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2009-01-25邱高启
邱高启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做好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当前检察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创新,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就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是历史和现实的选择。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当前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日益严重。例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不成文的“党内审批制度”。又如在人事管理上,检察官的选拔、任用、晋升、管理、待遇等并没有脱离行政管理模式。在业务管理中,仿照行政机关设置的逐级审批制度使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为地方干预检察权提供了便利。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的情况下,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对于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克服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的弊端具有重要作用。
(二)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的迫切要求
从检察权运行层面看,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检察活动协调统一的保证,可以保障检察职能的有效行使。为此,必须保持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活动的独立性和一体化,以实现其超然性、公正性与效率性。如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是法律监督的必然内容和重要手段,是法律与权势的对抗性较量,为排除行政、地方保护,就需要一种独立性保障,只有检察工作一体化,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上下联动,迅速反应,才能保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只服从于法律、只服务于根本利益。
(三)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了保证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客观上就要求检察机关成为一个有机共同体。如果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各自为战、自行其是,不能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就很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不仅有利于保证检令畅通,而且有利于统一法律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在检察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而成为一个整体的。哲学上把这叫做“系统论思想”,实际就是联系的观点,在实践中我们叫做“一盘棋思想”。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就是以系统论为哲学基础,基于检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又用以指导检察实践的改革举措。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总体上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逐渐显露,不适应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和分散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纵向的领导关系有待理顺,横向的协作配合亟须加强,检察资源的内部整合力度不够。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尚未充分发挥。破除这些障碍,就要靠改革。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举措,它包含了多个层次,结构丰富而严密。既有检察机关的纵向关系即上下统一,又有检察工作的横向关系即横向协作,既包含内部的优化关系即内部整合,又包含整体的运行关系即总体统筹。这几个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协调一致,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机制,是系统论思想在检察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
三、把握和运用科学发展观,提升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运行效果
(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增强大局意识,用服务大局观念统筹各项检察工作
在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实践中,要坚持检察工作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始终着眼于思考、谋划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思考、谋划检察工作自身的科学发展。胸怀全局、服从大局、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重要任务。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就要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能力建设。以维护民生为重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目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多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诉求增多等问题,就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就是要通过完善配套制度,使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充分发挥整体效能,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而达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一是要理顺关系,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即在领导层面上,强化上级检察院在检察业务环节上的领导权,克服检察权地方化的倾向。二是要整合力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行侦、捕、诉工作一体化改革,加强侦监、公诉和侦查部门的监督制约与配合协调,坚持侦监与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并且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提出积极的建议,侦查部门积极配合和响应,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达到共同的诉讼目的,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同时,要充分发挥检察官个体的积极性,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自豪感和责任心,进而缓解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使检察机关行动敏捷,效率提高。三是要增强素质,实现检察干警的全面发展。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增强了部门间的业务联系,提高了办案技术含量,对检察干警的素质、技能也提出了新要求,如侦查监督、公诉等检察部门的干警要具备侦查意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电子笔录、多媒体示证等就要求干警熟练掌握现代科技手段。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通过导向、凝合、激励等手段,促进干警自我修炼,重新塑造自我,追求心灵的成长和自我实现,按照人本理念要求实现检察干警的自身全面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筹兼顾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经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障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就要注重整体协调、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事关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四个重大关系,加强多种发展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有效整合,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发展的良性互动。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加强上级检察院领导的辩证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加强上级检察院领导相辅相成、有机结合、不可偏废。二是处理好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增强监督合力,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促进公正执法的迫切需要。三是处理好上级领导与下级自主的关系。加强上级领导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核心内容,但下级工作积极性、创新性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四是处理好各项检察职能之间的关系。在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中,要强调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各项檢察业务协调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工作,突出抓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才能有所作为。但决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其他工作,必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促进共同发展。只有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等协调全面发展,检察工作才能打开新的局面。既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又要着眼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全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办职务犯罪,又要适应形势发展,通过多种途径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