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贿赂案看美国如何查处涉外腐败
2009-01-11杨诚
杨 诚
2009年7月31日,美国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编号为09-754号的公告,宣布: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下称CCI)已经承认,它在1998年到2007年之间的十年中,为了确保与36个国家的合同,向中国、韩国和阿联酋等国的国有及私有公司的众多官员和雇员支付大量贿赂,触犯了《外国腐败行为法》(FCPA)和《旅行法》。其中,仅在2003年到2007年,CCI就向30多个国家的公司的人支付了236笔贿赂,并通过提供这些贿赂获得了价值4650万美元的销售业绩。在美国司法部的公告中被点名的9家外国公司中,有中国的6家中央大型国有企业。
CCI案引发中国国内震动
公告发出后,在我国立即引起极大震动。先有涉案国企宣布决定自查。接着,国资委启动调查。8月底,又传出中纪委决定介入调查。媒体上对六家央企涉及CCI贿赂案的议论沸沸扬扬。民众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洋贿赂”。有法律界人士撰文,呼吁中国司法机关对这一类来自外国的“国家级举报”应该展开调查。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已经有外国司法机关处理的腐败案件,由具有司法机关地位的中国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展开调查,是介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应有权力和法律职责。如果像处理某些国内案件那样按部就班,检察机关必须等涉案单位自查和其他部门调查完成之后收到“移送”才能介入,可能会在资源的使用上事倍功半,而且在国际上陷于被动。
有消息称“国资委调查组对中石油跨国受贿事实已经查实,但额度只有不到1万元人民币,且为下属公司。”这种结果说明由涉案公司的上级单位按内部程序进行的内部调查实在难以解决问题。弄不好,还会造成越描越黑的印象。在信息时代的今日,对于CCI案这样的国际腐败大案,依然按“内部处理”的老规矩来调查,反映出的是观念和制度上的陈旧。
六家涉案央企之一的中海油在“自查”后欣喜地宣布,未发现有员工接受CCI的贿赂,而且,中海油已经被“CCI的母公司证明是清白的”。在笔者看来,这的确是有媒体评价的“自说自话”,而且是中美两家公司之间的自说自话。CCI案的证据在美国司法部门手中,CCI母公司有什么资格和能力越俎代庖证明中海油的清白?
对于这样一起持续了多年的国际案件,国内涉案公司的自查不仅缺乏线索和手段,而且自查结果明显缺乏公信力。由国资委和纪委调查固然完全必要,但不宜因此迟滞司法调查。中美之间定有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中方的司法机关按条约规定,完全可以直截了当地要求美国司法部提供协助,向中方移交案件文件和证据。国际上的惯例是,一国的司法机关不会向别国的非司法机关或企业单位提供刑事证据或司法协助。因此,中国司法机关独立地及时启动对这类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美国司法部重拳出击追查CCI案
尽管美国司法部迄今并没有公布CCI行贿案的证据,从美国司法部的公告的内容看,可以判断美方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起诉证据,而且本案的定罪证据基本也没有问题。美国司法部的公告宣布,CCI已经在司法部发布公告的当天向主审本案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认罪。因此,美国法院已经认定CCI公司向包括中国在内的36国的公司行贿的法人犯罪事实。本案有待法院解决的问题只是涉案的几名CCI“前高管”的个人涉案事实和个人责任问题。在今年1至2月份,CCI前全球厂家销售主任率先承认曾参与共谋在海外行贿达一亿美元,CCI前财务主任也承认曾参与共谋行贿共62.8万美元。因此,涉案高管中的这两人已经被认定有罪。法官将在明年1月25日对他们判处刑罚。
在2009年4月,CCI的另外六名前高管被起诉犯有违反《外国腐败行为法》和《旅行法》的16项贿赂犯罪。其中,名列第一的人物是CCI前中国和台湾地区销售主管“洪玫瑰”(Rose Hong),还有CCI分管欧洲、非洲和中东以及全球销售事务的两名副总裁等人。这六人将在2009年12月8日接受审判。控方能否证明这六人参与了CCI公司的海外贿赂犯罪尚有待观察。即使法官认定其中一些人无罪,也不会影响对CCI公司犯罪的认定。
