们的工作受到本堂区居民的监督,例如在财政上会被检查开支是否超标,是否浪费或不合理。有一次在埃塞克斯郡的钦格福德堂区,曾因开销合理性问题,堂区居民与教会执事发生了争吵。事情的起因就是,根据上级教会的要求,堂区需重新装修圣坛,教会执事认为这项工程得花销40先令,但堂区居民们认为开支过高,于是,另外联系了一批工匠,消减了开支。居民们还指责教会执事在其他开支方面有浪费现象。又例如,1609年,伍斯特郡卡来亚德堂区的3个约曼被诉诸法庭,他们中的一人担任乡警、另两人担任教会执事,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修缮道路,也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公路监管员遴选的义务。

济贫监管员(overseer)也是约曼在堂区中担任的主要职务之一。这个职务是根据1597年的济贫法而设置的,由堂区的治安法官推举产生。随着1597年和1601年的济贫法成为英国济贫政策的基础,该职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根据1635年施鲁斯伯里郡的市政纪录显示,在15个堂区中有10个堂区的济贫监管员是由富裕农民—约曼担任的,在贫穷的小乡村这个比例则会更大,可见济贫监管员主要从约曼阶层中选出。

济贫监管员的职责,首先是救济堂区中的穷人,特别是病人、残疾人、年长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向他们提供住宿、燃料和衣物等生活必需品。济贫钱物主要来自本堂区的捐赠,所以动员和组织堂区富裕农户缴纳济贫税也是济贫监管员的重要职责。为此,需要合理评估不同富裕程度农户的税额,并且定期征收之。济贫监管员还要监管民间对慈善事业的临时捐助,他们和教会执事一起,每周一次收集堂区居民自愿捐赠的救济物品以便用于贫民救济。据记载,济贫监管员每月要开会一次,与其他官员和堂区中值得信赖的居民一起商讨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同时,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是济贫监管员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因为那些出生在堂区中的人认为有权利从堂区得到一份工作。济贫员有时直接组织身强力壮的失业者承担某项工作,付给他们报酬;有时则向一些失业者提供纺织原料,然后负责收购他们的成品,再推向市场。所以,我们看到关于一些济贫员向失业者提供大麻、亚麻、羊毛等原料的记载。他们还负责组织穷人孩子学习某种手艺,或帮助他们及孤儿寻找合适的雇主去做学徒,费用也是来自本堂区教民捐纳的济贫税。他们还负责管理那些游荡在堂区里的乞讨者、无业游民和流浪汉等。一般的做法是,将没有居住权的乞丐遣送回原来的堂区;对外来的流浪者,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将其衣服脱到腰间,带到中心广场鞭打,直到流血,然后也是送回他所出生的堂区。1622年德文郡一个约曼罗伯特·罗伯茨的日记里这样记载:“一个游民乞丐贾尔斯·罗尔斯在二月份的第四天被鞭打……”济贫员的工作同样受到堂区居民的监督。约曼约翰·沃特斯在诺福克特林顿堂区担任济贫监管员,1630年被谴责给不该救济的人以救济。1634年,担任伍斯特郡某堂区济贫管理员的5个约曼同时被指控,因为他们既未给无处谋生的强壮劳动力提供大麻、亚麻、羊毛等纺织原料和纺织设施,也未安置这些人做其他工作。

富裕农民还要担任公路监管员和桥梁监护人(high-way and bridge warden)。为了道路和桥梁的看护,堂区负有选派公路监管员和桥梁监护人的责任。根据1555年的法令规定,这个职务由警官和教会执事在与堂区居民协商后产生,其工作是向治安法官负责。偶尔也会有小乡绅担任这个职务,特别是一架重要的桥梁正在施工的时候。根据记录显示,十分之九的公路监管员和桥梁监护人由约曼担任。担任这个职务的人经过复活节那一周的星期二或者星期三由乡警选出。这个职务和乡警、济贫监管员一样是世俗官员,其权力最后受中央政府管辖。如庞兹所说,如果没有他们,近代意义的堂区就无法运作。

