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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观念与近代爱尔兰土地改革

2009-03-11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密尔财产权威廉

杭 聪

[摘要]近代爱尔兰土地所有权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身份所有权阶段、自然财产权阶段和双重所有权阶段。观念变迁的背后牵涉三股主要力量的博弈:英格兰地主、英格兰资本家和爱尔兰佃农。虽然英格兰地主和资本家处于对立的状态,但是双方的矛盾又从属于英格兰和爱尔兰之间的矛盾。由于爱尔兰佃农不断地斗争,也由于资产阶级渴望资本化经营爱尔兰土地,英国政府实行了数次土地改革。正是因为政府改革的根本目的仅仅是以更加资本化的方式剥削爱尔兰佃农,所以改革总是处于被动状态,并最终失败。

[关键词]财产权,土地政策,约翰·密尔,威廉·格莱斯顿,爱尔兰

[中图分类号]K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2-0056-06

爱尔兰土地问题是近代爱尔兰社会的中心问题,也是英格兰和爱尔兰关系的焦点所在。英国学者不断争论,爱尔兰土地改革是保有帝国的需要,还是英格兰内部改革需要的外延。其争论的实质是英格兰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和一致的程度。在英国学者的话语中,土地改革的主动权掌握在英国政府手中,几乎没有爱尔兰人的位置。爱尔兰史家强调爱尔兰人在土地改革中的主动地位,虚化了近代英格兰对爱尔兰的直接影响。国内学界往往以英国自由党首相格莱斯顿为切入点,仅仅从政府政策的层面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描述性介绍。本文试图以土地所有权观念的变革为切入点,利用第一手资料,审视近代爱尔兰土地改革的全过程。

近代爱尔兰处于英格兰的统治之下。爱尔兰的土地问题也源于16世纪英格兰都铎王朝的征服。都铎王朝鼓励英格兰新教徒到爱尔兰建立大庄园。这种政策促发了1641年爱尔兰起义。而这次起义直接成为1642年英国革命的导火索。克伦威尔重新征服爱尔兰之后,为了弥补军事花费,大规模没收爱尔兰人的土地,分配给随军士兵。根据英国统计学家配第的统计,“爱尔兰在1672年共有良田1200万英亩,新来的克伦威尔党人殖民者就占去其中的450万英亩,天主教徒只占350万英亩,其余部分则为早来的新教徒殖民者所有”。

然而,上述的剥夺仅仅是爱尔兰人被剥夺土地所有权的开始。由于爱尔兰人反对英王威廉三世,他颁布了一系列的所谓《惩罚法令》,采取各种措施排除爱尔兰天主教徒的政治、经济影响。1697年的法令规定如果新教徒和天主教徒结婚,那么新教徒名下的土地必须转给亲属。1704年的法令直接排除天主教徒有权购买土地、从新教徒那里继承土地、或拥有超过31年的土地租期。受法令影响,爱尔兰土地的惯常租期从原来可长达99年减少到21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如此一来,英格兰在爱尔兰就建立了身份资格土地所有制,以信奉天主教为主的爱尔兰人实际上被以宗教信仰划分身份,丧失了大部分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到1780年,天主教徒享有的土地已经下降到仅占爱尔兰全部土地的5%。1760年左右,由于英格兰人陷于七年战争,且爱尔兰人的武装力量有所加强,因而对各项《惩罚法令》的执行有所松动,但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资格所有制一直持续到1829年颁布《天主教解放法》之时。该法规定爱尔兰天主教徒拥有平等的公民权,于是爱尔兰土地所有权从身份资格转向了纯粹的财产资格。英格兰地主阶级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向资产阶级靠拢,而此种变化也给爱尔兰佃农带来了更大的权利空间。

