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冲突与平衡
2009-01-06陈丽萍周建明
陈丽萍 周建明
摘要“陕西黄碟案”和“超级玛丽组合案”凸显了执法实践中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三个层面。但这些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如果合理配置警察权力、恪守自由的边界、建立行政契约,可以达到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平衡。
关键词警察权 住宅权 冲突 平衡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3-02
2002年陕西延安的“夫妻卧室看黄碟案”,在民众中和舆论届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一场关于公共权力和私人空间界限的大讨论,即,警察是否有权闯入民宅干预夫妻看黄碟行为。最终,该案以公安机关正式道歉,看黄碟夫妇获赔29137元而告终。正义似乎来得不是很迟,公民权利最终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救济和补偿。然而,在2006年3月1日,却因为警察恪守公共权力和私人空间的界限,不愿意破门而入而导致“超级玛丽组合”的两个花季少女香消玉损。虽然该案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警察不破门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控告警察不作为的请求不成立,但是警方却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舆论指责警察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愿意破门救人。这两个案件凸显了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冲突。警察不禁要问,对于住宅,是应该“进”还是“不进”?而这两个案件仅仅是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的冰山一角,因而在实践中达到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平衡便尤为必要。
一、住宅权与警察权的界定
(一)住宅
“衣食住行”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黄帝宅经》有这样的描述:“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杜甫曾有诗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可见,住宅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价值。住宅,广义的是指居民个人进行生活和睡眠的场所,包括公民暂时居住的旅馆、宿舍等房屋,是居民个人可以独占、保有或暂时保有的,可以满足个人睡眠休息需求并可以排除他人侵扰,给个人带来安全感的处所。住宅的功能不仅在于遮风避雨,带给人以安全,而且使人们与外界隔开,成为界分国家、社会和个人空间的界限,保障人们在住宅内的自由。在住宅内,人们不仅可以得到身体上的栖息,还可以得到精神上的释放,因为在住宅内的不妨害他人和社会活动不受外界的干预和评价。所以,住宅具有带给人以人身、心理安全和心灵自由、自主的价值。
(二)住宅权
自古以来住宅都以其特殊的地位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汉律》中有“无故入人室宅庐舍,……其时格杀之,无罪”的法条,《唐律》中亦有“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之规定。但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思想影响,古代对住宅的保护倾向于防范私人,很少用于对抗公权力。到了近代,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住宅日益成为个人对抗公共权力的堡垒。“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更被法学者奉为圭臬。住宅被视为公民个人的私人生活空间,住宅权是人身自由权利的延伸。我国《宪法》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住宅权不受侵犯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该住宅之内。其二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没有正当的理由、合法的程序和完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职人员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不得以履行公务为由而进入该住宅搜查。另外,为保障住宅保护人们隐私权的功能,以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的非法监听行为也应禁止。总之,住宅权是一种强调不受非法干涉的消极权利。
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类似“陕西黄碟案”的侵犯住宅权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以“行政检查”为名,在没有法律授权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入、搜查住宅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一方面,公权力在违法情况下进入私域,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警察为了恪守公权力和私域的界限,而使其他更重要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的情况,“超级玛丽组合案”便是典型一例。不可否认,警察权与住宅权存在冲突和矛盾,但这并非不可化解,只要合理配置、正当行使警察权,并遵守自由的边界就可以达到住宅权与警察权的平衡。
(三)警察权
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源于国家的赋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机关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①警察权有如下的特征:
法定性:警察权是由宪法、法律加以确认和设定的。警察权与国家法律是溶为一体的,不存在无法律规定的警察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警察的职权。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警察权的主体、权限、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两面性:警察权是公权力的一种,不可避免地具有公权力的两面性。正如阿克顿在《自由与权利》中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②警察权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其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而设置,然而就像其他公权力一样,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必然会导致警察权的异化。
扩张性:作为公权力典型代表的警察权,由于其深入社会及对公民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而备受关注。警察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较其他权力更广泛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与人们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为履行警察机关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警察权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美国学者格尔哈斯·伦斯基所言:“权力有作恶的滥用的自然本性,这一原则由西方人士所信奉,最迟同文字、文明一样古老。” ③
二、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冲突
1.利益层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
