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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努力开拓法制宣传新局面

2009-01-18王志华

学周刊·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王志华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当前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各行各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着人民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认识水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精神财富,是马列主义有关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国情与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思想和理论成就。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贯穿于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中,也同样贯穿于法制宣传工作中。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只有造就一支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法队伍,政法机关才能更好地肩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为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采取多种形式,从司法为民的高度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司法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党的宗旨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首先要树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司法为民是继党的十六大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和落实,是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本质概括。“司法为民”这一论句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工作理论创新的重大起点。

三、紧贴中心工作,从党的领导高度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依法治国是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它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是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服务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路径;另一方面,只有在党的领导、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上,才可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依法治国方略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路径。只有在党的领导、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基础上,才可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法制宣传工作应当充分突出这种辩证关系,并且通过坚持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各级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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