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反思与对策
2009-02-01蒋苏娅
蒋苏娅
[摘要]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江苏省上市公司披露了审计委员会很多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笔者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对策。
[关键词]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反思;对策
一、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2007年,江苏省证监局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上市公司在网上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江苏省境内确认上市公司为117家。其中1家已依法注销。2008年7月后上市的两家未披露《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因此最后确认研究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的上市公司为114家。
(一)江苏省未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较多
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37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32.5%。具体见附表1。
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这里提到的“未正常运作”,是指“工作未独立展开”,“尚未正式运作”,“无实质性运作”,“运作没有正常化”,“尚未召开过会议”等。具体见附表2。
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37家,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为33家,共70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61.4%。具体见附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未设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中,2003年占92.3%,1997年占91.6%。2006年占80%,1993年占75%,2004年占66.7%,2005年占66.7%,2008年占66.7%,1999年占62.5%,1998年占50%,2001年占50%,2007年占50%,2000年占37 5%。1996年占36.4%,2002年占33.3%,1994年占20%,1995年占0%。
(二)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设置不规范问题不少
1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共18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15.8%。
应该指出,华西村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了改正,该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都披露了财务总监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但在2009年3月9日发布的《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选的议案》。议案修正为:“鉴于XXX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不适合兼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现将审计委会员成员调整为YYY担任。”可惜其他17家还未调整。
2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无财会专业人士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无财会专业人士的共有5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4.39%。
3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共有8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7.02%。所幸的是在8家上市公司中已有3家在江苏证监局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得到调整,其中两家在2008年,1家在2009年。
4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担任独立董事,有的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从我们收集的资料分析,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共有6位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5.26%。
2004年9月30日,教育部党组发布的《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以上规定,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执行。”江苏境内最著名的两位主要校级领导在《通知》发布后相继辞去了独立董事职务。
5独立董事超期履职,审计委员会不及时更新
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两位独立董事分别从2000年9月和2001年6月担任,上述两位独立董事到2009年换届,明显超过证监会规定的六年任期,其中2001年6月担任的独立董事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问题很多
前面已涉及到,在江苏省境内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此外还有:
1外部审计机构不是由审计委员会而是由财务总监提议聘任
某上市公司2008年5月9日发布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XXX总监作如下报告:董事会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时,在《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显示:“XXX,2004年至今任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
某上市公司2009年4月10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通过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事项是:原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修改为“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
3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与之如何沟通
从收集的资料分析,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共有20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17.5%。
4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设,或由财务总监领导而非审计委员会领导
从收集的资料分析,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设,或由财务总监领导的共有7家上市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6.14%。
5未成立审计委员会却发布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据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项目中披露,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5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7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而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在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才成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此外,该《公告》还显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但接下来又披露“同时经新当选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现场讨论,选举产生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暨召集人。”这里,究竟是“通讯方式”还是“现场讨论”?
6审计委员会不能按规定开会
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中认识到:“按照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但检查中发现各专门委员会的实际运作均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建议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二、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思考
(一)为什么江苏省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较多
附表1显示,在江苏省境内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32.5%。其原因是:
1法规规定缺乏刚性要求
在我国,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无明确硬性的规定。首先,在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没有规定;其次,在其他行政法规中无硬性规定。如: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只提到一句话“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稍有进步,但仍无明确硬性规定,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2我国政府与上市公司对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依据不明晰
