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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逮捕与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

2009-01-20王珂珂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分离

王珂珂

摘要 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审前羁押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许多国家都把其与逮捕进行严格的分离,适用更为严格的实质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只有达到这些实质要件并经过完备而独立的审前羁押审查程序才可以被羁押。而我国不仅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前羁押制度,而且至今仍未实现逮捕与羁押的分离,以致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建立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 逮捕 审前羁押 分离 实质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2-01

在国外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逮捕和审前羁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强制措施,考虑到审前羁押是一种最严厉的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许多国家对审前羁押的实质构成要件等明确规定了严格区别于逮捕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把审前羁押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加以规定和实施,审前羁押是逮捕的自然结果,不需要任何程序来审查是否有审前羁押的必要。而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将逮捕与审前羁押分离都是必要的。

首先,逮捕与审前羁押有着明显不同的适用条件。在英美法系国家,逮捕又称“强制到案”,是指侦查机关为调查或指控犯罪案件而以强制方法迫使嫌疑人或其他人到一定场所,而如果希望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控制达到较长的一个期限,必须启动审前羁押程序。由此可见,逮捕的要件并不代表审前羁押的要件,逮捕时侦查人员并不能确定被逮捕的人是否达到审前羁押的要求,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后或结合其他证据才可明确,并且逮捕经常是出于一种紧急情况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实施的,所以对逮捕的证明要求不应过高,而审前羁押则是要对犯罪嫌疑人剥夺较长时间的人身自由,较之逮捕是更为严厉的手段,为了确保不侵犯嫌疑人的人权,其证明要求必定有更高的标准。

其次,逮捕与审前羁押相分离,使审前羁押的授权者与执行者相分离,侦查机关就可以受到更为完善的约束,防止其权力滥用,从而有利于对审前任意羁押,审前超期羁押的限制,保障程序的公正。审前超期羁押长存不绝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果把逮捕与审前羁押相分离,除了那些未经逮捕而直接实施羁押的情况外,使逮捕与羁押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那么逮捕的侦查人员即使出于侦查的需要有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意向,也必须经由另外一个与控诉方不相联的中立的官员审查授权才可以,而授权机关由于独立于控方,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则会在审查时不受侦查机关的影响,作出公正决定。

所以,逮捕与审前羁押的分离不仅有助于安全与自由价值的平衡,也完全符合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要求。那么,在确定这一价值之后,在我国应如果实现逮捕与审前羁押的分离?它们的适用条件应如何设计才可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笔者大胆建议,取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拘留与逮捕内容,构建两种新的强制措施:强制到案与审前羁押,并把拘留与逮捕的适用情形融入到这两种新的强制措施当中,之所以这样构想的理由,除了为实现逮捕与羁押分离程序的价值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在定义上统一对逮捕的理解,与国际接轨。

那么,当我国现阶段的拘留与逮捕重新设计为强制到案和审前羁押两强制措施时,其各自适用的实质要件就成为这一问题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在设定逮捕与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时,应当时刻避免使其带有惩罚性的功能,一方面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法院判决之前,嫌疑人、被告人始终处于无罪的地位,另一方面则因为现代法治原则要求我们不应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担当客体的角色,国家不能将他们作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因此在设定强制措施的实质要件时,应认识到强制措施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达到保障诉讼程序的目的,要使强制措施被限制在最必要的层面上,而不应有任何的惩罚性。

1.强制到案的实质要件。考虑到目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赋予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对于强制到案的实质要件,不能像美国或日本那样采取“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而应作出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适用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1)有重要证据足以怀疑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2)有强制到案的必要。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负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一定要强制嫌疑人到案,只有在有必要的时候才可以,在这里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都可以理解为“有必要”:可能逃跑的;可能毁灭、伪造、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继续犯罪或妨碍侦查的;具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情形有强制到案必要的。当然还应规定在紧急情况强制到案的特殊实质要件作为补充。

2.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对于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相对于强制到案来说,同样应当具备罪疑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只是其标准会更高,其原因在前文已陈述在这里就不再重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条:(1)罪疑要件:对于现行犯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其他嫌疑人可能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所以把现行犯与其他嫌疑人区别对待主要在于现行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其他嫌疑人会更大,因此,从概率方面考虑,使其受羁押的适用标准比其他嫌疑人略高一些也是很公平的;(2)有审前羁押的必要,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即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在于除了羁押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措施可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社会他人的安全。这样以来就可以为审查机关在判断是否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时提供一个指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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