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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收电费核算和管理方式的探讨

2009-01-06

财经界·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财务部门电费账款

陈 媛

电费收入是供电企业唯一的主营业务收入,加强应收电费管理的重要性已经被供电企业所共识。因此,各供电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制定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加强应收电费的管理。但部分供电企业对应收电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方式,却令笔者有所质疑。

一、部分供电企业应收电费的核算和管理方式

应收电费的日常管理包括营销管理和财务管理。市级供电公司按照划分的供电区域设置若干个营业部门,各营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用户的用电量计量、应收电费计算、电费收取、电费发行,并将数据进行汇总,上报给财务部门,这部分业务属于营销管理范畴:财务部门按照各营业部门提供的汇总数据确认收入实现、将营业部门上交的电费冲减应收账款并上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这些业务属于财务管理范畴。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对电费资金只管理到营销部门,各电力用户的具体用电信息则由营销部门掌握和管理。

应收电费的财务核算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步骤:

1、收入实现的核算

这一步骤在供电企业称为电费发行。营业部门按照本辖区内电力用户抄表例日的抄见电量和目录电价计算得到各用户的应交电费明细数据。汇总后上报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营销部门900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769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8万元

(为简便起见,举例时的销售收入只写到一级科目,所列金额为假设数据。)

2、营销部门上交电费的核算

营销部门所上交的电费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随着电费发行已经在财务部门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应收电费。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万元

贷:应收账款——***营销部门8000万元

另一部分是居民户及安装负荷控制磁卡表用户预购电的预交电费,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营销部门2000万元

3、月末结转

经过以上两个步骤,月末时,财务部门账面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为2000万元,财务部门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营销部门

贷:应收账款——***营销部门

这笔凭证的金额是不确定的,主要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应收帐款考核指标而定。例如,应收账款考核指标为600万元,那么预收账款冲转应收帐款的金额为400万元,冲转后应收帐款余额由1000万元降至600万元。若应收帐款考核指标为零,则将预收账款冲转应收帐款1000万元,冲转后应收帐款的金额为零。总之是将应收账款余额控制在考核指标之内。

也有企业因月末时应收帐款余额过小,怕上级主管部门会因此压降自己今后的考核指标,故意地将应收帐款余额调大,

借:应收账款——***营销部门

贷:预收账款——***营销部门

二、对应收电费的核算和管理方式的质疑

上例中的电费发行与电费上交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在确认收入实现时将预收的电费冲减当月发行的应收账款也是正确的。让笔者质疑的是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的月末结转,并没有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确定金额,而是以满足上级考核要求为限。目的显而易见,是以预收账款为工具,调整应收账款余额,使应收账款的余额满足考核要求。笔者认为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对应收电费的核算方式有不当之处,对应收电费的管理也过于松散。

1、这种核算方式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要求,导致债权债务都不能如实反映。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九条也规定了“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该笔转账凭证没有事实依据,违背了上述规定。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权。属于资产项目;预付账款是企业的债务,属于负债项目。这种核算方式的直接结果是虚减了资产,也虚减了负债,导致企业的债权、债务都得不到真实的反映。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人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但是也要求在填制报表时将此贷方余额填在负债方的预收账款项目下,以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并不是说这两个科目可以无条件地任意转账。况且,供电企业因不符合“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条件而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就应该正确使用该科目,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将预收账款科目当成调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工具。

2、这种核算方式造成了假结零、真欠费的虚假繁荣现象。

实现应收电费结零是每个供电企业共有的愿望,但实现100%没有欠费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种核算方式却造就出无欠费的电费结零供电企业。在一片赞扬和祝贺声中。只有结零企业自己明白个中缘由。举一个例子,在2003年电力企业清产核资时,一个一直以电费结零著称的市级供电公司,上报了应收电费坏账损失90余万元,这部分损失已经在营销部门沉积了若干年,但是在财务账面上看不到任何痕迹,因为财务账面的应收账款余额被预收账款弥补了。

3、这种管理方式下,营销部门独自掌握应收电费数据,缺乏核对和监督。

由于供电企业对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只核算到营业部门,财务部门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又经常将这两个科目互相结转,因此这两个总账科目已经起不到统驭明细账的作用,更谈不上与营销部门的应收电费明细账进行核对了。因此,一个企业究竟有多少欠费,是哪些用户所欠,欠了多长时间,这些情况只有营销部门掌握。这种管理方式降低了应收账款管理的透明度,使应收账款置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之外。

分析历年来的违法违纪、贪污腐败案件,共同的原因都是缺乏监督。营销部门既是对外服务的窗口,也是执行营销政策的权利部门。财务部门的这种管理方式使营销部门置于监督之外,容易使以权谋私者有机可乘。

4、财务部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不应畏难塞责。

供电企业财务部门不能进行应收电费明细核算的主要原因是工作量的问题,一个市级供电公司的电力用户一般有几万至十几万户甚至更多,如果分户进行明细核算,工作量巨大。但是,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部门,只要有资金运动,就应该进行财务管理。特别是电费资金作为供电企业唯一的主营业务收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财务部门应当承担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这两部分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应畏难塞责,全部依靠营销部门去管理。

三、建议

以笔者对供电企业财务及营销管理的粗浅了解,针对应收电费的财务管理谈几点想法。

1、对于财务信息化系统和营销现代化系统建设不是很完善的供电企业,财务部门无法时时取得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这部分企业可以对电力用户按照规模大小及用电量大小进行分级,财务部门将大客户作为应收账款的明细科目直接反映与核算:对于中小客户,由营销部门提供应收电费明细表,作为财务部门核算应收电费与预收电费的依据。财务部门每月对营销部门提供的报表进行分析,并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抽查。

2、供电企业应加速营销现代化建设以及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在这两个系统之间建立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使财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营销系统获取基础数据,时时掌握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为进行财务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3、作为供电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与考核办法,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比如: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去计算设定应收帐款的考核指标,有必要的话可以结合地区经济景气指数制定系数。避免随意选取某一时点数据作为考核指标的不科学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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