但是,土地所有权资格的变更并没有改变爱尔兰人民缺乏土地的状况。因为广大的爱尔兰人民作为佃农是无力购买土地的。旧有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仍旧占据主要地位。直到19世纪70年代,爱尔兰有大约6500个地主(拥有500英亩以上土地者),而其中大约48%的地产在5000英亩以上,由700个地主拥有。据1879年统计,“不到300个地主占有600万英亩爱尔兰土地,而与此同时,却有500万爱尔兰人连一英亩土地也没有”。

这样的土地占有模式带来了极端不平等的分配模式。“以1835年为例,全爱尔兰农产物的产值为3600万英磅,其中3000万英磅成了地租、赋税、什一税和商人的利润。只有600万英磅属于实际生产者”。农民仅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16~17%,其余部分都落入英国地主和统治者手中。所以,在1845年爱尔兰大饥荒中,饥民人数高达300万。由于饥荒以及由饥荒导致的向外移民,19世纪的爱尔兰成为人口持续减少的地区,这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

爱尔兰人民认识到大土地所有制是造成自身苦难的重要原因,应该采取手段实现普遍的土地所有权。为了抵制爱尔兰人的土地要求,马尔萨斯学说被英格兰地主们用来论证其土地所有权的合理性。该学说认为大量过剩人口的存在,而非土地所有权引发了爱尔兰的苦难。在19世纪50年代,爱尔兰知识界已经普遍反对马尔萨斯的学说。都柏林的经济学家赫恩(Hearn)和汉考克(Hancock)的观点较具有代表性,前者认为造成爱尔兰苦难的因素是土地制度束缚了爱尔兰人的劳动积极性,应该允许土地自由出让;后者认为爱尔兰并不像马尔萨斯学说所认为得那样缺乏资本,而是缺乏保障应用资本再生产的土地制度。正是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爱尔兰各界于1850年成立了爱尔兰租佃者同盟(Irish Ten-antLeague),该组织的目标是争取公平地租和维护租佃权利。为此,组织成员们提出了“3F要求”,即公平地租、固定租期和自由出让承租权(Fair rent,Fixity of tenure and Free sale)。该组织通过议会途径寻求解决土地问题,形成了爱尔兰右翼力量。爱尔兰人民也认识到推翻英格兰人的统治是解决土地问题的可行之路。于是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了以武装斗争争取独立的芬尼运动,芬尼党人喊出“人民拥有土地”的口号,形成了爱尔兰左翼力量。

面对这种状况,英国议会中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必须严厉镇压爱尔兰人的“反叛”行为,维护大土地所有制。他们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有愧于道义,并不需要对爱尔兰人口的减少负责。因为按照马尔萨斯的学说,他们通过建立大型牧场驱逐了“过剩人口”,实现了更高的经济效益。结果,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爱尔兰佃农忍受着高额地租、不确定的土地使用期和地主暴力驱逐。然而,统计数据证明:爱尔兰人民经受的苦难,并没有验证马尔萨斯学说,生产效益没有得到提高、社会福利也未获得增长。这等于否定了大土地所有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于是地主们更加依赖于另一根合理性的支柱——政治哲学。他们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视为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允许有丝毫的动摇。于是土地问题演变为如何看待所谓“自然财产权”的问题。

地主们的“自然财产权”观念,来源于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洛克那里,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先于社会存在的。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自然赋予个人的权利,是不可被政府剥夺的权利。洛克的财产权外延宽泛。包含有“生命、特权和地产”等权利。到了18世

纪末,亚当·斯密给财产权添加了社会功利的价值,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财产权的绝对性进一步受到加强。个人和他人通过相互间的自由竞争,达成不可违背的合作契约,发展个队财产。维护该种财产权成为好政府的义务。总之,“……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可见,私有财产折向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地主们的“自然财产权”观念,在大多数律师和政治家的头脑中占有支配性地位。他们将财产权看做是绝对的,将议会的根本职责定位为捍卫财产权。这种观念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1863年议会讨论爱尔兰土地改革时,帕麦斯顿首相认为:“依赖于这一观念……没有变化是悦人心意的,没有变化是正确的或是有利的,因为那是对自然财产权利的违背。绅士们用最轻而易举的方式谈论土地所有者应该被强迫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安置他们的佃农,并且应该接受由其他人判断给予的租金额……这些都是共产主义的教条,是对社会组织结构的完全颠覆。”所以,英格兰大地主们不是很担心,因为他们相信“‘佃农权利这个词一进入英格兰听众耳中,唤起的是一种立即和不自觉的厌恶感。他们厌烦它,将之视为剥夺个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主张”。但是,他们的这种自信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

