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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相争:孝与不孝谁说了算

2009-02-24林之松

老同志之友 2009年3期
关键词:海涛夫妇房屋

林之松

孝与不孝,是我们每个人都免不了被人议论的话题。那么,孝与不孝,是由道德评价还是由法律裁判?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一起以“孝”为条件的赠与纠纷案件引出的话题—

父母怜惜女儿无房,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了女儿,可又担心赠与房屋后女儿不孝,便让女儿女婿立下字据承诺终身孝顺父母作为赠与的条件。随着父亲去世,母亲年老多病,在赡养问题上母女渐渐发生分歧,终因一件小事导致母女矛盾激化,女儿18天没有在母亲病床边侍奉,母亲便指责女儿对自己不孝,还将官司打到了法院,以女儿不孝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父母赠房留后路 附加孝道为条件

现年95岁高龄的林秀敏是江苏省南京市人。其与丈夫孟海涛育有二子三女共五个孩子。五个孩子中,女儿孟晓丽最小。后来,孟晓丽在新疆成了家,并育有两个女儿。

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原居住处为孟家祖产,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1993年拆迁时,老两口对该房屋的处理作了安排,长子和次子各分配45平方米,剩余45平方米归自己名下。后来林秀敏、孟海涛夫妇通过产权交换,由拆迁办安置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交换差价1.45万元,经协商,由女儿孟晓丽拿出1.05万元,林秀敏、孟海涛夫妇拿出4000元。

1996年,孟晓丽与丈夫退休后决定回南京定居。考虑到女儿女婿回宁后无房居住的困难,林秀敏夫妇决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女儿孟晓丽,并与女儿孟晓丽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林秀敏、孟海涛夫妇自愿将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住房一套赠与小女儿孟晓丽,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过世为止,受赠人孟晓丽表示愿意接受。次日,双方来到了公证处为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孟海涛为避免日后子女因房产产生纠葛,还写下书面材料,载明:对于上述剩余45平方米老屋,由长女孟晓梅、次女孟晓琴、三女孟晓丽各得15平方米,考虑到长女孟晓梅、次女孟晓琴已有住房,老人决定将房屋产权全部移交给三女孟晓丽。

就这样,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在1997年4月22日,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孟晓丽名下。两天后,孟晓丽又将拆迁产权交换差价款4000元归还给了父母。

离开母亲十八天 母告女儿撤赠与

刚开始,孟晓丽夫妇感于父母的关照,给予父母精心侍奉,这让林秀敏、孟海涛感到十分的欣慰,心情舒畅,精神愉快。

可是,这种和谐的家庭关系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祖孙三代蜗居65平方米的小房,生活很不方便,渐渐地产生了一些不和谐音符,孟晓丽夫妇经过慎重考虑,于2000年8月,拿出一生的积蓄,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搬出单独生活了。

孟晓丽夫妇搬出去之初,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对小女儿还有一些怨言,但孟晓丽夫妇常常到父母家看望父母,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父母生病了,做到端茶倒水,侍候左右,与父母的关系还算比较融洽。怎奈父母的年岁已高,体弱多病,2007年3月初,孟海涛去世了。孟海涛去世后,林秀敏承受不住打击,一下子病瘫在床无法行动了,便要求女儿孟晓丽24小时陪护在自己的身边。由于孟晓丽也是上了年纪的人了,还有家庭需要自己照料,在护理母亲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几天下来便身心俱疲,心力交瘁,于是萌发了将母亲送进医院的念头。可是,林秀敏却对住院十分抵触,总认为自己住院了就很可能回不来了。部分兄姐听说孟晓丽要将母亲送到医院,也一起指责孟晓丽的目的就是想将母亲丢到医院撒手不管,是不孝行为,进而引发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当月24日,当孟晓丽再次提出将母亲送到医院时,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甚至与部分兄姐发生了口角,孟晓丽一气之下哭着离开了母亲家。

4月10日,林秀敏以自己为原告,以大儿子为代理人,将小女儿孟晓丽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自己与女儿孟晓丽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判令孟晓丽将受赠的房屋的一半返还给自己,或折价返还受赠房屋款人民币12.5万元。这让孟晓丽十分伤心。

孝与不孝成争议法院依律来断明

因身体原因,林秀敏没有出庭,而由大儿子作为代理人出庭主诉。孟晓丽则亲自出庭应诉。兄妹俩分坐原告席和被告席,手足之情荡然无存,双方围绕孟晓丽对林秀敏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否孝顺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孟晓丽说:“我获赠房屋以后,不管是对父亲还是母亲,均尽了赡养义务,不仅给予经济上帮助,还给予生活上的照顾。我要将母亲送医院治疗,但遭到部分兄姐的反对。我自2007年3月24日以后,没有去照顾母亲,是因为我与部分兄姐之间发生矛盾以后受到语言和人身攻击。尽管如此,我在部分兄姐不在时仍偷偷去看望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晓丽作为女儿,不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生活上都给予了父母一定的帮助和照顾。法院向林秀敏本人调查,林秀敏本人也没有自述孟晓丽对其未尽赡养义务,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以来,没有去照料林秀敏,是孟晓丽与林秀敏部分子女矛盾激化所导致,而且仅仅18天时间,不能以此认为孟晓丽拒绝赡养林秀敏,且孟晓丽一直表示愿意让林秀敏继续居住赠与房屋直至终年。因此,林秀敏认为孟晓丽未尽赡养义务,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林秀敏要求撤销赠与,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

说法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谈论的孝与不孝,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评价的。但道德标准,是一个弹性标准,用道德标准评价孝与不孝,答案不是唯一的,因此,道德标准只能成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不能成为评判的标准。

我国的法律没有孝与不孝评判的具体的明文规定,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孝”的认定,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并把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统一起来,确定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和应尽的社会义务。

本案中,孟晓丽作为女儿,不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生活上都给予了父母一定的帮助和照顾,林秀敏本人也没有自述孟晓丽对其未尽赡养义务,因此,孟晓丽的行为构不成法律上的不孝,因此法院据此作的判决是正确的。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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