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持续经营》的几点思考
2009-02-18刘卫立
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1999年2月4日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进行了修订,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并对审计报告中提及被审计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关键词:会计师;经营能力;审计范围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2-0103-02
一、修订背景
从1997年到2001年,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了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披露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定性不准,例如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
二、如何理解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主要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惹事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获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指交易或事项已经存在,但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注册会计师不能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并不存在的审计证据,就不能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鉴于上述两个原因,注册会计师不能一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可导致对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从财务、经营和其他方面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可能会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四、对持续经营假设实施的专门审计程序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书面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管理当局作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在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时,可利用各种主要的财务指标,以评价判断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从而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常用的财务指标包括:营运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违约债务比率等。
2.复核期后事项。对期后事项的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辨别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可重点关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的事项和情况,如大额应收帐款无法收回、诉讼结果造成大额赔款、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回大量货物、应付款债券的提前支付、非常灾害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等。如果发现上述问题,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就需要做进一步的评价。
3.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年度内减少的借款或债务,注册会计师应复核相关记录和原始凭证,核实还款数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书;对于年度内增加的借款或债务,应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授权批准,了解借款或债务数额、条件、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利率等情况。
4.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的会议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实施细则和各类重要会议记录的副本,认真研究其中有关融资和清算的规定和会议决议,通过这些资料,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方面的信息。
5.向被审计单位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及补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列具一份或有损失的清单,由律师说明他已在很大程序上涉足了重要和尚未认定的未决或面临的诉讼、索赔及补税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律师的职业声誉及回答的合理性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或有损失情况。
6.向关联方或第三方确认有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支持的安排或承诺。被审计单位财务陷入困境时,管理当局提供的改善措施往往包括大股东的财务支持,各股东的增资,银行提供贷款等安排和承诺。注册会计师应逐一确认这些改善措施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五、出具审计报告时应考虑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搜集到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之后,注册会计师应能确定或解除原来对台戏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疑虑。
1.注册会计师认为原来的疑虑可予消除,即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考虑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之后,确信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认为有必要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其内容,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了解。
(1)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2)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情况或事项及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应注意在措辞上应十分慎重,只列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的各种迹象,不应预测这些迹象后面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尤雪英.财会月刊(A会计)[J].持续经营审计方法的探讨,2001,(6).
[2 ]张晓岚,宋贵芳.会计之友[J].审计师对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的影响,2006,(33).
[3]冯萍.南方论刊[J].浅谈持续经营的基础审计,2003,(6).
作者简介:刘卫立,河南洛阳正骨医院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