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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规范性词典规范体系中的干扰因素

2009-01-25王丽英等

辞书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异体字辞书词典

王丽英等

摘要词典规范体系包括内容规范与出版规范,还存在出版规范中的矛盾或欠周延之处、社会约定俗成与法定性内容规范的矛盾、法定性内容规范中矛盾或欠周延之处、词典中的内容规定的不统一、词典中的内容规定与法定性内容规范的矛盾五方面的干扰因素。要整合词典规范体系,需要从正确理解内容规范的规范度、缩短词典出版规范的修订周期、积极稳妥地推出新的规范、重视词典自身规定的一致性与权威性四个方面入手,最后统一体现在词典的“凡例”中。

关键词词典规范出版规范内容规范干扰因素

词典可分为规范性词典和描写性词典,在规范性词典中存在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规范体系。词典规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对国家法定语言文字规范进行贯彻,对法定规范辖域外的语言文字知识作出规定,所以词典本身也是语言文字规范与标准的一种;另一方面,词典本身的编纂出版应该符合图书编纂出版的流程和要求,有着各种规范和标准的限制。前者我们称为词典的内容规范,后者称为词典的出版规范。

词典是应用型工具,必然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使用惯例,这样,在词典的规范体系中,常会存在一些干扰因素。这些因素与规范体系形成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但它们中有的是不合理的,应该尽快解决,而有的则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承认。这些合理的“干扰”因素一方面使词典规范的刚性特点表现出一定的柔性色彩,另一方面却给词典编纂工作带来复杂性。本文着重探讨规范性词典规范体系中这些干扰因素,寻找解决规范体系l中矛盾抵牾之处的思路。

一、词典规范体系中的干扰因素

1词典出版规范中的矛盾或欠周延之处

词典的出版规范是词典独有规范,面向词典本体和各编纂技术环节,涉及词条、释义、例证、插图、插页、附录、索引、参见等方面。这一子规范体系主要以下列国家标准为依据:

(1)词典编纂共性标准

GB/T 10112—1999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

GB/T 11617—2000辞书编纂符号

GB/T 15238—2000术语工作辞书编纂基本术语

GB/T 15933—2005辞书编纂常用汉语缩略语

GB/T 13418—1992文字条目通用排序规则

(2)术语标准(主要针对专业词典)

共18项。具体条目略,可参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网站之“术语与语言资源”栏目(http://www,cnis,gov,cn/zdly/jcbzh/sy/,2008年11月5日查阅)。

词典出版规范内部如果存在着一些欠周延或不一致的地方,就会影响到词典的规范性。例如在GB/T 15933—2005“辞书编纂常用汉语缩略语”国标中,列出了38个修辞色彩的缩略语用于词典词目或义项的标注,但其中有一些是有争议的,例如<转>指“转义”,这是词义实体的内容,而修辞色彩则是词义功能,二者并非一个范畴;再如<谚><熟><歇>等,这是汉语词汇中固定语的类型,也并非修辞色彩。另外,这些缩略语也缺乏共时性,词典可能不完全采用。

2社会约定俗成与法定性内容规范的矛盾

词典的内容规范涉及的语言文字知识应该是稳定、权威的,词典是“无声的老师”,其承载的语言文字知识首先要遵循语言文字法定规范中的规定。法定规范是词典内容规范的核心规范、基础规范,应该在词典编纂中得到最有效、最明显的贯彻与体现。

对于社会运用中的一些明显的错误,词典必须要按法定性规范执行,但一些有学理依据,或虽无学理依据但在相当范围内得到社会约定的现象,常常让词典编纂者感到为难。例如资深词典编纂者晁继周曾谈到《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将“淼”列为“渺”的异体字,为不规范汉字,先不说二字是否为严格的异体字,在人名用字中,“淼”是一个高频字,尤其被信奉五行学说的缺水者的人所习用,晁继周曾经作过调查,“淼”与“渺”作人名用字时,“淼”占绝对多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废除“淼”字,是不是很多民众都要改名?

