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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抑或共融:农村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

2009-02-02罗华林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家庭养老共融矛盾

周 俊 罗华林

[摘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的试点推行,揭开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新篇章。由此也产生了对我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种种疑惑与争辩,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是矛盾或是共融?本文在分析和思考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试图对此进行一定的探索。

[关键词]矛盾;共融;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2-0041-03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我国总人口132802万人,全国农村人口72135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54.3%,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15989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12.0%,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0956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8.3%。人口老龄化问题,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

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相对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按照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一国或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分别超过10%和7%,就表明这个国家或地区进人老龄化社会。200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11%,我国早就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将成为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存在的新问题。

我国农村的老龄人口要多于城市老龄人口,农村的养老形势比城市更加严峻。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成为现阶段我国“三农”问题解决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也直接影响着未来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始终保持着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传统,以土地保障为重要物质基础的农村养老保障一直以家庭为依托。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问题,但成效甚微,今年,国家开始在一部分省市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或是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揭示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趋势,是对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摒弃或取代还是拾遗补缺?这成为很多人的疑惑之处。或者换句话说,从农村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它们之间是矛盾还是共融?本文在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历史发展分析和思考的基础上,对此进行相应的探索。

一、家庭养老: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长期主导

古今中外,家庭一直都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将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凝聚在一起,使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照、相互帮助,共同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无论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的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农业社会,还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家庭在成员生、老、病、死等问题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发挥了重大的保障功能。我国的家庭养老保障历史久远,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断获得延续与保持。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社会显得更为明显,也更具特色。

在我国广大农村,家庭养老是最重要的养老保障形式,家庭在维持成员老年基本生活中的地位目前还无可替代。几千年来,我国农村社会的变迁相对稳定,各种文化习俗及传统也保存得更加完好,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代代延续,“养老育幼”成为天经地义。在整个封建社会,统治者通过家庭、家族及宗族关系维系着社会统治的基础,虽然统治者也会有一些“赈灾接济”及“优待”,但这完全是基于封建统治的政治需要,家庭在农村社会是主导,成员的各种生存发展保障都依赖于家庭。

我国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出现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60年的探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初步发展。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城市,农业为工业服务,农村为城市服务,农村社会保障主要以“五保供养”及低层次的“合作医疗”为主,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非常有限。改革开放至今,国家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投入增多,在“五保供养”基础上,更具社会保障普惠性质的“新农合”及“新农保”逐步开展起来。但是,无论是建立新中国初期还是现在,农村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导,家庭是农村老年人最坚实的依靠。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在现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意义重大。综观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历史发展,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特点。一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内在根基。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是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核心,维系着家庭的存在和子孙延续,奠定了家庭成员生、老、病、死有所保障的内在根基。二是土地保障功能的相对稳定是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在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相对稳定,除非天灾人祸,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土地的产出一般都能保证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需要,达到自给自足,略有盈余。三是社会的变迁增加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风险。工业化及其伴随的城市化的推进,人口生育政策导致的家庭结构的变化等社会变迁,给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

二、社会转型: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社会阶层也不断分化。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相互交融并容易爆发。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

1农村老龄化加剧,老年人预期寿命提高。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4408万人,占总人口的11.03%(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占总人口的7.69%),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76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0.73个百分点)。我国农村人口及老年人口都要多于城市人口及老年人口,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老人生存状况堪忧。另外,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由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40岁增长到现在的72岁,预期寿命大大提高,农村老年人平均寿命普遍延长一农村老龄化的加剧和老年人预期寿命的提高,给农村养老保障带来巨大压力。

2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现阶段,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层层推进,以及自然气候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大大减少。此外,传统的土地耕作也面临很多新的风险和挑战,使土地产出有限和不稳

定,土地的保障功能减弱。人均可耕土地的减少乃至失地,增加了农民的生产闲暇时间,为了生计,更多的农村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农村剩下的只是妇女老幼,“空巢老人”大量涌现。近年来,很多地方都是全家外出,夫妇在城市务工,子女就近上学,在农村出现真正的“空巢老人”。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子女的外出务工,使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更加艰辛和苦涩,精神慰藉缺失,老年人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家庭养老缺乏了亲情的人文关怀。

