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操作风险研究的重要性分析
2009-02-25曲绍强张启全
曲绍强 张启全
摘要: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文件的颁布,表明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已引起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大案、要案明白无误地警示我们,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本文从操作风险给银行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国操作风险管理还很不完善、新资本协议为操作风险提出了监管要求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加强对操作风险研究的重要性。
关键词:操作风险;损失;管理;监管
一、操作风险给银行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全球著名的商业银行纷纷爆出涉及操作风险的大案,这些大案的代价是巨大的,有的甚至导致银行破产。例如,2008年1月24日,法国第二大上市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曝出丑闻,一名交易员违反规例,秘密进行期指买卖,导致银行损失高达71.4亿美元。2004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4名外汇交易员进行澳大利亚元和新西兰元对美元的外汇期权交易,由于判断失误导致损失。为了掩盖损失,他们制造了大量虚假交易,案发时共给银行造成3.6亿澳元的损失。2002年2月,爱尔兰联合银行一个名叫约翰•鲁斯南克的交易员,把3年中他在日元与美元外汇交易上的损失一直隐藏在该行在美国的一个分支机构里,使得该银行损失6.91亿美元。1997年3月,国民西敏寺银行的利率互换期权交易员奇瑞埃克•派伯斯通过谎报价格、夸大期权价格的手段掩盖损失,使该银行损失1.27亿美元。1995年2月,巴林银行驻新加坡的衍生证券交易员尼克•里森违规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并隐瞒累计的亏损,使该银行最终损失11亿美元,并导致了该银行的破产。根据有关研究,上述案件还只是此类案件中的一部分,只不过涉案金额巨大,才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
在我国,近几年银行因操作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同样令人触目惊心。从2001年我国审计报告揭露的“金融机构利用票据市场管理漏洞将大量商业银行资金投向股市”,到2002年的“房地产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再到2003年的“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都给相关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2004年6月23日,我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报告中他披露了南海华光74.21亿元骗贷案,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支行姚康达714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案,交通银行2.21亿不良贷款核销案等。进入2005年,我国银行业继续披露了许多涉及操作风险的案件。例如,该年伊始的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件”,其涉及金额巨大,以至于中国银监会罕见地公开对中国银行提出批评。该年1月,中国银行大连分行爆出600万美元银行资金挪用案。2月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分行3.2亿元存款蒸发案被公之于众。2005年8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金宝腐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刘金宝腐败时间跨度达7年之久,而且在他的影响下,中行上海分行和中银香港两地的7名下属官员(其中5人为副厅级干部)也一同栽进监狱,另有4名厅局级银行官员被免职。参与此案办案的一位司法人员这样总结道:刘金宝腐败案件的破坏力之大、影响之深远,在中国金融界堪称空前。
近来,中国银监会和我国各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十分重视。例如,2007年上半年,我国银监会着力推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常规性全面操作风险监管转化,努力完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经过银监会和银行业共同努力,该年上半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案件总量大幅下降。2007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179件,同比减少293件,降幅为62%。二是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数量大幅下降,在全部179件案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1件,同比减少76件,降幅为60%。三是案件涉案金额大幅下降,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涉案金额同比大幅减少,降幅分别为55%和56%。四是案件风险金额大幅下降,风险金额同比均下降53%。另外,百万元以上案件成功堵截数量增加。1-6月,银行业累计成功堵截百万元以上案件76件,同比增加23件,增幅为43%,相应挽回案件资金损失11.4亿元,同比增加6.2亿元,增幅为119%。与此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案件责任追究,累计处理直接作案人员216人,对于案件相关责任人,有1132人被追究责任,442人被追究领导责任,50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进入2008年,中国银监会明确要求大型银行加强案件的防控,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提出要推进商业银行强化内控管理,逐一梳理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从系统和制度设计上寻找漏洞并从源头上加以纠正。对新业务的准入首先要进行制度设计科学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实施风险压力测试。要建立一案一查制度。严格案件责任的追究工作,重点是百万元以上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对支行辖内发生一起百万元案件或两起五十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支行行长的责任,并按照上追两级的要求,对上级行主管行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级行辖内发生一起五百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三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二级分行行长的责任,并对省行分管行长进行行政处分;一级分行辖内发生一起千万元以上案件或两起五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首先要追究省行行长的责任,并追究上级行分管领导的责任。取得的成绩固然可喜,重视应该加以提倡,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操作风险给我国商业银行造成的危害是多么巨大。
二、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我国操作风险管理还很不完善
操作风险是一个古老的风险,自商业银行存在之日起就已存在,并时刻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但对其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在国际上还是十几年的事情。由于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虽然新协议给出了定义,但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操作风险的一些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没有明确定义,界线不清,数据模糊,模型复杂,甚至不可信;只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无法联系实际…”,造成人们对操作风险的理论认识远不及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理论认识。在我国,人们对操作风险的研究起步更晚,基本上处于初级模仿阶段,这从已有的文献可以看出。即使已有的研究,由于数据缺乏,呈现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还不能从根本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有更深刻的理论认识。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大多数银行还处在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型过程中,操作风险管理框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例如,操作风险管理人才严重不足,操作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内部控制机制还不完善,管理层次过多但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确,某些制度空缺,或虽有制度但部分制度不切实际、针对性差、执行流于形式,有关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大多数银行缺乏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以及计量所需损失数据十分匮乏等等,再加之社会转型过程中泥沙俱下的腐败蔓延,操作风险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其在银行风险中的比重远远大于国际同行的水平。