反对者们也开始从自然权利观念出发,否认大土地所有制的合理性。反对者们声称,既然自然权利是自然赋予的,那么就应该被平等的分配或至少避免显著的不平等分配,而且地主们的自然权利是违反社会功利原则的。

在19世纪中期,英格兰经济学家约翰·密尔正是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批判了“绝对土地所有权”的教条,从而动摇了更广泛的绝对财产权观念。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密尔肯定了平等占有土地的合理性。密尔认为土地不是由劳动产生的,且数量是有限的,是自然赐给所有人的财产,任何人也不能期望将他人永久性地排斥于所有权之外。况且,爱尔兰人也从未承认过英格兰人的财产权观念。

从社会功利的角度,密尔认为大土地所有制与生产效率形成冲突。在高额地租与随意驱逐的压力之下,爱尔兰佃农无力也不愿改良土地,造成资本浪费,降低了经济效率。正是基于此,地主的财产权不能再受到绝对的保护,因为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保护财产的铁律,正是由经济效益最大化来论证的。随后,密尔认为在爱尔兰单一的农业经济中,土地维持着绝大多数人口的生计,即使是全欧洲最差的生计。一旦迫使农民脱离土地就会造成社会的极大动荡与整个社会的极大苦难。这无疑不符合功利主义的社会最大幸福原则。所以英格兰不可避免的需要授予佃农永久租佃权。唯有此才能实现公正的统治。唯有破除对“私人财产权的迷信”,英格兰人和政府才能维持和爱尔兰的联合。

密尔的观点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或称为小资产阶级的愿望。所有冠冕堂皇的说辞背后都隐藏着英格兰资产阶级资本化经营爱尔兰土地的渴望。资产阶级认为“地主除了财产权不能说出其他理由反对土地改革,但财产权最终也必须服从于自然权利、人性与公正”。代表这一阶级的辉格党领袖约翰·罗素勋爵提出:“你可以有一个好的理由(反对随意驱逐佃农的做法),即一个地主也应该补偿兔子已经在其土地上打好的洞吧。”从更现实的角度,资产阶级的代表提出为了巩固英格兰对爱尔兰的统治,应该培植起一个以资本化经营土地为基础的“乡绅阶层”。因为在他们看来,爱尔兰不稳定的政治形势缘于爱尔兰“并不像英格兰,没有由乡绅领导的人民,这里的人民是在煽动性的政治家与牧师之间左右摇摆的”。当时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理查德·科布登、约翰·布瑞特和约瑟夫·张伯伦等人都对上述观念表示欣赏。曾鼓吹自由放任政策的科布登学会认为:应该保证爱尔兰佃农获得固定的租期,但同时应该保持市场对租金调节的角色。科布登俱乐部实际上废除了自由放任原则。布瑞特作为一名反对土地贵族、鼓吹自由贸易的老战士,站在比密尔更激进的立场上,支持爱尔兰佃农获得权利,以便打击土地贵族的势力。他反对在爱尔兰应用马尔萨斯的经济理论。当1868年议会辩论密尔的主张时,他说道:“我做任何事情都会被你所认为的和我所认为的属于财产权的东西所牵制,而不论我是否像别人一样小心翼翼。”在他看来,“土地自由买卖”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地主的财产权是实行这一方法的障碍物。当芬尼党人的暴动揭示了爱尔兰人的不满之后,他提出了以财政援助进行土地赎买的计划。保守派报纸将他的赎买计划称为“与虎谋皮”,更称他为“激进派之首”。到1869年讨论土地改革之时,布瑞特宣称爱尔兰将不会获得和平,除非绝大多数人口自己占有这片地区的土地。

