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英译
2009-02-21吴新新
吴新新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健全物权法,将物权法准确翻译成英文具有重要且现实意义。高质量的物权法英译本,一方面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利益以及规范这些部门的活动直接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译本是相当准确、专业。但是某些方面的处理还值得商榷。本文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译文在古英语、名词化结构、并列结构的使用等方面商务的不足之处。
二、正文
(一)“有关部门”的翻译不当
正式的法律文本大量使用“有关部门”,它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而英语的法律文本中没有这样的模糊词汇,如何协调这样的差距对于法律文本的英译十分重要。物权法中将“有关部门”译为“related departments”一方面,related departments不符合英语的用词习惯。另外一方面,related departments并没有反映出这些部门的监管职能。建议将其翻译为“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二)很少使用古体词汇
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古体词汇,这使得英语法律文本简洁准确。显然物权法的译者没有注意到这点。在物权法英译本中古英语词汇很少出现。如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译文:The term“res”as mentioned in thepresent Law means realties and chattels.“本法所称物”应当翻译成The term“res”herein。译文中把它翻译成“The term‘resas mentioned in the present Law”显得累赘且不正式。
(三)名词化结构使用不够
名词化结构在英文的科学及法律文献中大量使用。名词化结构可以使译文更加通顺连贯。然而物权法的译者在这点的处理上值得商榷。如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译文:……and any entity or individual may not encroach,plunder,privately distribute,hold back or destroy them.译者把“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四个动词翻译成“encroach,plunder,privately distribute,hold back or destroy”是不合适的。建议译文:……and any encroachment.robbery,private distribution,destruction of the properties bv antindividual or entity is prohibited.
(四)缺少并列结构
并列结构在法律英语中经常使用。并列结构能使整篇文章紧凑,准确。并列结构是英语的精髓,如:“terms or conditions”。“alteration,modification or substitution”“use.misuse Or abuse”.如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失效。译文:……the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shall lose is effect.“lose its effect”没有完全传达原文的意思。我们可以使用并列结构来准确表达原文“失效”的含义。建议译文:……the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shall be deemed as null and void.
三、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英译有个别地方值得商榷,但是从整体来讲,译文是相当准确、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