例如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曾发表了一个对中国银行业的评价,认为中国的银行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二是会计与披露标准问题,第三即是操作风险。根据张吉光分析,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三个误区: 一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更不得力;二是重个案查处,轻全面分析,很少有银行机构用心去研究看似互不相关操作风险事件之间的联系和潜在规律;三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可见我国操作风险管理还很不完善。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顾京圃认为,在我国,信用环境的缺失与普遍性的浮躁功利心态,两厢配合,是操作风险产生的心里根源与逻辑前提;流程设计不当、控制措施不足或过度,是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主要形成途径;我国商业银行基础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石不可靠,是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为了防范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提高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环境中的竞争力,加强操作风险的研究势在必行。当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正花费时间和资源,进行操作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的研究,因为他们认识到更好地管理操作风险与他们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由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事件数量较大,但是有关操作风险事件的记录和数据积累却十分贫乏,给操作风险的研究带来很大困难。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即有历史方面的,也有我国银行的产权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等等,但这决不能成为我们忽视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研究的借口。
三、新资本协议为操作风险提出了监管要求
近年来,国际银行监管机构为防范操作风险,在操作风险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在操作风险正式被纳入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监管的讨论已相当重视。近十多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此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包括:《计算机和电讯系统中的风险》(1989年7月)、《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引》(1994年7月)、《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1998年3月)等文件,这些文件中都涉及了操作风险的监管方法。
199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的咨询文件,着重强调了控制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性。1999年6月,在新资本协议讨论稿中,操作风险正式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起被纳入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框架中,并强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日趋重要,银行有必要投入足够的资源来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并将其纳入衡量资本充足的范围”,从而引起了金融业、专家学者和各国监管当局对操作风险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01年1月和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操作风险衡量的咨询文件和最终文件中进一步指出,银行应当披露更为详细的操作风险信息,并提供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以及高级衡量法。
2003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督的稳健做法》,对所有国际活跃银行提出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发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明确表示,要求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并提出计提资本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计提和资本分配来推动商业银行改进操作风险的管理。2004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启动了《核心原则》的修订工作,在2006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操作风险的管理被单独作为一条原则纳入了《核心原则》。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发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要为其面临的操作风险提取监管资本,并对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进行了确定,提出了相应资格标准。
为了积极推动新资本协议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中国银监会还制定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1)中国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2)中国银监会将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3)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4)商业银行至少提前半年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正式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5)其他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申请和批准程序与新资本协议银行相同。(6)其他商业银行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届时,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新资本协议,也将执行该资本监管规定。
四、结论
当前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已不容阻挡,我国商业银行融入国际化大市场步伐也不可阻挡。按照国际通行游戏规则参与竞争也不可避免,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为大势所趋,为了对处于风险管理中心的我国商业银行在这种发展趋势中顺势健康成长提供有益帮助,降低风险损失,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为实行新资本协议做好准备,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我国银行业必须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于2006年6月,http://www.bis.org
[2]Philippe Jorion:The Financial Risk Manager Handbook, Second Edition, 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 Inc., Hoboken, New Jersey,2003,P.534~535
[3]张吉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识别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P.5
[4]吴立果:原中行高管刘金宝腐败内幕,http://news.sina.com.cn/c/l/2006-09-24/103911090849.shtml
[5]所述内容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
[6]Hans Ulrich Doerig:金融服务运营风险管理手册,中信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P.6
[7]《交行模式值得复制——中国大型银行改制上市路径》,《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8月1目,第4版
[8]张吉光:银行风险管理存在三大缺陷,《国际金融报》,2004年11月12日,第7版
[9]顾京圃: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