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视野之我国沉默权的缺位分析
2009-01-20陈敏
陈 敏
摘要 沉默权的本质是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公民权利。法律要得到有效的施行,则必须与人性相协调、从法律制定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对人性的理解、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我国沉默权的缺位,恰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程度不够的一种反映,本文拟从人性化的视角对沉默权在我国缺位的原因进行剖析。
关键词 人性化 沉默权 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49-01
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一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就人的本性来说,人是需求的主体,既有物质需求又有精神需求,当人的需求与他人的需求发生冲突时,人会本能的进行自我保护,会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在自我保护与他人利益的角力中,自我保护往往占据上风。我国传统法律观包括“国家本位”的法律观、“重力轻利”的法律观、“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律观,它们的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这给以人性为基础的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制造了障碍。
一、“国家本位”的法律观使得“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和忽视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国家本位”的法律观,即相对于个人而言,国家(社会)是中心、前提和出发点,若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则保留国家利益,限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被迫面临着三种有限的选择:如实供述、隐瞒事实或者保持沉默。强制被追诉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不仅仅会产生刑讯逼供的问题、而且其后果与被追诉人自我保护的意志背道而驰,不符合人的本性;而“隐瞒事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部分被追诉人不受任何刑事追究的利益需求,但是却以牺牲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和被害人的利益为代价;只有“保持沉默”才即符合被追诉人的自身需求、又不逾越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必要范围。
在“国家本位”法律观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过去一直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对破坏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被追诉人,立法的态度是“一面打击”。在此背景下,为了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惩罚犯罪的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是不被容忍的,其三选一的权利被迅速缩减,不能“如实供述”则将面临刑讯逼供和刑事处罚的双重风险。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被追诉人心知即使“如实供述”也未必就能获得宽待,心怀侥幸“隐瞒事实”也就在人性所能容忍的范围内了。
二、“重力轻利观”使得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日益频繁
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相互关系中,其实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分歧。因为从公权力产生之初,他就是为公民私权利服务的,甚至可以说,国家公权力脱胎于公民私权利,成长于私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并逐步成熟,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不得超出私权利的授权。“重力轻利观”则改变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公权力的力量往往凌驾于私权利之上,这主要是由公权力的性质与特征决定的。首先,公权力具有直接强制性,其强制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将始终处于强盛的、支配的地位,与之相比,私权利则显得十分弱小。其次,公权力具有潜在的扩张性,私权利不断被挤压、排斥,二者之间的地位愈加不平等。因此,对公权力的制约势在必行。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不仅充分体现了对个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涵。
沉默权之所以得到国际法和许多国家国内法的认可,是因为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即沉默权体现了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要限制政府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强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政府与个人之间诉讼资源方面的严重反差通过程序规则得到适度的矫正,以实现程序的公正。”
三、“法律工具观”忽略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
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具观”一直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总体认识,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实施国家刑法的工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这种法律观的指导和影响下,刑事诉讼法的独立地位和价值始终无法确立起来,始终处于从属的或可有可无的地位。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得不到基本的尊重,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剥夺辩护权,律师介入侦查阶段难等问题阻碍着沉默权的确立。
在中国确立沉默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复杂的过程、应该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应该稍稍放慢改革的步伐,一步一个脚印,走一条扎实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路,一方面要求我们慎重对待西方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实际经验,既不能照搬西方,也不能闭门造车,而要在吸取西方国家沉默权制度合理的内核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同时,应该做到三方面的平衡:一是,沉默权的确立应该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基本人权为立足点,在此基础上实现兼顾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的目标。二是,沉默权的确立应该在实现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以此平衡公正与效率。最后,在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的保护,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孙长永.沉默权的是非之争与正当根据.现代法学.20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