类似这样的问题给词典的注音和字形问题带来困扰,如果词典编纂者坚持用法定规范的原则进行处理,则与社会语用实际不符;如果坚持按社会语用实际的原则处理,这些现象明显地成为规范体系的干扰因素,也成为评价词典“不规范”的一个论据,这是一种两难。

3法定性内容规范中矛盾或欠周延之处

在法定规范体系中,如果不同的规范甚至同一规范本身存在矛盾与欠周延之处,会影响到词典对法定性规范的执行力度。

例如在《规范汉字表》的研制过程中,课题组发现《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以下简称“一异表”)、《简化字总表》(1964)、《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1965)、《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这几个规范内部经常有互相抵牾之处。王立军曾经发现“並”在“一异表”中是作为“并”的异体字,是被规范的对象,但《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又将其收录。虽然这种收录可能是满足印刷字形的需要,但易给人以使用不规范字的感觉,反映了规范之间的不统一之处。

另外,“並”与“并”并非严格的异体字,它们只是在某个义项上构成了异体关系,而在表示古代声母中的“帮滂监明”时,“並”有其独特的用处。类似这样的被规范的异体字在人名、地名、科技术语等方面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所以不能简单处理成异体字。在“一异表”中的非严格异体字还有很多,经张书岩调查,在“一异表”中音、义、用完全对等的严格异体字只是一部分,存在着交叉、包容等关系的非严格异体字还是很多的。这一情况反映了同一规范内部也存在的学理或处理原则上的不妥或不统一之处。

对这一情况的处理直接影响到辞书的字头、词头的确立。因为根据法定性规范的刚性要求,普通共时性的规范语文词典一般是将异体字用括号放在正字之后,而不单立字头;但只要音、义、用不完全对等,这些异体字就有存在的价值,行业应用、社会应用和个人应用就有潜在的使用需求,而词典编纂者也有义务一定程度地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单列字词头。这些矛盾之处,经常使词典编纂者陷入两难的地步。这些因素都成为词典规范中的干扰因素。

4词典中的内容规定的不统一

词典对语言文字知识的规定也是准规范的一种。现在同类型的词典非常多,民众使用时选择余地很大,但在很多时候,一些同类型词典对有争议的语言文字知识的规定的不统一给民众带来困惑。

例如一些词素的标音问题。我国2007年实行了“嫦娥奔月”工程后,广播电视领域和教学领域都有这样的疑问:“嫦娥奔月”的“奔”是读阴平还是去声?很多词典认为“嫦娥奔月”是“语”而不收录,在很多部收录此词的词典中则出现标音不统一的现象,似乎二者都可,这就带来了混乱:如果从嫦娥行为的本身来讲,应该读阴平;如果考虑到文化背景和故事背景,有人提出读去声,有“奔命”的意思。哪本词典的说法更权威?类似的问题还很多。

一方面词典失收民众最关心的一部分词语,另一方面不同词典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出现分歧,都会影响到词典的使用价值和规范性。因为民众期望中的“词典”应该是权威与统一的。

5词典中的内容规定与法定性内容规范的矛盾

词典修订有时未能全面照顾法定性规范体系的全部内容细节,可能出现有抵牾的内容,这会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教学中引起混乱,成为词典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汉语拼音方案》于1958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方案中“o”和“uo”分别直音(用同音汉字拟音)为“喔”和“窝”。其实,“喔”有三个读音,其中有两个用作叹词。此处“喔”应读为用作叹词的“ō”,而不应读为用作“鸡鸣;鸡啼声”的“wō”。《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第一版)“喔”都有两个叹词的“o”读音,但《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后来修订时只保留了“wō”音及义项,而叹词的读音和义项分配给“哦”承担,这导致《汉语拼音方案》中直音字“喔”的发音等同于“uo”。这给小学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带来极大的混乱,也成为教育部语信司网站公众答疑栏目中受到质疑最多的问题(注:本文作者之一王东海曾参与语信司网站“留言回复”栏目的工作)。由于《汉语拼音方案》是人大通过的,修订有严格的程序,所以这一问题现在也没有圆满解决。

二、完善词典规范体系的方法

词典中存在多种法定的或推荐性的、出版的或内容的规范和规定,还存在着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干扰”因素,词典编纂必须协调好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其在语文生活中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努力:

1正确理解词典内容规范的规范度

不管是词典中的法定性规范,还是词典本身基于学界共识形成的规定性内容,都带有不同程度的规范度问题。法定性规范的规范度高、刚性强,词典的规定则刚性弱些,高规范度的规范体系不能反映各家之说,只能反映最权威、最科学的共识内容;而一些有争议的或刚性规范没有覆盖到的内容规范度最低,可由词典做出引导性、推荐性规定,同时要照顾到社会主流语用的情况,要有一定的向主流妥协的意识。

