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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跑了一个

2009-01-06陈小莹

商界 2009年1期
关键词:债主企业主破产法

陈 玮 陈小莹

义乌、台州、温州……

往年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携款逃跑只是个案,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令人震惊的逃逸新闻一个接一个爆出。当在急速前进中突然崩盘成为中国企业的经典死亡方式之后,2008,这个宏观经济的入冬之年,“逃跑”成了浙江商界的新闻关键词。

逃跑季

2008年7月17日,浙江义乌排名前五位的“浙江金乌集团”因巨额债务无法偿清,被迫资产拍卖。负责人张政建以融资为名远遁海外,迟迟未归;

2008年10月7日,绍兴“浙江江龙控股集团”破产倒闭。其董事长陶寿龙和妻子双双失踪;

同样在10月,浙江中港集团传出老板丁庆平夫妇因拖欠2亿元银行债务而率领公司高管集体外逃;

……

当然,也有比逃跑更惨痛的悲剧。

2008年7月19日,一年前为朋友叶贤敏做担保借款的朱吉光,从温州永嘉县出逃,在乐清市的一家小客栈里服毒结束了自己56岁的生命,也了断了半年多的逃债生涯。此前他的云光公司扛着近千万元的银行贷款,腾不出一分钱来给朋友叶贤敏作的提保还债。多永担保公司的讨债人员轮着上门,对朱吉光“狂轰滥炸”,铁链锁门,红漆泼门,朱吉光一家受尽摧残。

除了见诸媒体的著名“逃跑”,还有更多默默无闻的民营企业主为了躲避债务,而“主动失踪”。

当地统计显示,仅今年一季度,以五金制造业为主的台州地区就发生涉及银行融资的企业关停或企业主逃匿事件28起,危及银行债权2.18亿元。浙江、东莞等地区也频频爆出老板逃逸丑闻。

为什么要跑?

老板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而选择了“三十六计走为上”的“下下策”呢?

在义乌,从事民间借贷的寄售行遍布大街小巷,一个县级市就高达200多家;月利息更是从两分利一路攀升至0.1元甚至0.15元……

浙江商人们曾经赖以发家的两个金融工具——高利贷和担保圈,在泛滥无度以后成了一枚集束定时炸弹。在这个以血缘、亲缘和朋友圈为纽带结成的融资担保网络中,无数企业的资金链环环相扣,一损俱损。

在2008年6月份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浙江省银监局公布了浙江中小企业因借高利贷而倒下的“死亡名单”。在台州市15例因经营失败逃逸的企业案例中,多数企业涉及民间借贷。

同时,不断爆发的借贷纠纷和暴力逼债,也把这些企业主们逼到了墙角。

张政建的员工回忆:“2008年5月12日晚上,张政建被几个债主关在了酒店1010房间,跑不出去。张后来把房间里的电话扔到了楼下,被保安看见了,保安和员工一层一层查找,最后才解救了张。”

还有员工曾亲眼目睹,张有一次在宴会厅用餐时被几个债主用衣服把头一蒙,然后塞进车里带走。

在朱吉安的家乡温州永嘉县,2008年前7个月,县法院手里的民间借贷案件就多达394起,同比上升91.8%。一部分债主对簿公堂,一部分企业主不堪忍受暴力而又无力偿还,只有落荒而逃。

被抛弃的破产保护

有专家指出,温州企业主逃跑的根源在于企业没有合理的退出机制。

但就在企业主大量出逃的前一年,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颁布,并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因不能偿清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重整。”

显然,从法律上判断,选择破产或者重组不失为企业的一种更合理的双重保护程序,既避免了债权人因债务人的逃跑而使借出去的钱全军覆没,也避免了债务人在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企业如果真的陷入难以复活的境地,申请破产理应是最好的选择。

然而,一个清楚的事实是,无论是南望这样2008年破产的大型企业,还是老板逃逸的江龙、中港这样的中型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沾染了大量的高利贷资金,几乎每家都在10亿元以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合法融资,注定老板没法以合法的路径退出场。

“我从来没读过破产法。破产了,资产就都没有了。我不会选择破产。”现代企业思想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使不少浙江老板本能地对“破产”表现出莫名的抵触。

从浙江的商业文化而言,浙商们虽然把公司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了,但是第一代企业家往往与企业的关联度非常高,老板就是企业,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血缘、宗族观念之下,债权的边界难以划清,使有限责任企业也成为了无限责任企业,破产保护的理念难以植入这样的商业文化之中。在企业出现大量亏空以后,企业主首先想到的是保住自己的一部分资产——把资产转移到国外,不选择破产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双面胶

除了浙商自身的原因,破产保护的操作难度也是一道不低的坎。

破产保护分为企业主动申请以及债权人申请,而从企业主动申请破产保护到申请通过,用时一般为一年左右,最低不少于半年,但也有人三年都没破产完。“破产程序比较复杂、涉及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便捷追究老板的责任、取证是否困难、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

但在现实运作中,企业的破产,关系到员工的安置,尤其是对于目前资金链紧张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处置问题上,政府更多考量的是社会稳定,同时这部分压力也会转嫁到债权人头上,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是否选择破产,往往不是企业家单方面能够决定的,虽有合法的退出机制,也往往扛不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

根据破产法,企业必须要偿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以及相应债务,做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以及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程序相对繁琐。而破产保护的前提是公司的资产还能卖出好价钱,但在当前产能过剩的情况下,资产本身的估价会比较低。相比之下,携款外逃的成本比较低,也较易施行。

而企业即使宣布破产后,企业承担的破产成本也足以让企业主望而生畏。

首先是破产管理费用,包括支付律师、会计、投资银行、评估师、拍卖商以及出售清算资产方面的工作人员的费用;其次是,企业可流通证券的持有人,因企业违约要承担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损失;市场份额的损失;经营效率损失。

此外,逃跑的老板中,大多经营的是加工型企业,流动资金占资本比重较大,也为企业主携款逃跑提供了方便。

编 辑 陈 杉

E-mail:chw@caistv.com

真正的“保护”

一、提到破产申请,美国媒体的惯用词是“破产保护”。根据美国破产法,其保护范围是:1.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2.保护债务人在有效资产全部偿债后,免于债务和诉讼纠缠;3.让债务人在严格的条件下,得以继续经营并用经营所得偿还债务。美国破产法留给落难企业一道逃生门。

二、美国企业或个人破产有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根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清算”所规定程序,指定一个托管人或托管机构,它负责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清盘,按一定比例和顺序偿还给债权人;第二种,根据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重组”规定,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并用经营所得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只要破产重组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债务人就有了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可以继续营业,并提出重组方案,同时债主不能催债。120天后,债主就可以继续讨债,而这些公司也可以按新的方案继续经营并逐步还债,也可以申请解散清盘。

对于债主们来说,当然希望这些公司能继续存活来还钱,所以在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后,往往能得到债主们的追加贷款,来作为重组的基本费用。

三、美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保护期内,企业经营可以照常进行,但这些经营必须在法院和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经营所得利润除保留公司继续运转所必需的资金外,其余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在此期间,公司收入将首先被用来缴纳税款、发放员工薪资和赔付银行贷款。

反观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在前期申请流程中规定仔细,但对企业申请破产后的保护以及执行却语焉不详。

对陷入困境的美国企业来说,破产法可能是升降梯,让他们重返顶峰;也可能是降落伞,让他们“软着陆”。对严冬中的中国中小企业来说,也许选择破产的道路布满荆棘,但选择破产终究是选择了一道重生的门,而选择逃走则是选择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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