富裕农民还会担任协助金高级征收官。虽然这个职务大多数由乡绅担任,但也相当多地落在约曼肩上,这是一个需要讲究诚信和责任感的工作。在许多地方记载中都可以发现很多约曼担任此职,如伯克郡、剑桥郡、康沃尔郡、德比郡、德文郡、赫特福德郡、汉普郡、汉特郡、肯特郡、林肯郡、诺福克郡、苏塞克斯郡和威尔特郡等,都可以发现有关例证。通常,王室征发官(The pur-veyor of the king's household)也多半由富裕农民担任。英国王所需要的肉类和其他食品供应总是承包给某人负责采买,按照惯例承包人往往是一个约曼。1593年,德文郡的约曼克里斯托福·沃尔顿被要求担任王室征发官,那年

他为王室提供了40头公牛、300头肥羔羊。

另外,富裕农民一约曼还担任一些公共或者半公共的职务。几乎所有地方的郡守执行官都是由约曼来担任的。他们的职责是提供自由土地持有农的名单,以备选陪审团成员。还有就是执行郡守的授权法令等。约曼担任的另一个类型职务是执行官,与市政机构的治安法官一起工作。1605年,格罗斯特郡约曼威廉·德文鲍特在齐朋卡姆丹城镇担任此职。根据当时一个新颁布的特许状规定,授权约曼威廉·德文鲍特和约翰·普莱斯绅士有行使法律和惩治违反法律者的权利。在许多郡,特别是南部和西南部各郡,约曼也会担任一些职务低下的堂区工作,如被任命担任监狱看管人等。

三、担任陪审员控制地方司法

中世纪期间,庄园法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中世纪晚期,庄园法庭中富裕农民有着越来越大的掌控作用,他们解释惯例,解决争端,制定公共法规,颁布实施细则。到伊丽莎白时期,更多的司法事务是交由四季法庭即郡法庭审理。在四季法庭里,富裕农民一约曼依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他们不是担任四季法庭陪审员的唯一人选,但是对地方事务的影响与控制力是不容低估的目㈣。

陪审员制度是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从法兰克加洛林王朝引入英国的。每个法庭都设立陪审团,成员从村民中特别是殷实村民中选出,他们听完证人的证词后进行集体裁决。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存在一定限制。1584年法令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人应该具备一定的财产,其最低数额为每年收入4镑而不是40先令。该法令并没有声明非自由土地持有农不能担任此职务。1597年德文郡的四季法庭记录中则提及担任该郡陪审员的资格,即必须是自由土地持有农,表明非自由人此时已经凤毛麟角。由于这方面的资料所限,无法对这些资格的限定进行判断,但是似乎可以确定的是,像林肯郡那样,持有自由土地的大多数约曼和富有的公簿持有农都有资格担任陪审团成员。毫无疑问,这些担任陪审员的都是地方的头面人物,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因此,无论在哪级法庭,陪审团的组成人员都会有约曼,甚至主要来自约曼群体。曾有这样的说法:“法律折磨穷人,富人折磨法律。”足以说明经济状况是控制司法的前提条件之一。

陪审团最初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之中的。地方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常常召集本地一些熟悉情况的人,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信息。陪审团在刑事与民事审判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称为jury,其中又分为大陪审团(grand iury/jury of presentment)与小陪审团(pettyjury);在民事案件中有两种不同称谓,the assize(相当于大陪审团)与the iurata(湘当于小陪审团)。一般来说,大陪审团(grand iury)成员多为当地的乡绅,但是由于乡绅数量不足或者一些乡绅不愿意担任,则由当地的富裕农民约曼来补充。根据各郡季法庭记录,各地情况不一样:柴郡和兰开郡的大陪审团完全由乡绅担任,因此陪审员的名单中没有约曼的名字;在德文郡的大陪审团成员中乡绅占优势,约曼占少部分,汉普郡和诺福克郡也是如此;在埃塞克斯郡和斯特福德郡,陪审员中占多数的则是约曼。1607年克沃尔的陈述中表露了这样的信息:“一个大陪审团由24个富有的大乡绅或者若干个约曼组成。”

百户区陪审团也是大陪审团(jury of presentment),是许多地方管理机构的一部分。在德比郡、多塞特郡、埃塞克斯郡、肯特郡、诺福克郡、诺森特斯郡、萨默塞特郡、威尔特郡和约克郡等地都活跃着百户区陪审团。科斯敏斯基审查了18个百户区里179个陪审员的财产纪录。这些陪审员多数是自由的富裕农民。他们的土地只局限在一个庄园里的情况是极偶然的,通常是一个人的土地分散在几个庄园、几个村庄,甚至几个百户区。典型的例子之一是富裕农民威廉,他是汉丁顿托斯兰百户区陪审员。总共占有土地约160英亩。在约克郡的诺斯莱丁很长时间的法庭记录中显示,有许多百户区陪审团的名单中一次次地出现约曼的名字。