2缩短词典出版规范的修订周期

词典出版规范主要体现在词典编纂各环节上,是词典编纂必须要遵循的根本规范,如果实行辞书编纂准入制,国家标准会成为门槛条件及评价指标之一,这也要求其制订要相当严谨,发现问题及时修订,缩短修订的周期。这一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如2007年9月12日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辞书编纂分技术委员会就对国家标准GB/T 19103—20036辞书编纂的一般原则与方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发布了新的标准oB/T 19103—2008《辞书编纂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但这还远远不够。

3积极稳妥地推出新的规范,提高覆盖面

词典规范的制订不宜过频、过多、过广、过细,否则会影响词典编纂的发展,但不能因噎废食,一些急需的规范还需要抓紧时间制订。例如对词典编纂中的一些客观性强的因素的规范,其中最典型的是释义引导语的使用,这方面各个词典都有自己的规定。我们初步测查《汉语大词典》中带有参见性质的释义引导语就有六十多种,而其中有很多是重复、混乱的,这与《汉语大词典》规模浩大、参加人数众多、体例难以全面贯彻有关。但这些引导语的统一规范使用对词典规范有重要的意义,它们的内涵要固定化,指称要明确化,减少读者的使用负担,真正体现工具书的工具性特点。这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范。

4加强沟通,重视词典自身规定的一致性与权威性

前文谈过,词典规范体系的出版规范和内容规范大多是在词典编纂专家层面达成共识而形成的,但这些规范不可能覆盖词典编纂的所有语言文字知识,会出现规范真空,需要词典体现专家的引导和推荐意见。但不同的专家可能会对同一问题产生争议,导致不同的词典对同一争议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可能不同,给民众带来困扰。这些困扰给词典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

我们建议对于一些争议之处,不同的词典应该抛弃门户之见,加强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尽量达成一致。不必担心这样会形成词典的同质化现象,因为词典的创新性更多地体现在体例、释义、内容含量及编排新颖性等方面,而对某些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对词典创新是没有太大影响的。

三、将词典规范与干扰因素统一于“凡例”

一些明显的不合理和矛盾的干扰因素应该尽快解决,同时用词典的“凡例”对各种规范和干扰因素进行整合和说明。在整合和说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法定规范中已无争议的内容,应该坚决贯彻。

2对于与社会实际应用有矛盾的内容,在坚持规范的同时,应加以标注说明。例如按“审音表”标出标准读音后,可括注“口语中常读作××”或“俗读作××”。

3对于没有明文规范规定的语言文字内容,应该按学理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原则寻找稳妥的处理方法,而且要将争议性减到最小。对于确有争议而又无法统一之处,在“凡例”中要根据词典定位和编纂宗旨说明处理原则,例如《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ABB式形容词中BB注音所采用的不同处理原则就很好地体现在“凡例”中,让使用者一目了然。

4一些要体现词典编纂创新性要求的因素,可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思路。如释义元语言规范、释义方法规范、设例规范、例证的获取与设置、引例长度等。但要注意同一类型、同一系列的词典的处理原则应该尽量做到一致,在统一的框架下使出版的系列词典格式统一。格式相似度的提高,是形成品牌美誉度的必要保证,商务印书馆的“新华系列词典”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上海辞书出版社在词典系列化方面走得更稳健,产品线更多。

5规范词典的“凡例”写作要严格地遵循词典出版规范。例如“凡例”行文用的术语及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应严格遵守GB/T15238—2000的规定;编纂符号、常用缩略语应该尽量与GB/T15933—1995、GB/T 11617—2000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如果有编纂符号的增加,应该设置单独的符号列表加以说明;如果要使用规范以外的术语和符号,应该首选学界和民众都能接受的,对其内涵与外延也应该本着明了、一致的原则进行界定。

附注

[1]晁继周,语文规范标准与规范型字词典的编写,中国语文,1999(1):71-73。

[2]王立军,汉字的自然发展规律与人为规范——兼谈《规范汉字表》研究的科学理念,语言文字应用,2008(2):8-15。

[3]张书岩,《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确定语言文字应用,2005(1):25-38。

(王丽英鲁东大学图书馆烟台264025)

(王东海鲁东大学教育部汉语辞书研究中心烟台264025)

(责任编辑孙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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