布瑞特和密尔的思想也部分反映了爱尔兰社会的心声。爱尔兰自治党的奠基人艾萨克·巴特(Isaac Butt)。在自己于1867年出版的一本书中赞扬了密尔对固定租期的支持。他号召对爱尔兰的发展模式进行永久性的转变,结束大量向外移民的历史。另一位爱尔兰学者狄龙(J.B.DiUon)则在称赞《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同时,指出了密尔的不充分性:“密尔是英格兰在这一问题上的最高权威,没有人比他……更有力地提出了捍卫租期安全的观点,他唯一的缺陷就是还不够充分。”不充分性表现在密尔等人的理论以经济效益为立足点,其主张仅仅是希望通过国家行政、司法干预,造就一个资本农场主阶层,同时减轻一些爱尔兰佃农租佃土地的负担。

在19世纪60年代英格兰发生争论的同时,爱尔兰学者也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国家应该援助土地赎买,并且立法保护小土地所有者。爱尔兰统计和社会问题协会认为:现在明智的立法应该抑制“压迫人的地主”,保障佃农获得改良土壤的补偿并且检查不公正地增加租金的行为。可以说,爱尔兰人和英格兰人在支持国家干预,减轻佃农负担上达成共识。但爱尔兰人和英格兰人的不同点在于不尽相同的长远目标。爱尔兰有的学者认为在改进佃农租期安全之后,应该沿着欧洲大陆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发展方式前进,而非英格兰的方式前进。他们代表了爱尔兰佃农的目标,即国家能够承认自身对所租佃土地的权利,获得充分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实现更加广泛的小(农)土地私有制。怀有这种愿望的爱尔兰佃农成为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取之不尽的力量来源。

爱尔兰人民不停息的斗争,促成了英格兰资产阶级态度的转变,进而影响到政府。从1868年担任首相起,格莱斯顿就自感负有抚慰爱尔兰的使命。他对自己的爱尔兰法律顾问沙利文(Sullivan)谈道:“照顾与发展爱尔兰‘顺从的部分非常符合我们的利益”,同时“对那些迄今为止进行抵抗的人做出让步是正当的”。虽然格莱斯顿表面上坚持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动摇财产的普遍原则或者爱尔兰现行的政治制度,但是他告诉自己的内阁同僚:土地改革需要收缩对财产权的关照。在一封给红衣主教曼宁(Manning)的信中,格莱斯顿将自己的立法目标设定为“阻止地主用不适当的和不公正

的恐怖武器驱逐佃农”。这种恐怖武器就是增加租金。他告诉爱尔兰首席秘书奇切斯特·福特斯科(Chichester Fonescue),“不用增加地租的方式驱逐佃农是悦人心意的”。格莱斯顿认为如果一个佃农被驱逐,他有权要求付给“被干扰的补偿”,并且他也应该获得改良土壤的补偿。格莱斯顿希望改革能阻止地主不公正地增加租金并避免肆意的驱逐。虽然格莱斯顿感觉到自己有义务补救“爱尔兰土地占有者”的贪婪,但他也警告福特斯科“为了贯彻爱尔兰土地法案,对佃农改进土壤的劳动进行更多的补偿将是必要的,但也将是令人不快的想法……”

