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之”的主谓结构类举
2009-03-03王兆平
王兆平
古代汉语中,结构助词“之”有一种特殊的用法,这就是“之”字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组成加“之”的主谓结构,以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就是使原来的句子不能独立运用,不单独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只充当单句的一个成分,或在复句中充当一个分句,以偏待全。这种“之”的用法只是起标志作用,翻译成现代汉语时可以省去。
一、加“之”的主谓结构用在单甸里,充当主语、宾语和状语。
(一)充当主语。例如:
(1)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邹忌讽齐王纳谏》)
(2)邻之厚,君之薄也。(《烛之武退秦师》)
(3)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扁鹊见蔡桓公》)
(1)(2)(3)三个例句中“王蔽”、“邻厚”和“医好治不病”,独立地看都是有主语有谓语甚至有宾语的句子,在其主谓之间插入“之”字,便使它们变成了偏正式的短语。分别充当“甚矣”、“君之薄也”和“以为功”的主语。下文例(9)中“孤之有孔明”也是主语位置上的用法。
(二)充当宾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意念动词做谓语时,二是比况动词做谓语时,其后加“之”的主谓结构皆为宾语。
第一种情形。例如:
(4)老臣窃以为媪之爱燕后,贤于长安君。(《战国策·赵策》)
(5)欲勿予,即患秦兵之来。(《廉颇蔺相如列传》)
(6)魏王怒公子之盗其兵符,矫杀晋鄙。(《信陵君窃符救赵》)
(4)(5)(6)三个例句中意念动词“以为”、“患”、“怒”等谓语后的宾语,分别是“蛆之爱燕后,贤于长安君”、“秦兵之来”和“公子之盗其兵符,矫杀晋鄙”等三个加“之”的主谓结构。
第二种情形。例如:
(7)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8)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毛遂自荐》)
(9)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7)(8)(9)三个例句中比况动词是“若”、“譬若”和“犹”,它们的宾语就是其后加“之”的三个主谓结构。分别是“君之美也”、“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和“鱼之有水也”。
上文例(2)中“君之薄也”又是另一种情形,判断句中宾语位置上的用法。
(三)充当状语。多为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有时在加“之”的主谓结构后面,再跟着一个表示顿宕的语气词“也”,构成“……之……也”的形式,可翻译成“……的时候”。上文例(8)中“夫贤士之处世也”便是如此。再例如:
(10)鹏之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庄子·逍遥游》)
(11)秦之围邯郸,赵使平原君求救,合从于楚。(《毛遂自荐》)
(12)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捕蛇者说》)
(13)当余之从师也,负箧曳屣,行深山巨谷中,穷冬烈风,大雪深数尺,足肤皲裂而不知。(《送东阳马生序》)
(10)至(13)四个例句中加“之”的主谓结构,即“鹏之徙于南冥也”、“秦之围邯郸”、“悍吏之来吾乡”和“当余之从师也”分别充当四个句子的时间状语,可以翻译成“大鹏迁移到南冥的时候”等。
二、加“之”的主谓结构用在复句中,做为前一个分句。
有些复句的两个分句存在着偏正关系,这类加“之”的主谓结构往往处在存偏句的位置上,以待配合正句表达完整的意思。
(一)用在条件关系的复句中。例如:
(14)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左传·僖公十四年》)
(15)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赵策》)
(二)用在假设关系的复句中。例如:
(16)王之好乐甚,则齐国其庶几乎?(《庄暴见孟子》)
(17)虽我之死,有子存焉。(《愚公移山》)
(三)用在因果关系的复句中。例如:
(18)古之治天下,至娥至悉也,故其畜积足恃。(《论积贮疏》)
(19)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元年》)
(14)至(19)的六个复句中,“皮不存”、“父母爱子”、“王好乐甚”、“我死”、“古治天下。至娥至悉也”和“国家败”,独立地看都是一个句子,在其主谓之间加一“之”字,它们便充当了条件、假设、因果等关系复旬的前一个分句,表明结构不完整,话意未完,有待下文形成整体意思。
上面讨论的加“之”的主谓结构。其主语都是名词。在古代汉语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句子用代词“其”代替名词加“之”。后面跟着一个动词,这仍然视为加“之”的主谓结构。例如:
(20)蹇叔哭之曰:“孟子!吾见师之出而不见其人也!”(《般之战》)
(20)例中“师之出”作“见”的宾语,这跟上文所列例句一样,都是主谓间加“之”的结构,并且“师”是名词;“而不见其人”的“其人”也是主谓间加“之”的结构,不同的是“其”是代词,“其”等于“师”加“之”,“其人”就是“师之人”,是“不见”的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