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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户信用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2009-01-14彭文平胡波玲

北方经济 2009年22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变迁契约

彭文平 胡波玲

摘要:中国农户的信用问题一直是许多人所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和金融机构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特点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严重匮乏和不足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将中国农户的信用问题放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个历史背景下,从而深入研究农户信用所具有的鲜明特点以及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关键词:社会转型农户信用乡土社会契约社会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交易中存在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一方面,不受国家保护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比正规金融市场重要:另一方面,农户从正规金融部门(主要为农信社)的贷款还款率远远低于非正规金融部门。理论上契约更规范、担保更完备、法律执行力更强的正规金融履约率本应更高,然而我们看到,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还款率高达98.89%,对于这一传奇历程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我国农民究竟守不守信用?基于这些疑问,本文尝试分析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农户的信用特征及其原因,以及这种特征对于农户经济行为及履约机制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的贷款来源非常有限,大部分来自于亲戚邻居和街坊之间的熟人贷款,而且数目相对较小,主要的用途是在购买农用资料和生活消费方面,在正规融资渠道方面主要是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资金来源,但是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普通的农民只能望而却步。李锐和李超(2007)发现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的借款占非正式渠道借款总额的93.2%;来自正式渠道的借款只有27.2%,其中,农村信用社借款占农户从正式渠道借款总额的71.8%。由于民间借贷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多知晓对方的根底,既使是通过中介人,双方也都不陌生。因此,借贷方式非常简单,特别是小额借贷,有时仅凭口头约定即可完成,即使有借据,写的也非常简单(曹力群。2001)。农村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终老是乡”的“不流动性”将参与者置于重复博弈的境遇之中,“父债子还”的伦理观念与定栖社会二位一体,使得农户之间的经济行为不仅是重复博弈,甚至是永久性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置信对象将处于一种自身无法解除的“嵌住关系”之中,从而衍生出彼此的诚实守信(邱建新和童星,2006)。由此看来,农户的个人信用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资本(陈雨露和马勇,2009)。一旦农户作为一个“社会人”出现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就会被视为道德品质和人格信息的一部分,并最终内化为个人价值的社会评价。然而,中国农户的强信用特征仅仅局限于个体层面和自我约束,这种信用机制缺乏互动性特征,因而更多的是一种以己为中心的“向内收敛”,而非基于广泛人际合作的“向外延伸”。由于农民对熟人社会之外的一切人都持普遍的怀疑,经济资源被人为地分割成无数小块,相互之间的流动与组合往往因需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无法实现,整个社会难以享受到由合作与交换范围的扩展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张杰,1998)。对此,王曙光(2007)的观点是:农户并不总是诚实守信的,在不同的条件下农户的行为会呈现相互矛盾的特点,他将之称为“道德悖论”:一个人,在共同体内部(如在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个宗族、一个村落),他可能是一个非常有道德感和良好声誉的人:然而当他的行为超越共同体的时候,他就似乎变成了一个完全没有“道德感”和“伦理观念”的人,欺骗交易对象和违约。

在实证研究方面,既有的调查研究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以上分析。2005年8月,王曙光教授在山西临汾的考察后得出这样的观点:农民珍惜自己的信仰,只要有还款能力,农民肯定会尽最大努力还款。陈雨露(2009)通过问卷调研的方式发现,85%的农户表示会按时偿还贷款,其中,超过半数的农户表示会尽量提前偿还贷款,债务对他们来说会带来极大的心理负担和负效用。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还款约束大大强于正规金融。根据郭晓鸣(2004)在四川4个不同类型的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随机抽取243户农户的问卷中,结果显示,在2001-2003年的3年间,私人借款的还款率达到86.18%,而农户在信用社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率仅为34.13%。

三、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特点

中国当下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的乡土社会向现代的契约社会的转变。而这种社会转型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变迁过程,一般来说,制度变迁就是以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来代替旧制度的进程,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社会与经济演进的基本核心之一。制度变迁按其动力来源可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是指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也就是它是由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也就是要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就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谈判成本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谈判成本过高往往使一些诱致性制度变迁无法发生。此外,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面临一个突出问题是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显然,制度创新不能获得专利,并具有公共性,从而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人们往往可以简单地模仿别人创造的合约方式或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制度创新者往往缺乏激励。在诱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非正式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对人类社会经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并产生巨大的经济绩效,由此,笔者认为影响中国农户信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非正式制度的约束。

费孝通(1947)将中国传统社会命名为“乡土社会”,是指以族缘、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与之相对应的是契约社会,是指以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合约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在乡土社会中,由熟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构成各种交往活动的基础,而在契约社会中,在经济主体之间(不一定是熟人)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自愿达成合约。他还把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的社会格局称为“差序格局”,每个人总是先与自己最为亲近、最为密切、最为熟悉、最值得信赖的人建立交易关系,离自己这个中心越远的社会关系,对其信赖度越低,达成交易的可能性越小。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与团体格局的市场社会,其达成的交易基础自然是不同的,前者依赖于由熟悉带来的信任,而后者依赖于由契约所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限。两者的交易半径也大相径庭(王曙光,2007)。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的交易仅限于交易主体熟悉的范围,人与人之间有着天然的缘于地域、血缘和宗族关系的信任感。因而,相互欺骗的概率