笔者曾在《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运作》这部专著中论及,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委托代理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从经济学上分析,委托代理关系也存在自身的两个问题:一是目标函数的差异。公司的委托人往往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或资产保值增值;而代理人则追求自己受益最大化,它们或表现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或表现为公司规模与业绩的扩大以提高自身的权力、地位与价值。二是信息不对称。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营者掌握的信息自然比所有者更多更详细,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造成机会主义的寻租行为,它表现为偷懒行为和监守自盗等。于是,所有者希冀一个懂财务又处于客观公正的中介地位的人来监督经营者,外部审计就应运而生。但是,从国内外审计失败的案例剖析,经营者与外部审计会勾结欺诈投资者和公众。从历史上看,审计委员会的产生是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失效后,需要由审计委员会代表股东(董事会)的身份委托外部审计。
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是经营者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防火墙”。是接受投资者委托,又代表投资者去聘请外部审计,既有受托又有委托。是法律层面上赋予的重要的委托人身份。江苏省诸多公司未没审计委员会,是未从理论上认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制约作用。在安然等系列财务丑闻后,《萨班斯法案》在聘任外部审计的程序上拨乱反正,突出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外部审计师的委托人身份,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委托人地位。2003年11月,全美证券交易商}办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中规定:“审计委员会定位在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上。”达到了帕累托改进的目的。美国原证监会主席阿瑟·利维特(ArthurLevitt)于1998年9月28日指出:“最后,称职、专注、独立和严厉的审计委员会是公众利益的最可靠守护者。”他又在2000年2月2日指出:“我认识到保护公众利益的最可靠的监护人之一,是一个有能力、守承诺、具独立精神和坚强意志的审计委员会。唯其重要,美国每一个公众公司不能没有审计委员会。”
(二)为什么江苏省审计委员会未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较多
附表2显示,在江苏省境内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其原因是:
1我国的公司文化与公司治理机制相悖
漫长的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顽固障碍。公司治理结构是强调权力制衡,强调集体决策。封建专制和命令经济却强调集权,强调“一言堂”;文化上反映为独裁思想和奴化思想;行动上表现为独断专行,不受约束与监督。现在有一种“老总文化”正是在这种土壤中滋生出来的。我国的公司文化继承和发展了很多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但毕竟是从封建影响和计划经济中脱胎出来的,遗留了不少丑陋的东西。顾雏军经营“成者为王”的顾氏王国,陈九霖在“第四石油帝国”中一意孤行、欺上瞒下,“上海首富”周正毅的“英雄问世、海鸟欲飞、商贸开路、地产为王”,以及哪些舞弊公司的老总们,一手遮天,将公司为一己之私,欺骗公众与政府。
在这种“老总文化”的公司里,怎么可能真正实行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分权的制衡架构,这种文化怎么可能让以独立董事为首的提名委员会去真正提名?让以独立董事为首的薪酬委员会去真正决定薪酬?让以独立董事为首的审计委员会去提名聘请外部审计师?
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置,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制度变迁。一般认为,一项新制度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即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标准是指制度安排使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而其他人不因此而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指制度安排使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改进了。评价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标准应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即审计委员会制度使管理层或审计师的某些利益受到损失,但保护了整个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重视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观念上,仍将独立董事捧为“花瓶”、视为“摆设”,有的甚至当作“稻草人”、“挡箭牌”。他们在董事会下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也是装装样子而已。这种公司怎么可能聘请“独立”、“懂事”的人做独立董事。怎么可能由这些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怎么可能督促审计委员会成员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3审计委员会成员不作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不乏知名会计学教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但由于以下原因却不作为。
(1)他们可能不了解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因此,出现了诸如上述的“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外部审计机构不是由审计委员会而是由财务总监提议聘任”、“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设,或由财务总监领导而非审计委员会领导”等问题。
(2)他们可能说了不算,审计委员会职责不仅仅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但如上述的上市公司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而法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报告…‘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沟通”等如何履职?当然,成立内部审计机构需董事会决定,但毕竟可发表独立意见。也可能碍于大股东情面,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遴选机制主要是大股东说了算。
(3)他们可能工作太忙而不尽职,各上市公司一般都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如何开
会、如何沟通、如何实地考察等都有规定。他们或不能亲自出席直接询问,或不能亲自到现场考察,无暇顾及更多详情和细节。但如不开会、不沟通、不实地考察很难说尽职。
(三)为什么江苏省审计委员会运作会出错
1不依法运作
其实,“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无财会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独立董事超期履职,审计委员会不及时更新”、“大学在职的主要校级领导担任独立董事,有的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等这些问题都有法规规定,只要董事会注意学习、依法运作,可以避免。
2有意造假
上述某上市公司“未成立审计委员会却发布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通讯方式召开又现场讨论,选举产生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暨召集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拙劣造假。
三、江苏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对策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教授在2003年谈到如何借鉴2002年7月30日颁发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时指出:“审计委员会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应如何运作既缺乏经验,又缺乏具体的规范。建议在下阶段应重视研究和推广工作。”他还在提到“我国借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进度构想”时认为:“三五年内可借鉴”并“相关制度能基本到位”。现在“三五年内”已经过去了,中国证监会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加大证监会与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管与指导
中国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后。各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在“整改意见”中纷纷表示成立审计委员会,大多数上市公司成立了审计委员会;已成立审计委员会也表示要正常运作,事实证明证监会与证交所对审计委员会完善有促进作用。
证监会与证交所还要出台一些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性法规,并加快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同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状况不一样,有好有差,需要加强证监会与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考核,并公开披露。
此外,加重证监会与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审计委员会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后,业内人士担心这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走过场”行动,但证监会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也要自我完善,依法运作
要强化公众公司理念,营造科学的公司文化,优化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公司管理。董事会要积极推动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规范运作,审计委员会亦要主动勤勉尽职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