显然,格莱斯顿知道土地问题是“一个极度困难的问题”。因为大地主们拥有强大的力量。据一份对1868年自由党下议员的调查显示,在总共389名议员中,有197名代表土地利益。此外,在议会中还存在着主要代表土地利益的保守党和上院。议员们压倒性地多少同意土地改革是“为了使佃农服从法律,而从地主的口袋里取得补助金贿赂佃农的行为”。但是,土地利益的代表们也感觉自己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因为,他们所坚持的土地的合法性要求,已经受到了英国社会的普遍质疑。一名支持土地改革的自由党下议员,也是英格兰康沃尔郡的地主,在自己的日记中倾诉道:“赤裸裸的现实当面凝视着我们——虽然我们已经将自己的后背靠在了政治经济学上,但科学似乎已经被打破了。”所以,土地利益的代表们得为自己寻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即为了保有英格兰在爱尔兰的殖民统治,而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正如一位顽固分子所说的:“我恐怕得说这个措施(1870年土地改革)在经济层面上是错误的。我认为它必然是出于维持帝国的需要。”叫有鉴于大地主们的势力,格莱斯顿知道必须满足土地贵族的部分要求,才能换取他们的合作。

于是,格莱斯顿试图建立一种新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合作”关系。格莱斯顿的政策是在整个爱尔兰推广乌尔斯特惯例,即佃农有权获得驱逐补偿;国家资助佃农从地主手中购买所租佃的土地,逐渐地瓦解地主土地所有制。如果这个新的社会机器运转起来,将会对“佃农权利”做出让步,补偿佃农对土地的改良,补偿世代租佃权丧失造成的损失,补偿不公平租金造成的损失,所有的纠纷都可以诉诸土地法庭。换句话说,在新的租佃制下,虽然爱尔兰地主需要交出1/4到1/3的地产收入,但却保住了大土地所有制。

可以说,格莱斯顿想在英格兰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爱尔兰佃农的要求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如格莱斯顿在1880年明确宣称的那样,“众所周知这一举措(1870年土地改革)是为了共同体的普遍福利。实际上,1870年土地改革是英国政府为了实现资产阶级资本化经营爱尔兰土地的目的,为了安抚爱尔兰人民,而做出的一项改革。因而土地改革的结果并没有满足爱尔兰人民“3F”的要求。因为“3F”要求中的每一个要求都远远超出格莱斯顿和他的内阁在1869—1870年所能承受的冲击。结果自然不能令爱尔兰人民满意。于是,“从爱尔兰人的各个派别都很少听到对改革法案的称赞。”爱尔兰民族主义者占据了以前属于自由党的爱尔兰议会席位。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更加蓬勃地开展起来。

然而,1870年爱尔兰土地改革对英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泰晤士报》评论的那样:虽然在实践上1870年第一次土地改革的触动较少,但在原则上它是一大步。1870年土地改革的意义就在于其原则上的突破性,即确立了“双重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地主和租佃者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格莱斯顿的领导下,自由党政府从自然权利(遵循爱尔兰传统)和社会功利(支持社会公正和促进土地改良)的角度对绝对财产权观念进行了攻击,建立了新的所有权观念,为以后的土地改革创造了合理性。因而1870年第一次土地改革受到密尔的欢迎,称赞它是:“伟大的进步,是政治需要克服根深蒂固偏见的显著胜利。”不仅如此,自由党政府还对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覆盖的范围做出让步。如霍布豪斯所说的,格莱斯顿在爱尔兰土地法案中抛弃了不平等的契约自由。正是在第一次爱尔兰土地改革中。如果再加上对地主们绝对财产权观念的否定。那么可以说,格莱斯顿在行动上具有颠覆自由放任理论的意义。因为如果连财产与履行契约的绝对性都可以讨论,甚至是可以对之进行干预,那么所谓的自由放任也就不存在了。正是出于这一顾虑,格莱斯顿只能迈出谨慎的一步。

这谨慎一步开创的道路,为以后历届英国政府所继承。国家开始干预地主与租佃者之间的关系,并提供金钱以支持佃农购买自己所租佃的土地。英国政府正确地认识到:合理的土地租金才能保障土地生产能力的可持续性;稳定的租期,才能避免土地利用的短期化;自由出让土地承租权才能促成合理的土地占有规模;对于农业地区,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社会福利功能,不能仅从生产角度考虑土地问题。