3农村社会道德风尚失范。出现道德危机。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依然坚守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保持着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城市化进程和社会流动大潮把越来越多的农民卷入陌生的环境,使他们从乡土的“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其来自“差序格局”的传统伦理道德一时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生活,而表现出对公共生活中的公共秩序等新的道德规范无所适从,缺乏自律能力,导致道德失范和越轨行为。农民生活的逐渐富裕,社会阅历也更加丰富,城市社会文化的渗透、转型期各种道德价值观念的交替冲突,再加上种种社会不公现象的负面影响,对农民的道德观念构成严重的挑战和威胁。在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道德风尚失范,与传统尊老爱幼的道德伦理相背离,子女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等现象不时发生。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照顾老人是天经地义的。“孝道”文化在我国农村社会影响深远,也不断获得传承与延续。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也都包含了子女赡养父母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市场经济讲求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过度对经济利益的看重、人情的淡薄等。这些负面影响也渗透到农村社会,影响了一些年轻人,他们只求向父母无尽地索取,而完全不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不赡养父母、虐待父母而对簿公堂的事件,在农村屡见不鲜。农村传统“孝道”文化弘扬与现代价值负面影响的冲突,也造成了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发展的现实困境。

农村家庭养老压力增大与养老能力减弱的冲突。我国目前农村家庭养老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口比重较大;另一方面则是现代医药科技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也大大提高。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及农村居民生育观念的变化,一对新婚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小孩,家庭规模在缩减,分摊在家庭成员上的养老负担相对加重,养老能力减弱。

三、社会养老: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意义非凡,但伴随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也是如此。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缓解家庭养老保障的巨大压力,今年,国家又开始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探索回顾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的,发展至今也只有将近60年的时间,而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鳏寡孤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则是通过“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其他农村老年人都是依靠家庭子女养老。

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先在江浙一带的农村试点,建立了养老基金。1991年,民政部选择山东的五个县进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通过个人账户和基金预筹的方式,农村投保人达到一定条件,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总额领取养老金等。1995年到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了此项制度。参保率为9.47%。这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和推进,在当时无疑是对构建和逐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探索。

但是,在试点的推进中,效果不太明显,也无法很好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由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有限性、对社会养老的观念认识不清及国家投入的严重不足等原因,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都不够理想,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无法享受或是享受相当低的社会养老福利待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名无实。

1998年国家整顿保险业,农村养老保险进入暂停整顿时期。1999年国务院提出要在农村搞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收费比较高,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很少。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我国“新农保”的试点开始

2009年9月4日,国务院以“国发[2009]32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呈现两个亮点:一是筹资模式有了重大改变;二是养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调整。

筹资模式上,“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上,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方面,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和加发。另一方面,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由上可见,“新农保”在国家补助及养老待遇上更加明确,逐步由“有名无实”走向“有名有实”,也更能体现其互助共济的社会性。从农村家庭养老到“新农保”的试点,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的重要一步。

四、矛盾抑或共融:关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若干思考

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真正体现了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给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国民待遇,揭开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新篇章。

“新农保”的试点推进,预示了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养老的发展趋势。那么,农村社会养老和传统家庭养老是矛盾的还是共融的?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要解决这些疑惑,需要对以下若干关系进行思考理解。

(一)农村家庭与整个社会的关系问题

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大部分,55%左右的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在广大农村。农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也发挥着一定的功能。农村家庭也是以血缘、供养和继承为基础,由此产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家庭中,成员个人的需求是通过家庭功能的实现来满足的。农村家庭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其功能的发挥一方面满足了成员的个人需求,另一方面则直接作用到整个社会,影响社会的变迁。社会是一个庞大的有机结合体,由诸多要素、系统构成。农村家庭是社会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它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它是社会中的家庭,总会体现出一定的社会属性。

(二)社会发展与现实国情的关系问题

从长远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会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发展会考虑农村家庭养老所存在的局限和困难,更加体现国家的责任及社会的互助共济。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占世界人口的1/5,国家正处于工业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在转型。国家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查漏补缺”,弥补“历史旧账”,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国家和政府正在不断探索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正如农村养老保障一样也在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我们要着眼社会长远发展,但也不能脱离现实国情。

(三)制度设计与人文关怀的关系问题

通常看来,制度往往是一成不变或是相对稳定,总让人觉得是那么死板、毫无人情味。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制度是由人来设计和执行并为人服务的,应该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制度设计和人文关怀是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也要将对农村老年人的人文关怀融合进去,在关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规范性、有效性、社会性等的同时,也要关注人本理念、人文情怀与关爱,让“夕阳无限好,虽然近黄昏”。

五、结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历史发展的分析与思考,我们可以基本厘清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相互关系。“新农保”的试点推进,并不是对我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摒弃,它们之间并未矛盾相生。可以说,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在目前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共融并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不会消亡。社会养老会不断加强,家庭养老在一定时期依然会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导。

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关系问题,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指导我们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让农村老年人享受到安详幸福的美好晚年生活,保持农村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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