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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启示

2009-01-14韩国信

北方经济 2009年22期
关键词:淡马锡控股公司董事

韩国信

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是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当今世界最著名的国有金融控股公司之一。淡马锡模式是现在比较成功的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模式,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我国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

一、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外部治理模式

(一)淡马锡控股与政府的关系

淡马锡控股是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的独资公司。由财政部的投资公司来负责监督淡马锡的运营和操作,检查淡马锡每年的经营业绩。淡马锡每年从下属企业取得红利的同时,必须将利润的15%上交财政部。政府允许淡马锡及其下属公司即淡联企业按照商业模式灵活运作,不干预淡马锡的管理和商业决策。

淡马锡董事会成员和总裁的任免由财政部部长牵头,各政府部长级专家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推荐,并须经总统同意。

(二)淡马锡控股与市场的关系

淡马锡控股重视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情况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对所属淡联企业的管理模式。比如,近年来淡马锡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做出了将一部分所属企业私营化的重要调整。原因如下:一是通过对政府参股企业的私营化可以累积国家财政储备:二是可以使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时有多种选择,通过上市获得巨额资金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三是在提高公司知名度的同时,将公司的经营管理置于市场规则的约束之下,刺激公司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是通过上市让公众拥有淡马锡及其下属企业的股份,这也是将国家财富分配给大众的方式之一:五是可以使政府从经营活动中淡出。

二、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治理模式

根据专业机构的估算,淡马锡管理着560亿美元的市场资本化资金,而其管理关联公司的代管部仅有53名工作人员,每年的经营费用不到3000万美元。在管理效率的背后是淡马锡优质的内部治理模式。

(一)企业目标的制定

作为全资国有企业,淡马锡在适当考虑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和绩效指标。淡马锡的经营业绩既符合国家长远利益,也是自身绩效评价的标准,确保股东权益的实现与增值。

(二)淡马锡的人员任命以及奖惩制度

1.独立而高效的董事会。首先,重视董事会的独立性。在淡马锡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超过半数,这样设置,不仅有利于董事会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而且各独立董事之间没有利益关联或者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保证了独立董事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表决而不受其他人的影响。其次,发挥股东董事的监督作用。对于由政府委派的董事,他们的薪水是直接由政府支付而不在公司取酬,从而使得股东董事的利益与政府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持一致。第三,设立专门委员。董事会设有6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执行、审计、薪酬、提名、预算、奉献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这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专长,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2.世界级的管理精英。淡马锡及其旗下企业十分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公司高级管理层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率领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是来自全球不同行业投资环境的专家,有来自世界金融机构如汇丰、花旗、美国运通招聘来的金融专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强项,

(三)淡马锡的制衡机制

1.激励机制。公司董事会由财政部长牵头成立,由财长及各部部长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董事会任命委员会选拔人才。公司高层领导包括董事长和总裁的任命须经财政部复审,报总统批准。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政府官员,政府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委派的董事实行奖惩。经营业绩好的,董事可以升迁,担任更重要的职务,获得更多的薪金。

2.约束机制。(1)所有权约束。淡马锡通过国家控股方式拥有众多上市和不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约束类似于经理企业的所有权约束,国家作为股东拥有财产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只是国家股东对其所有权的管理委托其产权代表——董事会去行使。

(2)内部监督和约束。从制度上建立防范机制。淡马锡公司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在业务运营制度和程序上,公司内部制定了相关规定,以确保公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公司每一个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事先评估,并以能否盈利作为取舍的标准,而对那些特大型的项目,因本公司资金有限而需要政府注入新的资本时,还要报请财政部审批。

(3)外部监督和约束。外部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竞争以及政府对淡马锡的监管。政府对淡马锡的监控主要包括派人参加董事会,通过财务报告和项目审批制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管,凡涉及公司及公司下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事项,均需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三、借鉴淡马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机制

(一)金融控股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1.当前,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方向并不明确,其究竟是政府出资设立并授权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机构,还是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是很清楚。淡马锡是政府全资拥有的投资公司,它的定位十分明确。在实际运作中把“国有投资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相结合,把企业目标定位在追求投资的经济效益,公司有明确的方向和战略,政府没有硬性指令。因此,对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当前情况出台新的政策,对国有投资公司的战略定位给与明晰的界定。有了明确的定位和任务,国有投资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就会明确,投资效率也会得到较大的提高。

2.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由于资本运作没有实现市场化,没有投资项目的决策权。投资项目仍然由政府决策,投资公司仅仅是一个执行者。或者说,对政府投资决策具体执行并负责跟踪管理,实际上成为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进行资本运作和股权置换的投资公司,由此决定了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营能力差,效益低下。这反映出了国家投资人的缺位,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落实国有资产投资人到位,对投资公司投资决策的组织体系进行重建,赋予国有投资公司资助投资决策权、市场融资权、资产处置权等。

新加坡政府作为淡马锡的唯一股东,根据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来引导淡马锡以商业价值为导向,实现了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使得股东权益也得到了最大化。因此,对于我国国有投资公司来说,应该把公司置身于市场中,通过市场的竞争和选择,实现以价值导向的企业化经营模式,实现资本运作的市场化,提高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营能力。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

当前,我国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不健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董事会与监事会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生产经营问题,董事会不能及时决策,或决策时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第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对公司实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公

司总经理享有高度自主权,常常只顾自己小团体的利益,做出有损于投资方的行为。第三。在某些项目中,国有投资公司股权过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开会和决策只是表面形式。第四,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的项目大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经理和员工的收入与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不能调动经理和员工的积极性。

新加坡政府对淡马锡董事会设置从公司的地位和影响考虑,任命了一批有丰富经验的资深企业家,既有利于政府对淡马锡的决策管理,又有利于淡马锡自身业务的发展。淡马锡对下属企业董事会设置的要求,注重董事会的有效运转和职责发挥。在董事人员选择上,完全从管理好公司的角度出发,根据个人能力从全世界范围内招聘,控股子公司有才能的人也可以上兼母公司的董事。

对于我国有投资公司来说,必须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关键作用,做到有效监督管理,进行自主决策,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三)金融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

新加坡政府成立淡马锡的最初目的,是设立专门部门收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并让财政部和内阁清楚掌握这些公司的表现,所以刚开始的意图并不实际管理政府的投资项目,也没有监管的作用。尽管是新加坡政府的全资企业,淡马锡及旗下公司依据商业原则运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商业决策,致力于为股东的投资带来大回报。在下属企业方面,淡马锡坚持不介入日常经营决策的原则。作为一个积极的股东,淡马锡相信使其投资组合产生卓越和可靠回报的最好方法是组建高素质商业经验丰富、多元化、国际化的董事会,领导下属公司的管理层和员工。为了提升董事会能力和素质,淡马锡积极物色具有不同专业能力、背景、国籍的董事人选,将他们推荐给下属公司。淡马锡不断督促淡联公司将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化,以提升他们管理行为的透明度和责任的落实程度。淡马锡的公司治理原则可以总结为:董事会向所有的股东负责,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

我国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也应抓大放小,对于对子公司甚至母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决策和经营项目要实行监管,对其日常的经营决策和资金使用给予一定的自主权。

(四)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淡马锡的成功,离不开新加坡国内健全的公司政治经济环境和法制制度。淡马锡与政府、旗下企业之间有十分清晰的权力边界,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开,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风险防范都有制度保证。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可以完全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决定。产权转变不直接涉及人员去留或职工身份转变,因而不涉及社会稳定等复杂问题。新加坡成熟健康的生产要素(特别是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股市)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我国,这方面的制度是有待完善的,应建立完备科学的制度,为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健康的生存环境,确保企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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