随后颁布的1881年土地法令完全承认了“3F”原则:只要佃农付清租金并遵守契约,他就能获得固定租期;佃农被允许自由出让他所持有土地的利益;建立爱尔兰土地委员会更具重要意义,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公平租金由其下属的地区分会确定。实际上,由于英国政府仍旧秉持“双重所有权”的观念,地主和佃农之间的价格谈判难以达成一致,在法令的援助下仅仅有700名佃户购买了自己租佃的土地。1887年土地法案作为保守党用“仁慈杀死地方自治运动”政策的一部分,加大了赎买资金的提供量。但仍旧没有解决问题,除了不肯进行土地转让的地主外,还有部分地主一直在利用土地基金整理自己的土地,依靠买卖土地,将自己的地产连成一片,多数都成为大牧场。无疑,各项法案迎合了地主们一贯的要求,并且从事畜牧生产的佃户不适用于1881年以来的土地法案条款,这一法律漏洞直到爱尔兰南部独立都被故意忽视。1903年土地法案终于注意到了另一个法律漏洞,即无人租赁土地和地主别墅庄园土地的赎买一直没有列入土地基金资助的范畴。法案允许地主将无人租赁的土地卖给土地委员会,并可享受同佃农一样的待遇回购土地,地主相当于获得了低息贷款。从1903到1921年间,地主用190万英镑买回了122000英亩土地,其中的168万英镑来源于土地委员会。因而,1903年法案决不是一项“废除双重所有权”的法案,绝非结束了地主所有权,更绝非结束了土地问题作为一个重要政治问题的历史地位。1903年土地改革仅仅创造了大量的小农场主,他们的土地面积并不足以自存,赎买并没有减轻他们多大的生存压力,他们要求购买更多的土地。但绝大多数地主并不愿意出卖土地,因为他们还可以通过大牧场获得收益,更何况土地不仅是他们的财富来源,而且是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源泉。在1903年之后,“人民拥有土地”的口号仍旧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地主所有权真正结束是在爱尔兰获得独立之后。爱尔兰人民自己通过了1933年土地法案,强迫所有不居住在爱尔兰的地主,和所有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地主,出售所拥有的包括畜牧用地在内的未租佃土地,仅可保留住宅用地。直到此时,爱尔兰人民才重新拥有了真正独立的土地所有权。

经历了英格兰400年统治的爱尔兰却没有走上英格兰的农业发展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生产结构由地主、租佃农场主和劳动力三个阶层构成。而是走上了大陆式的小农农业发展道路。究其原委在于贫乏的耕地收益、漫长的赎买时间和频繁的政治斗争使得土地只可能被占有的佃农所购买。即使是赎买资金供应最为充裕的1903年法案也只是对“农场主们开了个玩笑”,他们发现年度赎买金并不比以前的租金更容易支付。佃户们即使购买了自己所租佃的土地也往往无力扩大所拥有的土地规模。结果,农民获得所有权绝不意味着所有爱尔兰农村社会的问题都获得了解决。20世纪仍有许多无地或少地的人口持续向英国和美国移民。农业劳动力也存在持续大龄化的趋向。但毫无疑问,政府的干预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社会的苦难。

通过本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在爱尔兰土地问题上,英格兰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主要存在的是一致性。在爱尔兰土地改革的过程中,英格兰资产阶级利用了爱尔兰人民的抗争,逼迫地主阶级走资本化经营的道路,所以“双重所有权”才成为改革的原则性观念。正是出于此种目的,在土地立法中一直不包含牧场土地和无人租佃耕种的土地,并且反复强调佃农必须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土地。面对爱尔兰人民不断地斗争,英格兰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不得不持续地做出让步。所以说,保有帝国的需要才是爱尔兰土地改革的主要原因。

[责任编辑:王公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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