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诉讼人不能想告谁就告谁
2009-02-26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2月30日上午,对重庆某“职业诉讼人”告我《品三国》错别字一案做出判决,明确认定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完全拥护并服从这个判决,尤其是明确了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判决书说得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如果责任在生产者,那么,销售者在赔偿了消费者以后,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如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具体到本案,如果《品三国》确系“不合格产品”,又对读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原告也只能告书店和出版社。所以法院明确裁定,本案“适格被告为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和上海文艺出版社,易中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实这事打个比方就谁都能明白。比方说三鹿奶粉出了问题,你该告谁?只能告三鹿,不能告奶农,更不能告奶牛。就算那“蛋白精”是奶农加的,你也只能先告三鹿,然后再由三鹿来告奶农。同样,如果《品三国》是不合格图书,你也只能先告出版社,然后再由出版社来告我。
这就是司法中极其重要的“程序公正”。也就是说,一旦牵涉到法律问题,就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走。其中一条,就是被告是否“适格”。不“适格”,就要驳回。渝中区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这一点,因此是公正的判决。其中体现出的,就是程序公正的原则。所以这个判决的水平是很高的。
因为该原告是把我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当然要受理。只不过,原告将我作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也就是说,受理和驳回都是对的。而且我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这回真是做了一件好事。让大家都知道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该原告如果是打“笔墨官司”,那就没有司法程序问题了。和我理论,或者和出版社理论,和责任编辑理论,都行。批评我们,要求我们道歉,也都行。但你既然向法院起诉,那就得“合法”,你的被告就得“适格”。你不能想告谁就告谁,这是常识。
听媒体说,该原告是所谓“职业诉讼人”,应该不会没有法律常识。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有这种特殊行业,因此深表理解。人家是干这行的嘛,总要找官司打,赚点钱也很正当嘛!据该原告自己对媒体说,他也告过脑白金。后来脑白金给了他千把块钱,他就撤诉了。职业诉讼人,可能就是这样的吧,我不太清楚。反正这些话是该原告坐在法院立案庭,“挨个给记者打电话”,然后接受采访时说的。据说有法学教授提出必须查清楚,这样才能追究各自的法律责任。写错别字也要负法律责任,这还是头一回听说。谢谢这位大教授!有这样的法学家,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是大有希望了。
我早就提出“应对批评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发现硬伤,立即改正”。事实上我和上海文艺出版社也是这么做的。《品三国》(上)出版过修订本,就是为了改正错误。我在博客里面也发表过文章,就《品三国》(下)的错误向读者当面道歉。这两处错误,一处是我在某地签售时一位读者指出的,我向这位读者当面致谢。另一处是我自己发现的,我也向广大读者致歉。你们如果不相信,可以去查。今后,如果还有读者发现了新的错误,只要属实,我还认错,还道歉。
没有谁喜欢犯错误,也没有谁故意要犯错误。犯错误总会有各种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错误也有种种,有可以避免的,有无法避免的。但不管什么情况,错误就是错误,没什么可辩解的。面对错误,只有一种选择,就是认错和道歉。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说我错就算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