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路上谨防陷阱
2009-01-08肖保根
肖保根
在时下求大于供的我国职场,一些黑中介和招聘企业抓住大学生们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抛出了一个个圈套让大学生们去钻,或骗钱、或盗创意、或剥削廉价用工……求职者经济受损不说,心灵上还受到打击,有些人在屡次受骗后甚至不敢再去求职了。本文在此曝一曝那些招工骗子的伎俩,以帮助善良的人们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陷阱一:套取创意
释义:不法招聘单位以高薪招聘为诱饵,以考察真才实学为幌子,骗取应聘者的创意后,再用各种借口不录用应聘者。
案例:刘苹是某美术学院高才生,毕业后想到广告业闯一番天地。恰逢一广告公司招聘策划人员,刘苹信心十足地前往应聘。考官要求刘苹为一饮料产品模拟设计一个广告,作为是否录用的首要条件:作品合格,录用;作品不达标,走人。签于该公司开出录用后的薪资十分诱人,刚涉职场的刘苹也就没往坏处想,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了答卷,考官对创意爱不释手,副总也不厌其烦地与刘苹讨论很多细节问题……看到这种情形,刘苹满以为录用不成问题,但没想到的是,热情之后马上就是冷淡,考官让刘苹回家去等通知,这一等就没有了回音;刘苹去询问,回答是已录用了别人。事隔不久,刘苹在电视上看到了一则广告,与自己的创意一模一样——刘苹这才知道:这个广告公司不是招人而是“招创意”。
点评:有些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或是刚刚创业起步,或是夫妻小作坊,没有资金实力招收高水平人才,但往往敢接“大单”。像刘苹遇到的就是这样一个广告公司:连总经理一共也就三个人,偏偏接了一单百万元的广告业务,交不出合格的创意,不得已,便想了以高薪招聘骗创意的歪招,借兵打仗,广告客户满意合格了,招聘也就宣告结束,到头来一个人也没招,便轻轻松松地赚了百万元;下次接了业务,再来“招聘”,如此循环往复,真不知要骗多少人的创意。应聘者遇到录用的要交创意、工艺设计、策划案等的时候,要坚持一个前提:哪就是一定要等签了录用合同之后才能交作品创意,否则就可能上当受骗。
陷阱二:偷梁换柱
释义:招聘单位挂羊头卖狗肉,招聘时说的是此岗位,上班时却是彼岗位。
案例:陈欣是江西一所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大四学生,为了尽早联系好工作,便趁着实习期在一家有名的人才招聘网站上发布了自己的个人求职简历,还留下了联系电话。不久,一名自称一家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李经理就给他打来电话,称他的条件十分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随后又通过在网上简单的答题,便通知他已通过考核被公司录用,称每天工作8小时,月薪2500元,具体负责电脑软件开发,通知小陈去某地报到进行岗前培训。小陈赶到某地后,便被一年轻男子接站,在一幢破旧的平房内,十几名男女正聚集在一起上课。一听讲课,小陈才明白,所谓的岗前培训其实就是传销“洗脑”,宣讲如何把握良机轻松快速赚钱等,要每人尽可能多地发展下线加入这个团体。陈欣知道这伙人干的是非法传销活动,尽管他想离开,却被该公司用各种方式软禁。他在被骗了将近4000元钱后,逃了出来。
点评:上班时一旦发现招聘公司给出的职位与以前的承诺不符时,便要马上询问是什么原因,如果公司解释得有道理,自己对这个变换也不是太在意,当然可以顺坡下驴干下去;如果变换的职位明显有犯法的倾向,如果你去传销、做“三陪小姐”……你就应当坚决拒绝;如果对方强留,你就要表面顺从,暗地找机会脱身;值得提醒的是:脱身后要立即报警,以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陷阱三:永远试用
释义:用工单位省钱、剥削打工者的一种手段,因为试用期的工资很低,老板就用转正后的高薪长期诱惑试用你,而永远不给你转正。
案例:王娟大学毕业后的求职很顺利,第一次找工作一家公司就决定录用她,而且薪水也让王娟满意,于是顺理成章地进入试用期。薪酬是正式员工的一半。王娟很热爱这份工作,在试用期期间,工作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但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却没有一点给她转正的迹象;到了第五个月,王娟终于忍不住向上司询问转正之事,上司以对她“了解不够深入、争取更好表现”为由继续试用。直到工作半年后,公司才以“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为由辞退了她——就这样,辛辛苦苦大半年,王娟都是拿着正式工的一半的工资……
点评:尽管求职心切,但对求职者来说市场调查这一关绝不能省,王娟忽视了这一点,没有做好前期的调查,最终落得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结果,值得人们反省。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了解以上规定,求职者就不会受用工单位“永远试用”剥削了。
陷阱四:合同弄鬼
释义:利用求职者对合同的一知半解或无知,诱使其签订歧义合同,从而剥夺、侵犯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曾小平到一家医药公司求职,公司和他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工作一段时间后,曾小平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就找公司有关部门询问,知情人告诉他:公司与他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而劳务合同是不能办“三金”的。曾小平要求与公司改签《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辞退了他。气愤的曾小平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9428元。对于曾小平的诉讼,被告辩称,他们公司与原告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初我们与曾小平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了提供劳务的内容、劳务报酬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方式;我们与他就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当然不用为他交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原告律师称,这是以劳务之名行劳动之实,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法律界人士提醒你,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时,要分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别。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曾小平可能出于出公司的信任,没有认真对合同咬文嚼字;也可能不懂《劳动法》,认真看了也看不出不合法之处,所以被不法公司算计了一回,这官司打赢打不赢还说不定。求职的人们要从中吸取教训,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对有疑问之处要及时指出来,或请教法律人士。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上当受骗的概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