警察是拥有武装和特殊强制手段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任务。因此,警察执法代表公共利益。而住宅权代表的是居住者的个人利益。警察在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侵犯到住宅权。例如,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搜查犯罪嫌疑人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排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等等。这时,就不得不对住宅权进行必要的克减,对这一个人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这就造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
2.价值层面:秩序与自由的矛盾
维护社会秩序是警察的重要职能。从警察的职能可以看出,警察主要是在社会或公民个人处于非常态时发挥其打击和保护的作用。而警察权行使的目的便是使社会和个人恢复常态,即有序状态。而为了保障秩序,就不得不对自由加以限制。住宅权强调的是居民个人在住宅内自由、自主地安排生活而不受外界的评价和干涉,是一种消极放任的自由。但是,如果这种自由不遵循一定的边界的话,就会危害社会秩序。正如卡尔·波普尔所言:“没有限制的自由,只能损害自由”、“不加限制的自由,就会造成自由的毁灭。”④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住宅进行搜查的情形的价值所在。
3.实质层面:权力与权利的分配
权力最终来源于权利的让渡。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权利,但是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这就要求为权力设定边界,使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越这个界限,这一界限便是权利。
警察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源于国家的赋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机关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但警察权的行使不能超越住宅权这一边界,不能非法侵害住宅权。
(二)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平衡
如上所述,警察权与住宅权存在矛盾和冲突,而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又缺一不可。一方面,要保障警察权力的正当、有效行使,以实现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只能;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护住宅权,以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权力滥用。这就要求达到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平衡。
要实现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平衡,重要的是合理配置警察权,以明确警察权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1.警察权的配置原则
目的:为实现警察职责所必需。《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规定了警察的14项具体的职责。人民警察的任务便是其职责所在。配置警察权的目的便是为了警察及时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警察权的配置不能泛滥,必须是缺少按照缺少某项权力便不能实现其职责的原则。雪莱曾言:“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它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因此,政府仅仅在这些人的同意之下而存在,其作用也仅仅在于为他们的福利而进行活动。政府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⑤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也是一样,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仅仅为保障权利而活动。公民权利是设置警察权力的依据和核心。
边界:只存于公共领域。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公权力的一种,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而设置的。因此,警察权只能存在于公共领域,要严格遵守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便构成警察权的滥用。
来源: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有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即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失去宪法、法律的确认,警察权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限度: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由于警察权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被誉为“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一旦失控,便会“蝼蚁溃堤”,危害法治。英国大法官丹宁也曾说:“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⑥可见滥用自由裁量权危害之严重。因此,要防止警察权滥用,实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必须严格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
2.遵守自由的边界
滥用权力危害严重,滥用自由同样会造成利益损害。雅克·马利旦在《人与国家》中认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得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为了共同的福利,权利的行使必须服从正义在每个场合下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⑦因此,要实现警察权与住宅权的平衡,还必须遵守自由的边界。
著名学者柏林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强调行动自由,以追求自由开始,以暴政结束。消极自由认为个人不能没有自由,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对自由限制的本身不受限制,限制自由是因为存在比自由更高的价值,即法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叙述了这样的思想:“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⑧所以,自由的行使也要遵守法律这一边界。
3.行政契约的建立
合理配置警察权和遵守自由的边界都是为对权力和权利采取的限制手段。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权力和权利在博弈中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这就是行政契约的建立。行政契约的目的在于倡导双方的合作精神,使警察意识到自身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维护私权利,而且权力行使仅以此为限。同时,也让权利主体认识到,让渡权利是必须的,限制自由是必要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样,权力和权利主体双方就能够以共同的目标为引导精诚合作,使二者达到动态平衡。
注释:
①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7.
②阿克顿.自由与权利.商务印书馆.2001.
③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8.
④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499-500.
⑤雪莱.雪莱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7.65 .
⑥韩光.从“夫妻看黄碟”案看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规则.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3(2).
⑦雅克·马利旦.人与国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