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为目标”的试题要求
2009-01-25张明
张 明
目前,初中阶段以考查学生认知能力为主的纸笔考试,主要有中考和每学年的期中、期末考试。本文“行为目标”特指在这类考试中,命题人员针对每一测量目标进行题目设计时所参照的命题标准。正如上海考试院雷新勇先生在其《大规模教育考试:命题与评价》一书中所说:“教育考试的质量标准要求教育考试的每一个测量目标,都必须有相应的行为目标或标准,教育考试根据这些行为特征来判断考生培养目标的达成度”。显然,这里所说的行为目标是基于“课标”要求、学生认知能力、纸笔考试的可测性等提出的判断学生培养目标达成度的参照标准。
《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一书,在论及“课标”中的行为动词时指出:“知道、了解、懂得、分辨、认识、理解等动词,提示了学生对道德规范的认识程度标准”。说明该“课标”中出现的行为动词还不是考试命题所参照的行为目标。因此,按照“课标”要求为考试命题提出相应的行为目标,就成为思想品德学科考试命题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遵从“教育、逻辑、心理”三要素构成的编制原则,本文将思想品德考试命题所遵循的行为目标归结为:“识记→理解→应用”这一由低到高的目标系列(请见“示意图”)。即按照“课标”要求,对思想品德认知能力在纸笔考试中的行为表现进行了一次解读或诠释,以为科学规范思想品德认知领域的试题编制工作,进行一次初步的、系统的、尝试性的探索。
与“课标”要求相对应的“行为目标”归类示意图
一、识记行为与“知道”、“了解”程度相对应,具体包括“再认”和“再现”两个由低到高的行为层级
“知道”的行为特征是“再认”。按照词义:知道——对事实或道理有认识,认识——能够确定某一人或事物是这个人或事物而不是别的。显然,这里所说的“知道”是要求学生能够在诸多事实或道理中识别已经学习过的知识;“再认”的心理学解释是:“当经验过的事物再度呈现时,仍能认识的心理过程。”因而,达成“知道”这一认识程度标准的行为特征是“再认”。
“了解”的行为特征是“再现”。了解——知道得清楚,即要求学生不仅能够“再认”相关知识,而且基于清楚地知道这一认识程度,学生还应将相关知识的具体内容呈现出来;“再现”的心理学解释是:“把过去曾经经历过而当前并未作用于我们,在头脑中重行呈现出来的记忆过程;也就是在某种有关的刺激物的影响下,特别是在有关的词的影响下,引起头脑中已形成的有关的暂时神经联系的兴奋,从而表现为某种知识经验的回复或已贮存的信息的提取的心理过程。”因而,达成“了解”这一认识程度标准的行为特征是“再现”。
“再认”与“再现”虽然同属于识记行为范畴,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其中“再认”是指:相关的知识已经呈现给学生,学生只需将它指认出来。而“再现”则是指:在没有提供相关知识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学生凭借记忆把它呈现出来。
二、理解行为与“懂得”、“分辨”、“认识”、“理解”程度相对应,具体包括转换、解释和推断三个由低到高的行为层级
按照词义:懂得——知道(意义、做法等);分辨——辨别,区分;认识——认得、相识,能够确定某一人或事物是这个人或事物而不是别的;理解——懂、了解,领会。同前两个动词相比,这四个动词要求学生在识记的基础上,进一步知道为什么(意义)、怎么做(做法),并能够辨别、区分和领会相关知识。
“理解”的心理学解释是:“人认识事物的联系和关系,进而揭露其本质和规律的一种思维活动。理解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方式,有时是要把某一事物归入某一范畴,归入相应的概念,回答‘这是什么;有时是要确定事物的意义与作用;有时是要阐明逻辑的依据,有时是要确定物体内部的构造和组织;有时是对言语的理解,即懂得言语所表达的意思,以及言外之意,等等。理解是以先前所获得的知识经验为基础的,即以已有的暂时联系为基础,进而形成新的暂时联系。”
据此,我们将“把某一事物归入某一范畴,归入相应的概念,回答‘这是什么”等的行为特征归为“转换”;将“确定事物的意义与作用”、“确定物体内部的构造和组织”等的行为特征归为“解释”;将“懂得言语所表达的意思,以及言外之意”等的行为特征归为“推断”。也就是说,理解能力包括“转换”、“解释”和“推断”三个由低到高的能力层级。其中“转换”是最低层级的理解。这种理解是以一种语言或交流形式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或交流形式时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为依据的。就是说,尽管交流的形式变了,但仍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原来交流的内容;“解释”则是把交流内容作为一种观念结构来处理,是对交流内容的说明或总括。“解释”与“转换”的区别在于,“转换”通常是指赋予某一孤立的交流内容以意义,而“解释”则是对材料的重新整理、重新排列或提出新的观点;“推断”是根据最初交流中所描述的条件,在超出所给资料的范围延伸各种趋向或趋势,对其内涵、后果和效果进行推测。
三、应用行为与“课标”中的“能力目标”以及相关的行为动词相对应
应用——使用。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思想品德”学习也不例外。“课标”第二部分“能力”目标,就从爱护自然、环境保护、公共生活、判断辨别、自我调控、交往沟通、信息运用、独立思考、质疑反思、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目标要求。与此对应,在“课标”的“内容标准”部分列出的行为动词是:悦纳、促进、调控、学会、关心、锻炼、形成、抵制、树立、运用、克服、遵守、尊重、履行、杜绝、做好、提高、维护、养成、增强等。这些行为能力是学生将相关知识应用于解决具体问题体现出来的,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而,“应用”是指在特定的和具体的情境里使用抽象概念。这些抽象概念可能是以一般的观念、规则或概括化的方法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也可能是那些必须记住的和能够运用的原理、观念和理论。“理解”与“应用”的区别是:“理解”这一类别的问题,在于要求学生充分了解某一抽象概念,当要求学生具体说明抽象概念的用途时,能够正确地加以说明;而“应用”则更进一步,即当学生遇到一个新问题时,他要在没有向他提示哪个抽象概念是合适的、在这种情境中如何运用它的情况下,选择适合于该问题的抽象概念(理论、原理、观念和方法等)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形成以下《“思想品德”行为目标与试题要求一览表》。
近几年,笔者通过参与各地“思想品德”中考试卷分析,深深感到:凡是符合“课标”要求的试卷,都是行为目标体得现比较合理的试卷。而凡是与“课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的试卷,都是缺乏相应行为目标或行为目标体现得不合理的试卷。如某市2008年中考试卷,卷面没有一个诸如“说明”、“解释”、“判断”等反映学生理解或应用能力的行为动词,因而,该试卷仅就知识点直接提问的试题占试题总数的89%,严重存在教科书至上和封闭化倾向。显然,这样的考试有悖于课改理念和课改目标,不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基于“行为目标”的试题要求,对于确保考试评价更好地促进其教学达成新课程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思想品德”行为目标与试题要求一览表
[参 考 文 献]
[1]《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M].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M].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研制组编写.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编订[M].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01.
[4]雷新勇.大规模教育考试:命题与评价[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5]【美】B·S·布鲁姆等.“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一分册 认知领域[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6]杨清.简明心理学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
(责任编辑:张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