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绅治理”模式的政经逻辑
2009-02-10申端锋
申端锋
“富人治村”基础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理解“富人治村”的前提是对中国农村的整体把握,中国农村的区域性差异极大,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不能取代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城郊农村也无法代表普通农业型农村,不同类型农村的“富人治村”遵循不同的逻辑,因而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
首先,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郊区以及其他拥有矿产资源的农村,因为有土地、矿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巨大利益,村官的位置就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村委会选举竞争较为激烈,吸引了包括富人在内的村民积极参选,并出现了贿选现象。有候选人花百万元巨资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显然是看中了当选后的巨大回报。这当然是极端的个案。
其次,在广大普通农业型村庄,集体经济空壳化,人财物持续流出村庄,村官的位置对富人并没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村干部老龄化现象严重,年富力强的村庄精英分子都流向了城市,他们生活的重心不再放在农村,选举虽然很规范,但却无法选出好的当家人,村级治理陷入半瘫痪的维持状态。在这一类型的农村,“富人治村”更多地意味着奉献,或者说追求社会和精神层面而非经济层面的收益。
不管是追求社会价值还是经济利益,富人之所以能参与到村庄政治中来,并受到广泛关注,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富人治村现象背后的深层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渗透,财富成为村庄社会中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基本尺度,笔者在河南农村调查时了解到,村干部尤其是主职干部必须要有一个致富项目,否则,群众就会看不起你,做工作没有说服力,你自己都很穷,怎么能带领群众致富?为此,当地政府提出了“双强干部”,即工作能力强和致富能力强,不光要个人致富能力强,还要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双强干部”成为村干部的一个自觉追求。
在很多农业型村庄,由于村干部的待遇较低,家庭条件较差的村干部自愿退出。比如河南农村,主职干部即支书、主任的工资为240元/月,副职干部的工资为180元/月,这样一个工资水平,如果没有较强的致富能力,村干部会越来越穷,成为村里的困难户,并且村干部退下来之后缺乏保障,还要靠儿女养老。也正是因为此,村干部中途辞职不干的现象非常普遍,村干部职位对年轻人无法产生吸引力,村干部后继无人,后备干部的培养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富人治村具有积极意义。
因而,“富人治村”是乡村治理模式转换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是乡村社会对村级组织弱化的自主适应和应对,并且对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将富人群体纳入到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
要发挥“富人治村”的积极效应,避免其消极效应,就要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建设。村委会选举为富人群体提供了一个参与村庄政治的舞台,但选举并不是村级民主的唯一内容,仅有选举还无法达到乡村治理的善治,必须完善选举的配套措施,真正将富人群体纳入到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以制度建设促进村级民主,而不是将村级民主的前途寄希望于富人的良心和自觉。
一方面,我们要正视村干部的利益诉求,在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对富人参与村庄政治给予鼓励,同时又要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在普通农业型地区的农村,要提高在职村干部的工资水平,并为退职村干部提供适当的待遇补助。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培养后备队伍。农村干部或者说基层治理精英的培养问题历来就非常重要,村干部并不是自发产生的,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总会有意识地通过干部培养来贯彻其意愿。在传统社会,官不下县,基层治理靠士绅等地方力量维系,乡绅有其自身的产生机制。就其产生而言,科举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科举不光为帝制国家提供官员,而且为地方秩序的维系提供了大量的士绅,他们知书达理,承担着维护地方秩序、教化乡民的重要职责。科举制废除以后,乡村社会失去了产生自身精英的机制,再加上战乱不断,农民赋税沉重,农村精英的培养机制中断,大量乡村士绅搬到城市里居住,成为不在村地主或者绅商,乡村社会的精英由保护型经纪蜕化为赢利型经纪,基层治理出现恶化。
实行村民自治以来,我们对村民自治存有误解,认为村民自治就要实行“零干预”,只要把选举程序做好了,选民自然会选出他们心中的当家人,实际上并非如此。村民自治过于重视选举出干部,忽视了培养对于农村干部的重要性,导致农村干部培养工作严重滞后,发达地区的“富人治村”出现个别村官腐败,中西部农村村干部老龄化现象严重,文化、年龄结构严重不合理,后备力量不足。由此可见,仅靠选举本身无法产生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干部,我们应该将村干部的培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加进相关条款,以干部培养促进村民自治,使富人群体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一支积极力量。(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