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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民意前行

2009-02-01

浙江人大 2009年12期
关键词:行权民意权力

30年前,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一路走来,风雨兼程,历经沧桑,不同寻常。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源自于人民。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坚实步伐,以开放、透明的姿态,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各项权力,奏响了一曲曲民主政治建设的铿锵乐章。

30年的发展已经印证,只有立足中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在共和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30年的实践已经表明,只有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举过头顶,才能使制度的光辉更加亮丽、持久,更加深入人心。

在中国,民意已逐渐成为标志现代社会和政治文明的一个“关键词”。近年来,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督,民意的分量在人大工作中不断“加码”。但是,毋庸讳言,目前民意表达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民意吸纳的形式仍然比较单一。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使各项权力的行使具有更广泛、更厚实的民意基础,已成为摆在人大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本刊和浙江省统计局民生民意调查中心,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以“百姓心目中的人大制度”为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主要了解和考察民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选举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方式等问题的认知程度。其结果出乎调查组织者的意料,被调查者对上述问题的认知度,实在难如人意。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接受调查者对近几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全力倾注的立法工作、上下配合进行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常委会任命干部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评议等重点工作,了解和知晓的程度都不高。(有关这次调查的分析报告,将刊登于2010年第一期《浙江人大》杂志)

在人大的各种文件、报告里,常常有某某地方立法或执法检查、评议工作“抓住人们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等等类似的字眼。遗憾的是,调查数据并不完全支持这种说法。地方人大工作的这种“自弹自唱”的尴尬局面,的确令人深思。

所谓民意,是指社会各阶层对于某些问题所自主表达的意愿,是民众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集体意见。就人大工作而言,民意就是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它不是座谈会上简单的意见叠加,听证会的时髦和作秀;更不是走马观花式的“调研”、“视察”后的粗浅体会,坐在办公室里的“主观臆断”和“闭门造车”。

民意是需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收集和梳理的。监督法为人大监督工作议题的确定,规定了六条途径,这可以解读为人大工作必须了解民意、传递民意的法律依据。当前,我们不仅要改进现有的民意收集、整合机制,还要创新民意的传递、吸纳机制,大胆引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等现代化的民意调查方法,借助专业的调查研究机构,收集民意。只有对民意进行科学了解和把握,人大工作才能获得认识上和行动上的方位感。

察民情、知民愿、集民意、聚民智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的重要基础,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的基本方法,更是其履职行权的优势所在。敞开权力机关的“胸怀”,扬起民意机关的“旗帜”,创新民意收集整合机制,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提升人大决策的民意含量,代表好、表达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我们的人大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与民同心,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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