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酒店式公寓燃气设计存在的几个问题
2009-02-18王剑
王 剑
摘要:随着房地产产品的越来越多元化,市场的日益成熟,酒店式公寓以其成本小、易投资,赢得广大单身购房者和投资者的青睐,逐渐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新宠。此类建筑因包含一般住宅居室的各种功能,厨房和卫生间是必不可少的,上述功能房间一般会使用燃气。但由于此类建筑的结构形式,设置管道燃气时和现行《城镇燃气规范》(GB 50028-2006)(以下简称为《燃规》)存在一定的矛盾,文章就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燃气设计;燃气规范;城镇燃气规范;公共走道安全
中图分类号:TU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2-0021-02
一、定义
酒店式公寓还有一些相似或相近的名称,如:酒店式住宅、产权式公寓、商务式公寓、租赁式公寓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住宅各种功能设在一通间内,形式如宾馆客房,面积一般在50平米以下的酒店式公寓。此类公寓一般将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功能用房在一个通间内(如图1所示),且此类公寓厨房多为敞开设计。
图纸1
二、实际燃气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1.敞开式厨房与卧室内设置燃气用气设备之间的矛盾。按《燃规》第10.4.2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由于酒店式公寓室内空间狭小,为了最大限度地保留卧室生活活动空间,厨房多为敞开厨房,如把厨房与卧室隔开,则必会使原本狭小的卧室活动空间更加紧张,且厨房空间也将非常细小,在厨房进行相关操作也十分不方便。因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公寓使用者绝大多数时间在卧室,对卧室的空间需求最注重;其次,由于购买些类公寓多为单身人士或投资者,多数不会在家做饭,厨房使用率低,因此考虑卧室生活空间因放在首位,在厨房内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等设施,应该能满足规范要求。开发商如此论点,主要是出于成本和销售的考虑,对规范精神没有理解,《燃规》第10.4.2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笔者认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此类公寓的厨房应采用实体墙和门与卧室隔开,不得使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用气设备与卧室空间直接相连。如不能隔开,则应用电磁炉、电热水器。
2.用气设备与暗厨房之间的矛盾。《燃规》第10.4.4条规定“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第10.4.5条规定“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阳台内”。而多数酒店式公寓多为暗厨房,即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的厨房。形式多如图2所示,此种形式很难做到自然通风采光。笔者建议可采用如图3所示形式,可做到明厨房,但此种布局对外立面有所影响,应与规划部门协调,如不能,则应按《燃规》第10.4.4条第4款和第5款执行,如果公寓为精装修房出售,则可以在消防防火设计审核时就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如: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等,在消防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如为毛坯房,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注明《燃规》第10.4.4条第4款和第5款相关要求,物业公司在公寓投入使用后,对使用者应做好监督、宣传、教育等工作,杜绝安全隐患。
3.燃气管道布置与公共走道安全之间的矛盾。燃气管道布管多采用:干立管设置在上下水等管道井内,在每层设置水平分配管,分配管上再设置进户支管。此种方式水平分配管一般设置在共公疏散走道顶,大大降低了疏散走道的安全系数,如为内走道,无自然通风,则将严重影响走道安全疏散的可靠性。笔者建议采用干立管靠外墙明设,先通至屋顶,在屋顶设置水平分配管,在分配管上设置进户支立管,进户支立管以倒挂形式,将燃气分配至每一户,可解决上述问题。
近几年来,酒店式公寓的发展十分迅速,如要彻底解决燃气设置给此类公寓带来的问题,建议在设计之初,对无相关条件的公寓,应加大设计供电负荷,改用燃气为用电。以上仅为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王剑(1977- ),江苏常熟人,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建审科副科长,武警上尉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