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益物权的种类研究
2009-01-20丁军胜
丁军胜
摘要 本文将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含义、特征加以阐述。同时将列出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作用。接着分析了我国有关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理论学说,以便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有全面的把握。最后,本文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之构建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 用益物权 地役权 地上权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21-02
一、土地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土地的含义
1.土地的含义有以下几种①:(1)地球表面的土壤层;田地。(2)领土,在一国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区域,包括异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河、领海以及他们的底床、底土和空气空间。(3)村信奉的神之一。传说他管辖一个小区域。(4)土地资源,地球表面供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土地。
笔者认为土地用益物权中的土地应作第四种解释,这样更为科学合理,也更加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②: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的特征③:(1)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的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3)客体为不动产或是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综合体。(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5)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三)土地用益物权的定位
通过对土地含义的分析和对用益物权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土地用益物权可以大略概括为:是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即非所有人对他人之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而土地用益物权的特征类似于与用益物权,只是土地用益物权的客体被锁定在土地上,其他特征同于用益物权。
二、土地用益物权的种类设定的重要意义
(一)用益物权的种类设定有利于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的支配的权利,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主体通过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能够使他人因使用所有人之物过程中获益,并且所有权人也可相应获益,从而最终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二)土地用益物权的设定有利于满足非所有人对国家和集体土地的需求,并把这种需求法律化、规范化
由于土地等不动产具有永久性、安全性、稀缺性和增殖性决定了不可能所有人都拥有土地。法律为调节人的支配需求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便创设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以便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的需要。
(三)土地用益物权种类设定有利于我国物权的系统化、规范化
1.土地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上应当是明晰的、确定的。法学和法律有其一个严格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必须能够确定的反映出其相应的一类用益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内容。
2.用益物权的种类应当有其系统性 。如我国物权法中的用役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三、我国土地用益物权种类体系之现状、争议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土地用益物权种类设定之现状
1930年“中华民国”规定了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等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废除了旧法统,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20世纪50年代农村土地实行人民公社化,60年代城镇土地和房屋也形成产权一体化,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也因此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步建立了自己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水法》等确立了以下用益物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等。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章对用益物权作了一般规定,并且将准物权也规定在这一章中,将其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规定。
(二)我国法学界关于土地用益物权种类设定之争议
我国民法典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用益物权的种类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意见。现采学界一些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陈述如下:
1.梁慧星教授认为: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这四种用益物权,除了典权以外,都是对土地的用益权。④
2.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设立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等七种用益物权。王利明教授的意见,在梁慧星教授的意见基础上另外提出了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的概念,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其他权利的称谓亦有所不同。⑤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的专家除了肯定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提出的述意见以外,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是要增加新的、实践中需要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 。如增加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物权,同时认为物权法要更多的规定物役权。⑥
4.钱明星教授认为:一是要补充地上权、地役权。二是创设用益权,将国营企业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改造成为用益权的具体内容。三是改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永佃权。四是扩充典权范围。五是将相邻权从他物权体系中排除,将其归属于自物权体系。⑦
5.马俊驹教授认为:用益物权包括农用权(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基地使用权、典权、采矿权、渔业权。⑧
6.杨立新教授认为,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土地役权,包括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第二,建筑物役权,包括典权和居住权;第三,其他役权,包括空间权和特许物权。⑨
7.陈华彬教授认为,我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⑩
(三)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存在的问题
1.关于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审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含采矿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和相邻权。由此设立了我国基本的用益物权制度。大部分理论认为这里包含了地上权、地役权的内容。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事实上还确认了地上权、典权制度。
2.关于我国《物权法》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的简介。毋庸置疑的是,《物权法》的立法是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量理论和调研成果并科学地将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加以整合系统化,使得物权体系较之以前更加系统、科学、合理,并使得《物权法》作为财产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认。豘在我国物权法中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虽然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用役物权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地役权方面我们应该进一步将其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
四、关于构建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以土地所有制性质与土地的用途为双重标准来划分权利类型的。从土地用途的角度看,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加以整合形成 “建筑用地使用权”。将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展成农用地使用权,它包括用于耕作、造林、养殖、栽种果树等一切土地。
(一)建筑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只能提供给乡村企事业单位与农村居民使用、或者先征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这就与民法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相冲突,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我认为国家应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和用益物权作为产权的性质加以协调,最终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因为这样既能够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又能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稳定和发展。
(二)农地使用权的设立
农地使用权应由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改造、整合而成。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受到法律与政策的种种规制而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产权。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受让方必须是农户,而且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让方必须是农户”意味着农村耕地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给企业与城镇居民,这就客观上减少了农业生产的资金来源,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但我们也应该加强和完善保护农业用地的法律保护,如限定“农地只能用于农业目的”以规范农地的使用。这样我们便可以用稳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代替变化多端的政策对农业用地的的作用,既保护了公民对土地的产权,也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拓展
1.地役权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已经将地役权纳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只还相当粗略。如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一百六十九条对地役权进行了规定。但是与国外的物权法的地役权制度有较大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土地租用权的创建 。该权利属于派生性土地用役物权,这里的土地租用权与国外不同,严格说来应称为土地使用权的租用权,它的标的物并非土地本身,而是已经设立的建筑用地使用权或农地使用权。
注释:
①王同亿.新世纪现代汉语大词典.北京:京华出版社.2001.1212.
②③杨立新.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9,171-172.
④梁慧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89.
⑤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119.
⑥豘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80.
⑦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3.
⑧马俊驹,梅夏英.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
⑨杨立新.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6.
⑩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7.522.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梁治平.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5]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林榕年.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