约曼出席的陪审团,一年一年地对不遵守法纪的邻居作出裁决。托马斯·富勒提到约曼的时候说:“约曼是这个国家陪审团的主要成员。”约翰·福蒂斯丘以英国采用陪审团审判的例证,阐明了一种法律体系是依存于特定的经济及社会结构之中。英国的农村到处都是富裕农民,占据相当的比例,他们不会完全搬到城市生活,所以,即使在小城镇和小堂区,依然可以找到受过教育的、富裕的居民,其数量足可以组成陪审团。他们能够忠于职守,而且“约曼每年花销可达百镑以上者,不在少数……以此之故,倘妄想此等人可以嘱买,或妄想此等人愿意立伪誓,则实属荒诞……”富裕农民担任陪审团对于带动整个农民阶层政治热情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是有深远影响的。

这一英国独有的阶层——富裕农民一约曼还负有军事职责,他们要应征参加国民自卫队的服役,接受军事训练,以维持国家的防御力量。托马斯-史密斯爵士通过对这个阶层的探讨,认为在后来的雇佣军队中,约曼占大多数。1608年格罗斯特郡军队接受检阅的卷档显示,该郡军队总计19402人,有明确身份或者职业的有17046人,其中,约曼1037人,约曼之子或者兄弟144人;乡绅457人,农夫3774人,农业雇工1831人;其余主要是织布者、商人、小手工业者和贸易者。在伊丽莎白时代到内战之间,英国除了与西班牙无敌舰队作战以外并没有参与大的战争,但是这个国家始终保持着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国家的法令规定,身强力壮的英国成年男子均有军事义务,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来配备武装参战,并由各郡长官在固定的日子巡查是否每个人都配备了恰当的武装。有资料显示,1596年斯特福德郡的富有约曼托马斯·埃伦应征海军去参加女王的最后一次海战。1619年,在诺福克郡的参加军事服役的部队当中就有一个拥有土地年收入60镑的富裕农民托马斯·戴德,还有一个土地年收入200镑的约曼亨利·杜文格。1639年3月,德文郡罗伯特家族的两个约曼都被征召去苏格兰服役。

综上所述,社会转型时期英国在政治领域呈现了世俗化的特点,地方自治的加强,国家政治力量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前,英国重要官职大多由教士担任,因为教士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能力,而且由教士担任国家公职,可以节省开支,因为教士担任教职已有薪俸。伴随着宗教改革,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亨利八世选择了俗人托马斯·莫尔继任大法官一职,由俗人担任大法官标志着宗教界垄断国家高级文官的局面开始被打破。除了大法官职务外,当时其他许多重要职务已逐渐开始由俗界人士担任。就富裕农民一约曼这个阶层来说,从都铎王朝起,其旧有的农民成分日渐消退,一个新的社会属性逐渐诞生。一位英国学者说:“任何一个富裕的农民都是资本家。”在约曼生活的黄金时代里,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随着其土地交易的频繁而发展,即与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的集中及近代资本主义农场经营同时发生。最迟到15世纪中期,乡村中的头面人物实际上控制了乡村的公共事务。正如英国史学家希尔顿指出:“介于领主和个体农户之间者是村庄共同体,而实际上代表村庄共同体的都是乡村头面人物;他们是富裕农民(well-to-do husbandmen)的杰出人物,没有他的合作,领主就难以进行管理。”因为领主不仅需要强权,而且需要中介,富裕农民在这样的角色中,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素质,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政治权利。“我们读过许多描写庄园大总管、总管等执事人员的著作,但事实上农村共同体的管理权不在这些领主的代表手里。庄园的或领主的法庭由富裕农民陪审员控制,他们解释惯例,解决争端,制定公共法则,颁布细则,拒绝村外陌生人等。一般来说,他们为领地庄官或领主本人与农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原则和限度。”他们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在堂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富裕农民的作用举足轻重。在中央,这些英国的中等阶级进入国家管理,使得议会在16世纪成长起来。在地方,富裕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担任警员、高级警员、教会执事、陪审员,参加郡议会成为议员,并有机会参加国会议员的选举。这些上层农民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带头羊,同时是农村社会转型中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使英国形成“国王统辖下的地方自治”的独特风景。

[责任编辑:王公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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