在笔者看来,美方对CCI案的调查是十分重视的。CCI案是由联邦调查局(FBI)专门负责调查海外贿赂案件的小组进行侦查,再由司法部刑事诈骗部门主管亲自出马与加州中区办公室的检察官组成跨部门三人起诉小组提起公诉的。FBI介入并成立专门机构,这显示了问题的特殊性与重要性。美国司法部在公告中声称:“被起诉只是提出指控而已,被告人在审判中被证明有罪并超过合理怀疑前是推定无罪的”。不过,由于办案力量阵容严整,加上CCI公司和另外两名主管均已认罪,这余下的六人即使拒不认罪,恐怕也难逃法网。如果“洪玫瑰”被认定有罪,中国司法机关可以按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协议要求美方提供她的证词,或者将她送来中国作证。
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09-754号公告,CCI在7月31日向美国法官提交了它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一项认罪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第一,支付总数为1820万美元的刑事罚金;第二,实施全面的反腐败方案;第三,聘请一名独立的守法监督人,为期三年,以监督反腐败方案的实施并向CCI和司法部报告;第四,继续配合司法部对CCI的调查。随之,美国法官根据认罪协议对CCI判处刑罚。
这个协议很值得中国有关司法部门的注意。首先,按协议第一条,CCI同意向美国政府缴付高达1820万美元的罚金。这说明它对控方追诉的贿赂犯罪事实已经供认不讳。其次,协议的第二条内容表明美国打击商业腐败采用的两手策略,一是严刑峻法,二是积极预防,要求企业在支付巨额罚金后还得实施全面防腐计划。再次,协议第三条要求CCI出资聘请独立的监督人来监督自己为期三年之久,类似于对自然人罪犯的缓刑监督,但政府不必为此花钱请人,这不失为一种富有创意的做法。最后,协议的第四条说明,在CCI在被定罪判刑之后,美国司法部对本案的调查很可能还要继续进行。
CCI案的启示
那么,在CCI及其涉案高管被定罪判刑之后,美国司法部为什么还可以继续调查本案?笔者认为,继续调查的目标很可能是涉案的外国公司。按美国《外国腐败行为法》的规定,该法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也适用于在美国的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所谓“在美国”,包括在美国上市。因此,这部法律适用于在纽约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所有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官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或以任何身份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人。换言之,CCI一案的涉案央企如果在美国上市、设立分支机构、派驻代表、聘用员工等等,都可能成为美国司法部在美国打击“外国腐败行为”的目标。
从美国司法部网站上公布的案件来看,被指控违反《外国腐败行为法》而受到追诉或查处的美国公司的案件为数不少,涉及的国家除中国以外,还有传统上的美国友邦国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也有伊拉克、阿富汗和一些非洲国家。在被查处的案件中,有的涉及美国的敏感问题,比如,有的案件涉及到美国国防部在阿富汗的军火交易。应该说,美国司法部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并不手软,也比较不透明。
美国的法律制度肯定不能照搬。但是,就查处腐败尤其是涉外腐败犯罪而言,其相关法律和实际做法确有值得认真借鉴之处。一个有效的反腐败机制至少需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对腐败犯罪的规定必须有一部能全面涵盖各种腐败犯罪行为的法律,不可在法律上为腐败、包括涉外腐败留下漏洞。其二,对腐败犯罪的查处必须有一种公正、独立、透明的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有罪必究,不可对涉外腐败网开一面。其三,除依法严惩之外,必须重视综合预防,包括积极防范涉外腐败活动,而且预防必须落在实处,不能只停留在观念口号上。■
(作者系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
编辑:孙薇薇jcfysw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