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治思想评价
2009-03-06李彦斌陈涛
李彦斌 陈 涛
[摘 要]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适应战国末期治理乱世的历史环境,对秦王朝统一中国功不可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提出的治国方略,也是21世纪上半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期礼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形势下形成的治国思想。“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改造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现实的针对性指导意义。对韩非法治思想的评论、揭示和批判过程中,应当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这将对我国的行政建设、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韩非 法治 法 术 势
作者简介:李彦斌(1984-),山西临汾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陈涛(1985-),江苏常州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一、韩非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治建设的价值
(一)韩非法治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治的政治继承
韩非虽然在秦国没有被重用且最终因谗言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却被秦始皇所采用,并将其发挥到了极致,只是后来由于秦始皇对韩非法治思想执迷不悟,走了极端,最终导致秦朝迅速灭亡。但是韩非的法治思想并没有因秦朝的灭亡而消失,虽然秦朝以后没有哪一个朝代声明推崇韩非的主张,但实际上由于韩非的“法治”理论为历代封建王朝强化君主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秦国确立的一些制度在此后世世代代都得以沿用,韩非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继承。
(二)韩非法治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治的历史传承
在表面上,虽然汉代以后的君主都以儒学为宗,强调要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但在暗地里却一刻也没有放松以法来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镇压反对皇权的行为和活动。汉朝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依据实质还是来自韩非的法治思想的。法家代表人物贾谊和晁错将韩非的法治思想发扬光大,帮助统治者一次次粉碎了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反扑。汉末的一些政治家则以刑名法术为调整社会的主要手段,形成了名法思潮,主要以曹操为代表。在随后的一段历史时期,虽然韩非的法治思想随着各个朝代的利用逐渐被吸收改造,但是推行法家思想的人还是会在不同的朝代中时时出现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唐朝的柳宗元批判儒家复古倒退的历史观,维护了法治思想;宋朝时期著名的“王安石变法”的倡导者王安石也是一个用法家的革新理论和进步路线来反对儒家的复古理论和反动路线的改革者。明朝时期的著名变法运动的倡导者张居正也是推崇法家路线和法治思想的反儒斗士,虽然他们的变法运动都以失败告终,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儒生御史,并使得韩非法治思想得到了证明,甚至于后世的“东厂”、“西厂”、“中统”、“军统”,以及各朝代兴起的文字狱、大兴杀戮也都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极端必然发展吧。
(三)韩非法治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治的文化影响
第一,韩非法治观涉入了“以权力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韩非认为法必须以权利为基础,以权力的变化无常为转移,这种观点经过千年的积淀,成为人们固定化的法律心态,人们习惯于以对权势的崇拜来代替对法律的捍卫;第二,韩非法治观涉入了“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法是工具是韩非关于法的最基本的论断,权力至高无上,权利攀附权力,对民众造成深刻的影响,就是义务法律心态的形成;第三,韩非法治观涉入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忌讼心态”的因素。韩非法治观的主要表现是重刑治民与以刑去刑,这种主张表现出强烈的威吓主义与惩罚主义,使人们对法敬而远之。耻于谈法,触法,打官司被认为是丢脸的事情。
二、韩非法治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韩非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韩非“以法为核心”的主张。韩非主张“以法为核心”。他相信客观确定的法律,不相信主观易变的人类情感和巧智;他所理解的法,具有的公开公平性,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等级制的贵族统治时代,与今天我们所提倡的现代法律相差无几。尤其他在法治的实施过程中,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思想,时下中国应该大力提倡。“以法为核心”的法,这样的法治措施,可以说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
第二、韩非“以术治官吏”的思想。韩非子的“术”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来看,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要让其名副其实;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在干部任免上要从基层选拔,对于保证管理者的质量至关重要。
第三、韩非“以利之为心”的倡导。韩非子的“以利之为心”,也就是办事时把利人可以利己作为指导思想,可以有效地利用人性自利的能量来成就事业,互惠互利,使人各得其所,韩非并没有把自利与利人绝对地对立起来,而是把它们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形成了我为人而人为我的良性循环原则,这一原则与现代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实有异曲同工之妙,人性自利的命题不仅仅指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包含着对自己的名誉或社会效益的追求,所以,现在人们常把某些企业家从事公益活动视为并不自利的义举,恐怕并不妥当,因为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有少数企业家既不为利又不为名而只为了别人,但大多数企业家的义举还是出于自利的需要,如果他们估计其义举毫无社会效益,没有任何名堂,恐怕是不会慷慨解囊的。韩非有关人性自利的观点不容忽视,以利之为心而达到互利的办法更值得重视。在承认人性自利的同时,我认为应该利用法制来限制人的贪欲,同时根据互利的原则将自利的人性引入正轨,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二)韩非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我国刑事政策应当对韩非“重刑”思想加以扬弃,并且对韩非“法治”思想进行批判性地继承。
研究法家重刑思想,认为若想走出刑罚领域重刑思想的误区,必须坚持谦抑主义的刑事政策原理,刑罚是国家为保护法益与维持法秩序而保有的最后手段,若以其他手段亦能到达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之目的,就应放弃刑罚的手段;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犯罪行必须与所判刑罚相适应;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重刑化与轻刑化均非我国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潘乃越著:韩非子与现代管理,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6月
[2]封思毅著:韩非子思想散论,台湾,台湾商务印书行,民国六十年六月
[3]陈奇猷,张觉 著:韩非子导读,四川,巴蜀书社,1990年
[4]张少康著:先秦诸子的文艺观,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年3月
[5]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系编:先秦法家教育思想资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