极低,欺骗的成本极高,共同体成员之间的“闲言碎语”对非道德行为构成了经常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契约社会的交易可以扩展到与交易主体完全陌生的他人。现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交易,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完全不知道对方是谁,这种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交易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也更可能沦为一次性博弈而非永久博弈,在契约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体系和惩罚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的中国,这都大大加大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四、社会转型期农户信用的特征及原因

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之前人们在传统社会所构建的稳定结构面临着很大的变动性。在面临许多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将会显示更多的短视性。

(一)在熟人社会内部,农户十分重视自身的信用,并且面临着对非道德行为的经常监督和约束机制。在共同体内部,由于有着数量确定的参与者,而且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极为亲密熟识,因此,一个人的行为具有以下明显特征:第一,他的行为很容易被察觉到,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关于各自行动的信息几乎是完全而且对称的。第二,行为的长期性。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一种互相默契的长期非正式合约的基础上,这就决定了共同体成员不太可能出现短期行为,不可能冒着被共同体唾弃和抛弃的风险而破坏共同体的伦理规则。第三,在共同体内部,存在一种对败德及违约行为的天然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一民间舆论。第四。在共同体内部,成员的非道德行为可以被及时惩罚,而惩罚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在共同体内部彻底而永久地毁坏该成员及其家族的名誉,使他与其他成员达成交易的可能性几乎降为零。

(二)当交易关系超出熟人社会这个共同体时,农户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背德表现。这一点和前面的第一点合称“道德悖论”(王曙光,2007),我们在前面已经详细说明了。

(三)在中国,农户的信任呈现出典型的“内强外弱”的特征,即农户个体非常注重信用,但这种强化的个人信用很难发展成更为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并促进合作意愿的显著提高。中国农户心中的信用逻辑是:“我不违约,但我不能确信别人不违约,所以我拒绝与外人缔约”。

(四)声誉型信任的“连坐制”效应在农户信用当中更为明显,也即农户信用具有外部性,当一个家族中的一名成员出现违约和欺骗行为时,家族内其他成员将因此受牵连,以后很难再在这个共同体内与其他成员达成交易,这样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利益,促使他们互相监督,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农户恪守信用的力度。信任的形成、维持和消亡不仅取决于人类社会的一些共有因素,如重复博弈、不完全信息等,同时,还取决于特定社会的文化道德观念和历史传统。学者对我国信任关系的特征的总结是以“关系”为基础。在我国转型经济环境中,上述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模式正在逐渐被打破,冲击了传统熟人社会中的关系网络,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增加,关系的约束作用在下降。声誉型信任可以引起连锁反应,如对某个人的不信任有可能延伸到与该个人相关的个人和组织,而对组织的不信任也可能会影响到组织个体的判断(刘凤委,李琳、薛云奎,2009)。因此,张维迎(2001)曾指出,如果某个人做了坏事,外人虽然也许无法追踪这个具体的人,但他们很容易识别这个人所属的团体,从而对其实施“团体惩罚”,类似一种“连坐制”。农户在这方面的特点就更明显了,因为他们交易的地域范同是非常有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更多的带有人情的意味,因此,农村地区“连坐制”效应非常明显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中国农户的低社会信任有着复杂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对此,韦伯(1915)曾指出,在中国,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者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官方的独裁、因袭的不诚实、加之儒教只重视维护面子,结果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猜疑,同时,政治与经济组织的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种怀疑一切的态度,妨碍了所有的信用与商业的运作。

五、结论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同样面临着社会信任机制重构这一现实问题。伴随着收入和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社会转型过程带来了文化的异质和混杂,原来弥漫于共同体中高度一致的价值规范在市场经济的强劲冲击下趋于解体——当社会以“利益”的方式重构时,人们既不认同原来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规范,又缺乏接受新的社会结构及其规范的思想准备(邱建新和童星,2006)。

作为社会整体转型的一部分,农村社会不可能不受到影响。事实上,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匿名社会”制度,对传统“熟人社会”制度的冲击是必然的,乡村社会的人际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邻里关系的长期稳定,因此,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种种变化,如人口的高度流动、商业关系的全球化以及越来越复杂的交易方式,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架构。使得原本运转顺畅的人际信任机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原本建立在“熟人网络”中的超强和超稳定的农户个人信用可能面临解体,而以亲缘为核心的信任关系亦可能随着家庭的分割和迁徙进一步遭到削弱;另一方面,如果和市场机制相伴而生的契约信用能得到发展并逐渐扩展其作用范围,那么,亲缘信用弱化后的制度真空将得到及时弥补,并可能衍生出新的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信用文化,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契约信用的实现高度依赖于包括专家系统、正式制度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制度机制,但在转型社会所处的混合性关系中,制度机制又常常是不健全的,因此,可能出现农户的个人信用和社会信任同步趋弱,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下降。

综合上述分析,虽然目前中国的农户依然维持着前述“一强一弱”(即强的个人信用和弱的社会信任)的总体信用格局,但随着社会转型不断深化和市场力量的不断扩展,农户的信用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过渡的历史性选择。在过渡真正完成以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强的个人信用,在寻找到新的信用基础(如契约机制)之前,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弱化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同时,原本受血缘关系制约而难以扩展的农户的社会信任,将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沿着契约信用的轨迹而不断扩展。但契约信用能否最终取代亲缘信用并作为一种文化真正植根于中国农户心中,这依然有待于做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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