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
2009-03-07蒋松柏
蒋松柏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规范、更具成效。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取消;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听取极少数几项专项工作报告;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主任会议是否有权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目前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这是因为:
与法相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可以看出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无权代行常委会任何职权,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虽然法律也明确了它有提议权、提请权、提名权和处理权,这也只是程序方面的审查。而《监督法》明确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监督形式。因此,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于法无据,有悖于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要求。
效果不佳。《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下发审议意见、加强跟踪督办、作出决议决定、询问和质询等有效做法,增强了监督实效。而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也只能是听听而已,即便会后形成主任会议纪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而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又有多少能落实?如不落实,又有何刚性手段对被监督部门进行问责?如没有更好的办法,这种监督又谈何实效?有的地方甚至会议纪要都没出,一听了之,可想而知,主任会议听取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效果不佳。
降低权威。既然主任会议没有审议权,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显然是种摆设,这样只听不督,久而久之,“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就会误认为,人大的监督也是可有可无,形同“橡皮图章”,从而消极应付对待。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这样被主任会议给搞砸了,权力机关的权威就此丧失,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会不断降低。
因此,《监督法》实施后,主任会议更应该随之规范,认真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和保障,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