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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间50万借款谜案

2009-01-11陈华世

检察风云 2009年20期
关键词:李平借条兄弟姐妹

陈华世 刘 星

本案故事是这样的。哥哥与弟弟感情一直很好,弟弟开公司做生意,哥哥还曾到弟弟的生意场所帮忙干活,而弟弟也时常在经济上对哥哥进行适当补贴。3年前,哥哥因肝病去世;3年后,哥哥的爱人突然在抽屉里找出一张5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是弟弟,出借人是哥哥。2009年4月19日,嫂子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庭上,双方就借条是否为“真的假借条”?哥哥是否有经济能力出借50万元等展开了激烈争辩。

横空出世的50万元借条

2009年3月6日,理丽承认她永远不会忘记这个日子,因为一个突然的发现,50多岁的她开始了一场特别的官司,而官司的另一主角是丈夫的弟弟。

“为了帮儿子找独生子女证,我在翻抽屉时猛然发现抽屉的里面竟压着两根图钉,用手一拉,图钉下压着一张纸。”8月24日,在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理丽家中接受记者采访的她谈起找到这张纸的情景时仍然按捺不住兴奋:“为了这张纸,我找了整整三年多。”原来,这张纸上写着:“今借到李和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月息按一分三计算”。借条的落款人是四弟李平。

理丽说,2005年10月份,患有多年肝病的丈夫李和去世,李和去世前的一个月向她嘱咐了几句话,“他告诉我他借给了四弟一笔钱,但是,借条不知道放到哪里了,他叮嘱我,等找到借条才能向四弟要钱,没找到千万不要讨钱,否则他不承认。”理丽向记者透露,丈夫讲述这个秘密时,他们的儿子和儿媳都在场。李和的儿子李江向记者证实,“病床上,爸爸说有钱在四叔那里,让我以后有困难找四叔,四叔会帮我。”

理丽找到借条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妹夫陈德,因为她考虑到李平不一定会承认此事,而陈德与她和李平的关系都很不错。

“我一看借条,发现字迹是真的,但是我不相信李和与李平真的有如此大数额的借贷关系。”8月25日,陈德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8月26日,李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借条是他写的,但是,事实上他并没有向哥哥借钱。从1991年开始到1996年期间他承包经营了湘东工矿贸易公司驻萍批发部,到1995年年底,他手中的流动资金多了,他担心续订承包合同时,公司会加码增加承包负担,同时也怕税务机关认为他承包收入高而增加税收,于是,在1996年1月8日,他与李和商量,由他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给他,当时在场的有三哥李唤,这实际上是一张假借条。

李平说,兄弟姐妹七人中,他的生活是最富裕的,1988年和1998年他先后买了两套商品房给父母住,1998年他还在市里买了两间价值60多万元的店面,所有兄弟姐妹他都资助过。李平还说,在借条风波出现后,嫂子曾对他说:“你之前借给侄子的7万多元你就别要了吧,另外再给20万元。”理丽把这一解决方式看做是仁慈,而在李平眼中,“这是十足的讹诈”。此事发生后,李平的母亲与其他兄弟姐妹站在他这边,而另一边是理丽和李江。

叔嫂法庭上激烈的交锋

叔嫂双方都聘请了律师,李平聘请的律师在萍乡赫赫有名,李平的母亲与其他兄弟姐妹都出庭作证,他们均证实李和没有借款50万元的能力。据记者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争议焦点之一:借条是否为“真的假借条”

采访中李平一再强调,“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没向他借钱,那是一张‘空壳子借条。”

李平解释:“当时的市场经济很规范,只要有一张国营单位的介绍信,向银行借款的月利率就是几厘而已,我犯得着真的向二哥借月息一分三厘的吗?”

理丽则认为,既然李平亲口承认了借条是他写的,那么这张借条就是真的,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丈夫已经不在了,她和李江也应该得到这笔钱。

至于李平解释写这张借条是为了避税用,理丽认为这样的解释根本就是“荒谬极顶”,“事情发生后,我们也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借别人的钱去经商可以免缴税收是不成立的,没有这样的规定。”

争议焦点之二:哥哥是否有经济能力出借50万元

理丽表示,家里完全有能力拿出50万元钱来,“我们做过冰生意,从南昌拿冰到萍乡卖,仅这一项生意我们一年都要赚十几万元”,“说我们家没赚到钱的那些人是睁着眼睛在说瞎话,我们家的经济条件在7个兄妹中排第二,仅次于老四”。

李平则称,哥哥李和早年在萍乡市第二建筑公司做木匠,每月收入不超过300元,“二建”解体后就在他的公司里打工,每月工资也只是几百元。50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以他们夫妇的条件根本没实力和条件积攒下这笔钱。

另外,理丽不当家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记得大哥(李全)和三哥(李唤)曾向她家正常短期借几百元钱,事后她几次亲自上门催讨。

争议焦点之三:哥哥生前为何一直不向弟弟要债

记者了解到,李和患病8年时间,其间,他多次向亲戚借钱看病。李平就此指出,“如果有这么一笔巨额钱款在我这里,他怎么不向我要呢?”李平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证明李和于1998年6月30日在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万元,用途是资金周转。期限是6个月,月利率一分三厘五毫。“李和向信用社借款支付的利息比50万元借条的一分三厘的利息还高,他为什么当时不向我要钱反而去贷款呢?这明显不符合情理。”

“在二哥反复住院治疗期间,我就反复送钱给他治病。就连最后一次住院时,医生说再花钱也无济于事了,当时他想见到孙子出世,我立即拿出1万元钱为其保命见孙子,当时理丽也在场,后来二哥见到了孙子都笑着感激我。”

“不仅二哥不向我要钱,二哥去世后,侄子向我先后借了17万元,如果他知道我欠哥哥的钱,他干吗要还掉10万元呢?”李平据此推测,李和生前根本没有说起这张借条之事,事情的争端仅是源于理丽的一次偶然发现。理丽则辩称,李和生前不提还款之事最大原因是他没有找到证据,不好要钱。

一审驳回理丽还钱诉讼请求

2009年7月30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理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关键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出借人是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从被告提供否认借款事实的证据来看,被告从1992年至1996年一直是承包湘东工矿贸易公司驻萍批发部,原告的丈夫曾经在被告处帮工,经济状况上被告一直好于原告的丈夫。况且,从证人的证言来看,被告证人的可信度要大于原告证人的可信度。原告丈夫的母亲及兄弟姐妹,也是被告的母亲及兄弟姐妹,其在法庭的证言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生活常理来看,原告丈夫出借50万元月息一分三厘,从出借之日至其丈夫去世止,时间长达10年之久,其间未结算一分利息,也未向其他人讲过出借50万元一事。原告作为出借人李和的妻子,丈夫出借了50万元,在邻居、同事知道的情况下按常理原告应该知道。按原告所述,既然是没有找到借条,原告更应该在丈夫去世之前当面对质,且原告在丈夫去世四年之久的期间内未找被告主张权利,这有不符合常理之处。原告丈夫患肝病有七八年的病史,在此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妹夫曾拿出钱来资助其治病,在自己要钱治病保命的情况下,为何不要回自己出借给被告的50万元及利息,这亦有不符常理之处。

负责审理此案的邓恩忠审判长对记者表示:“原告理丽提供的被告李平出具的借条是一个直接证据,证明李平向李和借过钱。但是被告提供否认这一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却是相互印证的,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否定该借款事实。”■

编辑:孙薇薇jcfysw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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