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章之问题浅析
2009-01-06李佳鸿
李佳鸿
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无疑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学界对于其有着相当高的关注,评价意见也是褒贬不一。对其的争议来源于具体条文内容,而非其是否应该存在。鉴于此,本文对于《物权法》第五章的部分条文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物权法 所有权 国家 集体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4-01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同时,根据第2条第3款的规定,“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文旨在针对《物权法》的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意见。
一、“国家所有权”是否应该纳入《物权法》
笔者认为“国家所有权”并不应该归入民法上的物权范围之内。首先,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难以成为应该确定存在的物权主体;国有财产范围甚广,包括有形和无形的各类经济资源,难以成为应该特定化的物权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兼涉财产权利、行政管理权和国家主权,不属于物权的内容。所以,国家所有权“物权说”缺乏理论和实际基础。其次,民法上的物权针对的应是私法领域内的物权,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一“民事关系”显然是一种“私法关系”。鉴于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本身渗透了公权力,体现了不同的行为规则和价值目标,理应由相应的经济法或行政法予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其实,就国家所有权性质而论,是否称得上一项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大有疑问。《物权法》45~57条却只是一种宣言性的条款,没有任何实际的规范性作用。
二、“僵尸法条”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完备而精简的,不应有过多的重复性法条。如果将这一部门法中的某些条款照搬到另一部门法中,无疑是增加了法律条文的冗杂性。统观物权法第五章,“僵尸条款”广泛存在。例如:《物权法》第48、49条照抄《宪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条文。这些法律和《物权法》同处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重复性的存在这些条款,实在是浪费笔墨,多此一举。
三、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一)“集体”为何物
“集体”是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个组织,可是却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类法人中的一个。将一部分权利归集体所有,容易导致产权主体虚置、无人负责和资产流失等严重现象。针对第60条中提及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如下疑问:1.目前并不存在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它的权利是否是由让乡政府行使呢?如果这样的话,事实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又有何差别呢?2.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这一条的绝大部分无疑于空头支票!
(二)“集体所有权”为何物(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例)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是三位一体的问题,集体土地的所有关系为共有关系,集体所有权应该是一种具有集体成员身份性质的财产权利。因此集体成员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和受益者。这种经济关系反映于法律上就要求法律要确定集体成员全体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直接所有权。而《物权法》中并未对成员权有所规定,这无疑是个遗憾。
(三)一些具体条文的问题
1.《物权法》第59条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关于村民会议的决定权,应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的范围,如果有所变动应当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如果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相同,无疑又是“僵尸法条”。其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不是真的所有权,应该是一种股权,不应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对象。2.《物权法》第62条中有关财产状况的公开问题可以直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20、22条的规定。单列为一条规定却没有构成要件部分,因此是毫无作为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之可能性的条文。
四、私人所有权的问题
《物权法》第64条中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享有所有权。”其中的“合法”显然不是指的《物权法》,既然如此,此条又有何种存在的必要呢?
《物权法》第65条第1款中提及的“储蓄”并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对银行的一种债权;公民“投资”后,也就丧失了所有权,取得的是一种债权,例如:投资债券。本条第2款对于继承权的保护,显然也并不属于《物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我认为这一条不应出现在《物权法》中。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李昌庚.新路径视野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与重构——兼评《物权法》第五章.中国法学网.
[4]刘道远,林群英.《物权法》中集体土地权利析论——从土地征收视角的检视.中国民商法律网.
[5]葛云松.物权法的扯淡与认真——评《物权法草案》第四、五章.中外法学.2006(1).